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典型案例(一)

来源:天津三中院

文章摘要
12月17日,三中院召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白皮书》《供应链金融风险提示书》,以及涉及促进金融回归价值本源、弥补

12月17日,三中院召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白皮书》《供应链金融风险提示书》,以及涉及促进金融回归价值本源、弥补金融风险漏洞、稳定裁判规则预期、强化市场规则引领、彰显司法谦抑温情等五类共10件典型案例。现将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赋能服务实体经济 促进金融回归价值本源
案例一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滦平某公司、北京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承租人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诉支付案涉款项,并主张以已收取的保证金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冲抵承租人欠付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已收到的保证金性质为履约保证金,至迟应当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日,对已到期未付款项进行冲抵,出租人主张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冲抵,与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不符,亦不利于防止违约损失的扩大,故认定案涉保证金在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日直接抵扣欠付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京津冀三地企业,以及当地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该案保证金抵扣裁判结果,不仅引导出租人及时通过保证金抵扣避免承租人违约损失扩大,也符合当事人对保证金用途的合意,彰显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价值,保障了当地实体经济发展和脱贫计划实施。
案例二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武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武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武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融资租赁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本案若以武某实际融资数额为基数计算,案涉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和已然超过融资数额年利率24%,已达司法保护上限,故对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否定融资综合费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约定,不仅降低了个体经营融资成本,也对融资租赁收费给予一定规制。本案裁判后,三中院对规范收费行为向案涉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促推业务模式始终聚焦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出《监管问询函》,并对整个行业做排查梳理。该融资租赁公司也作出积极反馈,结合司法建议书内容进行内部核查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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