丈夫对前女友赠送巨额分手费,妻子是否可以追回?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近一则“妻子发现丈夫陆陆续续向前女友转账550万元,愤而诉至法院”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现实生活中,老公或者老婆瞒着自己的配偶给异性转账的事情也是常有发生,那么法律对于这类事情是如何认定的,如果自己

最近一则“妻子发现丈夫陆陆续续向前女友转账550万元,愤而诉至法院”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现实生活中,老公或者老婆瞒着自己的配偶给异性转账的事情也是常有发生,那么法律对于这类事情是如何认定的,如果自己不幸遇到这类的事情,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今天吴律师就带着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丈夫对前女友赠送巨额分手费,妻子是否可以追回?》
01 丈夫对前女友的赠与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阿珍和阿强是一对夫妻,阿强英俊多金,阿珍温柔美丽,两人相识不久即坠入爱河、走入婚姻,婚后,阿珍主内经营小家,阿强则主外打拼事业,夫妻两人分工明确、相敬如宾。
一次偶然的机会,阿珍翻看到了丈夫阿强手机里面的数笔大额转账记录,收款方竟然阿强的前女友阿花,阿珍立即质问阿强事情的原委。
阿强果断承认,原来阿强与阿花之间还存在着联系,原因是阿花与阿强之前相恋多年,甚至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后来由于阿珍的介入,阿强与阿花分手,同阿珍结了婚,前女友阿花因不满阿强跟别人结婚,不断纠缠并要求阿强支付“分手费”。阿强基于对阿花的愧疚,同时也为了不影响婚姻生活,阿强按照阿花的要求支付了数笔“分手费”。
阿珍为此惊恐万分,要求阿强立即跟阿花断绝一切往来,同时又担心阿强优柔寡断,无法与阿花断绝联系,便到阿花工作的公司大闹一场。然而,阿珍的期望还是落空了,不久之后,她再次发现阿强给阿花转账,而且转账频率十分固定,基本保持在每月一次、每次50万元。
阿珍再次质问阿强为何还与阿花有联系,并再三要求他与阿花断绝往来。阿强坚决否认与阿花之间还有感情或联络,但又无法就频繁转账给出一个阿珍信服的解释。面对无法自圆其说的丈夫,阿珍一纸诉状愤而将阿强和阿花告到法院。
法庭上,阿珍认为,阿强婚后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阿花进行大额转账,其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阿珍对阿花转账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阿花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合计550万元。
阿强完全同意阿珍的诉讼请求,也同意阿花将全部款项550万元全部返还给阿珍一人。阿花对此感到十分气愤,阿花辩称,在阿珍出现之前,自己已经与阿强相恋多年,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因阿珍的介入才导致分手。
阿强同阿珍结婚后,出于对自己情感的亏欠,自己主动提出对我进行金钱补偿,于是才在其婚后半年内,给自己转账数笔,共计200万元。阿强转给自己的“分手费”是其自愿赠与,并非自己主动索取。
阿强无法在婚后短短的半年就创造出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200万元“分手费”属于阿强婚前个人财产。阿强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自己作为“分手费”,没有侵害阿珍的权利,故拒绝返还该款项。
除了“分手费”之外,阿花和阿强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此前,阿强以公司的名义向阿花借款,阿花念及旧情,出借给阿强的公司330万元,并与公司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2年。阿珍到阿花公司大闹后,阿花要求阿强尽快还款并了断一切关系。此后阿强在阿花的催促之下陆续转账还款,合计金额为350万元,与《借款协议》约定的本息金额相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在婚后半年内,未经妻子阿珍同意,数次向前任女友阿花支付“分手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支付的款项明显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存在过错,损害了阿珍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应属全部无效。在阿强同意全部款项均返还给阿珍的前提下,阿花应向阿珍返还该200万元。
对于其余350万元,因阿花明确否认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且在阿强转账之前,阿花与阿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其他资金往来,阿强也曾为公司代收款项,而阿花亦明确表示不会对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法院无法认定阿强对阿花的350万元转账是赠与行为,故而难以支持阿珍要求阿花返还350万元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由阿花返还阿珍200万元。
从法院对阿珍诉阿强要求返还赠与纠纷案件来看,主要的核心还是在于对于转账的性质怎么区分和认定,如果是正常的经济往来,例如,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则无须返还,如果是赠与,则配偶有权利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阿强同阿珍结婚后,未经妻子同意,向阿花支付大额“分手费”的行为,在我国已属于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超出日常生活水平的大额处分,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阿强在未经阿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阿花支付200万元大额“分手费”已经侵害了阿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故阿强赠与阿花的行为无效,阿珍可以要求阿花返还该200万元。
至于该赠与,是阿花向阿强索要的,还是阿强基于对阿花的愧疚,主动给予的,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性质。
02 丈夫对小三的赠与
阿珍和阿强的故事只是一个缩影,除了上述案例中丈夫对前女友进行赠与的情况外,现实生活中,出轨的丈夫对小三进行赠与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是否能够要求小三返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① 妻子可诉,丈夫不可诉
经济学家郎咸平曾经给包养的“小三”买房,接着自己反悔了,起诉要求“小三”返还财产,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后来郎咸平原配起诉郎咸平和“小三”,要求返还财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从这一点上来说,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丈夫给“小三”财产又反悔,自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都是成年人,赠与完成了,要求撤销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原配妻子起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是因为,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不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所有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是可以撤销的。
② “善意”小三,不支持返还或只需部分返还。
对于那些明知对方有家庭,还依然不管不顾故意破坏被人家庭,而且目标是对方钱财的小三,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妻子要回钱款。
但对于“善意”小三,什么是“善意”小三呢?是指那些并不知晓对方已有家庭,且为此付出真情,双方共同开销的,我们称之为“善意”小三,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支持妻子要回共同财产。
因为如果支持出轨丈夫对其善意“小三”消费还可以主张返还的心理,则会亦会助长“渣男”发生婚外情的不良社会风气,亦不利于保护的妻子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结果,基本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也能够更好的建设公众道德。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只要是属于正常范围内的交往,即使不知情的情况下遇到已婚人士,也不会被误伤。
03 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了约定的情况
上面所有的例子,不论是丈夫对前女友的赠与还是丈夫对小三的赠与,都是基于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如果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丈夫以自己个人财产进行赠与,则妻子无权要求返还。
04 约定财产的注意事项
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或婚内财产较多的情况,其实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是能够较好保护自己的,即使某天配偶出轨了,给小三大额金钱、房子、车子什么的,如果对夫妻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配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赠与,虽然无法要求追回,但至少不会对自己的个人造成损失,不至于出现“人财两空”的情况。那么如果约定夫妻财产,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① 口头约定AA制没用,白纸黑字写清楚才有效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符合形式要求,并不要求经过公证处公证。当然,公证处会尽量排除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更难受到挑战。
② 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这是婚内财产的应由之义
如果只做类似于“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单独署名的不动产、房产及收益等财产,均为双方个人财产;二、双方各自婚前债务,由双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清偿”这样的约定是毫无意义的。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就是取得时间,无法确定取得时间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明确财产的范围特别重要。
③ 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适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也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关键点之一。
④ 限制人身权的协议无效,只能约定财产和债务
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财产协议中很容易出现和人身属性有关的内容。例如,约定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有的协议会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因为判断子女的抚养权要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因此类似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建议财产协议中只约定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不要涉及人身权,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权。
⑤ 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夫妻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认识不清,因此签协议的时候可能会把他人或公司的资产包括在内。
例如,民营企业家通常都存在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他们可能会把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产、汽车作为个人资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在签协议时要先明确财产范围。
⑥ 只约定静态财产不够,得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
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真正发挥作用可能都在离婚之时,因此签署财产协议必须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化,确保在较长的时间内都适用。在协商时不仅把已经取得的财产约定在内,还应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问题。
例如约定了某套房产归男方所有,还应考虑换房后的房产归属,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益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那么房屋租金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婚姻需要双方用心经营,才能拥有和谐美满的家庭,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应当尊重对方对于婚姻的权利,恪守自身对于婚姻的承诺与义务,加强沟通,多体谅对方,相信都能拥有让人艳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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