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向母亲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岁、双方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教育费。离婚后,孩子因被诊断为全面发育迟缓,需要进行特殊康复训练,为此产生高额费用。特殊康复训练费是否属于医疗费?离婚协议没明确约定,能否主张另一方承担部分?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再审申诉案件,法院认为父亲要求不承担特殊康复训练费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申诉。
基本案情
郑红(母,化名)与王伟(父,化名)于2018年生育一子王强(化名),2019年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强由其母抚养,其父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王强18周岁;王强完成学业前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50%。王强3岁左右被医院诊断为全面性发育迟缓,建议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王强在有关机构进行康复训练,陆续支付5万余元费用。郑红多次就王强的医疗费、教育费、特殊教育康复服务费等问题与王伟协商,王伟仅支付了2023年2月以前的每月生活费800元,其他费用均未支付。王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付特殊教育康复服务费、医疗费、教育费和生活费共计4万余元。
王伟辩称,医疗费仅指打针吃药的费用,不包括特殊教育康复服务费。双方离婚协议未约定特殊教育康复服务费,郑红单方面自愿给王强产生高额培训费,没有与我协商,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强的特殊教育康复服务费属于为保障王强能够健康成长的必要治疗费用,与一般情形下父母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支出的高额教育培训费有本质区别。虽然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特殊教育康复服务费,但双方离婚时无法预知会产生该笔特殊治疗费用,结合该笔费用支出的客观性和必要性,王强要求王伟负担50%,并未额外加重王伟的抚养负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王伟支付王强包括特殊教育康复服务费在内的费用共计4万余元。
王伟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伟不服,针对原判决中主张的康复训练费和其他费用提出异议,认为不该其承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复治疗是一种医学领域的治疗方法,它旨在帮助患者通过康复训练和物理治疗等手段恢复身体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康复训练是进行恢复身体机能或改善功能的身体活动,是医疗的一个科目,属于广义的医疗行为。本案中,王强的特殊康复训练费属于广义的医疗费,应按照协议由其父母共同承担。原审判决王伟承担该费用并无不当。驳回王伟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一规则具有灵活性,考虑到了子女可能因成长和发展需要更多资源的情况,确保了法律规定的适应性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应用。旨在通过这种方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家庭结构变化后仍能享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支持。
本案中,王强在3岁时被诊断为全面发育迟缓,需要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尽早干预治疗,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案对康复治疗的必要性、治疗费的性质进行了详细阐述,认定为合理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协议由其父承担50%,驳回其父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护了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约定无法穷尽所有情况。在约定不明时,父母双方应牢记,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应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主动承担部分义务或分担必要的费用,让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的爱,身心健康地成长。
来源:审监庭
文字:郑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