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案涉房屋的业主,被申请人为供气企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20年6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署《供用气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供用气合同》约定,甲方(即申请人)应在乙方(即被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具备用气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供气,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甲方负责维护和更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2020年3月21日至6月20日,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将原阳台与厨房相邻相通的部位砌墙封闭、拆除原阳台与相邻卫生间之隔墙,形成原阳台与卫生间相通一体的格局,并将原阳台部位的用途改作淋浴间。同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上门入户检查后即出具《安全检查单》、《自排管检测单》,认定为检查合格并开通供气。申请人签署了《安全承诺书》,承诺今后若因表后自排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其愿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其发送的《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单》,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停止向申请人供气。后因申请人签字同意整改便恢复供气,然数月后申请人仍未整改,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16日再次向其发送短信通知,要求其在7月28日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再次停气。因申请人始终未予整改,故停气状态持续。
申请人认为,消费者的信赖利益理应得到保障。申请人在实施装修并公布装修方案时,被申请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还确认符合燃气开通的条件并供气,半年后却要求整改并停止履约有违诚信,系严重过错。申请人多次欲与其协商,其皆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1.本案被申请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恢复供气;
2.申请人是否有权向被申请人请求支付装修整改费;
3.本案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裁决结果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就上述争议焦点,仲裁庭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被申请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恢复供气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供气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供应燃气,并及时维护、更新燃气输气管道等相关供气设施,及时制止不当用气行为等;用气方有权要求供气方履行供气义务,亦应按约履行安全用气的注意义务等。天然气属于危险易燃易爆气体,安全性要求较高,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城镇燃气引入管、立管不得敷设于卧室、卫生间等处。但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存在以下不当行为:其一,申请人于房屋装修时将开放阳台封闭改造为与卫生间一体相通的淋浴间,使原本处于通风良好、空气干燥的开放阳台的燃气输气管道被置于密闭潮湿的淋浴间内,此举系违反《供用气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二)及《补充协议》二(3)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并造成用气安全隐患的违约行为;其二,申请人的上述违约行为经被申请人发现后,曾以书面通知、短信等方式数次要求申请人整改而其未予整改,申请人的行为未尽到《供用气合同》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五)项下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可能对燃气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据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暂停对申请人供气并无不妥。基于申请人至今尚未整改、消除供气安全隐患,故对其主张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供用气合同,恢复对涉案房屋燃气服务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2.申请人是否有权向被申请人请求支付装修整改费
仲裁庭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处的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将全面履行合同而支付对价或费用,因此遭受损失。但本案申请人因其违约行为而将发生的整改费,并不符合该法条规定的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首先,无论是被申请人上门进行安全检查还是之后发现问题要求整改乃至停止供气,都是履行供气合同约定的供气安全义务,并不属于违约行为。反之,申请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与履行供气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申请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并非以履行双方签订的供气合同为目的,甚至从事后的结果判断,正是申请人不当装修行为,才产生了供气合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其次,即使如申请人所言,被申请人2020年6月20日出具《安全检查单》使其对合同能继续履行产生了合理信赖,然而,此时申请人的装修行为业已完成,此后申请人也未基于其所谓“信赖”进行进一步的装修,从而导致目前需要进行整改时所需的整改费用进一步增加。故即使信赖存在,也未给申请人带来损失,无损失自然无赔偿。最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无论是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补充协议》,还是《单元施工许可证》,都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等与用气安全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和提示,申请人对此应属明知,其相关行为亦当然受此约束,其在庭审中主张其签合同时未注意到相关条款且作为一个普通居民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辩称,缺乏合理合法性。生活经验常识告诉人们,燃气安全不仅关系用气人的利益,更是关涉千家万户安全的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不论被申请人的安全检查结果如何,申请人对其装修行为的合法性都应予以充分注意,避免实施可能危及安全用气的行为。正是由于申请人自身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不当装修之不守约行为,才是造成事后需要整改而产生不该有损失的根本原因。综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装修整改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3.关于本案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根据《仲裁规则》关于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规定,因本仲裁庭对于申请人的前两项主要仲裁请求均未予支持,故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仲裁庭亦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语和建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赔偿损失这种违约责任方式,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作为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补偿,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获得其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益,通过给付这种损害赔偿,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只有在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中才可以适用,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其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信赖利益损失。该信赖利益损失尽管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但救济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受害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相信对方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完成己方的履行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此费用支出所遭受的利息损失,应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如果该损失是因违约所造成的,则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出此处的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将全面履行合同而支付对价或费用,因此遭受损失。但本案申请人因其违约行为而将发生的整改费,并不符合该法条规定的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信赖利益保护是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原则,但也不可滥用。
供用气合同纠纷案
作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案涉房屋的业主,被申请人为供气企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20年6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署《供用气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