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遭到前夫骚扰,怎么办?

来源:沙县法院

文章摘要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查认为,根据阿芳的陈述及其提供证据证实,阿强有威胁、骚扰、跟踪、接触或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阿芳及其近亲属,阿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阿芳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阿芳的正常生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查认为,根据阿芳的陈述及其提供证据证实,阿强有威胁、骚扰、跟踪、接触或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阿芳及其近亲属,阿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阿芳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阿芳的正常生活。阿芳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予以支持。法院裁定禁止阿强对阿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强骚扰、跟踪、接触阿芳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阿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如阿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阶段。本案中,阿芳与阿强虽已离婚,双方已非家庭成员,但阿强仍多次骚扰阿芳,严重影响阿芳的正常生活,法院遂为离婚后的阿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充分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爱是尊重和接纳,并非控制和索取,甚至升级为暴力纠缠,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应坚决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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