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即将施行,这个条例新规共5章40条,分别为总则、防范、处置、法律责任、附则。作为企业,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跟着郧和律师一起来看新法解读。
一、非法集资定义和3个特点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企业工商登记不得出现“金融、理财”等字样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三、广告公司不得发布含有集资内容广告
《条例》规定,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非法集资的5大表现形式
《条例》第19条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典型运作方式进行列举说明: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列举了11类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实践中仍可参照适用: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五、明确三类参与主体及责任,参与非法集资后果自负
1.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如公司员工、广告公司和代言人。
对于非法集资协助人,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除集资人、协助人之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简单来说,就是集资活动实际吸纳的投资者们。
《条例》明确了对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救济原则:应退尽退,清退不足造成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六、集资清退财产范围或包括明星代言费
集资活动清退款项的范围包括:
a、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b、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c、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d、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e、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f、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相关明星代言人或广告企业在集资活动中获得的相应酬劳费用,或应予以清退。
【郧和律师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犯罪嫌疑人正是以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利益、进行虚假宣传、谎称金融创新等方式抓住人们“防备心”不足而“爱财心”严重的心理,才会屡屡得手。
第一,看一看。
投资前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公司资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股东实力、行政处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等;要求对方提供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查看是否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资格;看参与集资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看经营模式,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不要轻易相信对方宣传的种类繁多的投资项目。
第二,想一想。
投资前必须认真思考集资者宣传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符合常理,想一下该产品或投资的市场行情,自身是否具备抗风险的能力,不要轻易被假象所迷惑。
第三,问一问。
投资之前最好能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切忌受网上虚假炫富宣传冲动,不计后果,盲目投资,陷入非法集资陷阱,导致人财两空,后悔晚矣。
5月起,企业必知:防范非法集资新规6大变化
作者:刘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即将施行,这个条例新规共5章40条,分别为总则、防范、处置、法律责任、附则。作为企业,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跟着郧和律师一起来看新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