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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 录(上) 一、借款人借钱不还,能不能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三、借款人遭遇“砍头息”(即预先扣除利息),怎么办? 四、息转本是否合法有效?

目 录(上)
一、借款人借钱不还,能不能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三、借款人遭遇“砍头息”(即预先扣除利息),怎么办?
四、息转本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五、借款人已死亡或失踪的,可否其家人追要欠款吗?
六、出借人能否将民间借贷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数额不明确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七、追回欠款所产生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吗?
八、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起诉的时候可以将他们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吗?
九、借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哪些担保方式,来保障债权实现?
十、借款时,应该让借款人打“借条”,还是“欠条”?
十一、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起诉时我可不可以主张利息?
十二、借款人无偿还能力,有无必要起诉他还钱吗?
十三、通过多方打听,我知道借款人现在确实没钱,但是为他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实力雄厚”,我能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以现金方式借款,借款人只出具了借条,是否可以追回借款?
01借款人借钱不还,能不能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答:一般民间借贷属于民事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如果借贷行为涉及违法和犯罪,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02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答: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则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那么利息的限制将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得超过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03借款人遭遇“砍头息”(即预先扣除利息),怎么办?
答:“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借款人只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借款本金来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04息转本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05借款人已死亡或失踪的,可否其家人追要欠款吗?
答:借款人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如借款人的子女继承了借款人的遗产,则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放弃继承或者无财产可供继承的,则无需承担借款人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06出借人能否将民间借贷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数额不明确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答:可以,但转让通知必须送达到债务人,债权转让方可生效,司法实践中,起诉也可以视为告知债务人。
法律只禁止三种情形不得转让,并没有禁止不明确的债权不能转让,实践中在转让后明确数额,债权转让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07追回欠款所产生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吗?
答: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未就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而出借人又要求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建设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应当具备合理性且有相应票据证据证明实际发生。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08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起诉的时候可以将他们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吗?
答:能否列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关键看债务系借款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否则共同承担的请求,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故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能列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1)共债共签;(2)虽未共签,但事后追认;(3)夫妻一方名义借款,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4)借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出借人能举证证明借款夫妻共用或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
09借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哪些担保方式,来保障债权实现?
答:借款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信用保证、动产或不动产的抵押、质押等进行担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担保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10借款时,应该让借款人打“借条”,还是“欠条”?
答:借款时应写 “借条”,“欠条”只是证明有款项发生,但款项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确,如买卖、侵权或借贷。。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一定是借款合同关系。
11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起诉时我可不可以主张利息?
答:如自然人之间,在借款时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可以从催告还款之日或起诉之日计算利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12借款人无偿还能力,有无必要起诉他还钱吗?
答:有必要,如未及时提起诉讼,可能会面临诉讼时效问题,而且拿到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后,对债务人终身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通过多方打听,我知道借款人现在确实没钱,但是为他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实力雄厚”,能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4以现金方式借款,借款人只出具了借条,是否可以追回借款?
答: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提交银行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证明借款实际发生及支付的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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