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产生费用如何承担?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大数据来源 时 间:2017年 — 2022年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条件: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装饰装修、扩建
一、大数据来源
时 间:2017年 — 2022年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条件: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装饰装修、扩建
案件数量:通过上述词条共检索出涉及装饰装修费用承担问题案件207件,涉及扩建费用承担问题案件79件,通过阅读文书内容,本次检索提取典型案件25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装饰装修、扩建费用承担一览表

三、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扩建,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案例:大庆市来茵轻纺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105号
裁判摘录:(二)关于来茵公司对案涉房屋改、扩建部分请求进行评估并要求损失赔偿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约定:“来茵公司不得破坏承租房屋主体设施”。根据二审法院现场勘察,来茵公司将案涉房屋中间加建隔层,主体部分变更为上下两层。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来茵公司的改、扩建行为违反双方上述合同约定,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来茵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改、扩建行为没有破坏承租房屋主体设施,缺乏证据证明。2.来茵公司在原审及申请再审中均没有提供石化总厂同意其改、扩建行为的直接证据,也没有提供其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向石化总厂或有关部门进行过申报或办理过报批等合法改、扩建相关手续,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改、扩建前的原始状态,以及其改、扩建的房屋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等事实。因此,来茵公司主张其改、扩建行为系经石化总厂同意,改、扩建房屋已经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之规定,判决来茵公司自行承担案涉房屋的改、扩建费用并无不当,与对案涉新建房屋的处理也并不存在冲突。来茵公司主张二审法院未对其改、扩建房屋进行评估及未对其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属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同案索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2794号:杜方明与李荃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780号: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承租人拆除。
案例:甘肃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张华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最高法民申240号
裁判摘录:关于赣商投资公司称其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明不同意利用未形成附合部分装饰物,该部分应在908万元装饰装修投资款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赣商投资公司要求扣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物价款应属合理,但在原审中,赣商投资公司仅笼统提出不同意利用未形成附合的装饰物,未明确应当扣除的未形成附合部分装饰物种类、数量及价款,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对该部分不予理涉并无不当。
同案索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1432号:任战凯、郑洪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0861号:西安谦象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美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案例:刘天敬与马会召、中央储备粮西安大明宫直属库、龚德宝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陕民申1993号
裁判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本案中,因刘天敬向马会召转租的期限超过了其承租的期限,导致超出部分无效,刘天敬明显存在过错。据此,一审、二审法院酌情确定刘天敬应赔偿马会召装修物损失100432元并无不当。刘天敬主张该转让费是部分动产的对价,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同案索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496号:西安和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凤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448号:柳伟丰,陕西鼎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案例:韩建、景红星、李宝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陕民申4612号
裁判摘录:关于钢架构的费用承担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租房期满交房时,所有房屋包括钢结构加盖房在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均保持现状。”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间届满后扩建、装修等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已约定归被申请人所有,且因双方合同尚未解除,故二审法院对韩建、景红星提出装修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同案索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0523号:西安市阎良区农业机械管理站与谷庆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五):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案例:樊海娟、崔莉与西安民杨益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西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陕01民终594号
裁判摘录:关于案涉商铺装修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租赁期限截至于2018年5月31日,一审中民杨公司也抗辩合同期即将届满满,附合装修价值为零。但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樊海娟、崔莉2016年花费较大的装修费,其主观意愿并非仅经营两年,且樊海娟、崔莉对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存在过错,对樊海娟、崔莉装修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则综合考虑了装修花费、装修时间,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由民杨公司向樊海娟、崔莉支付装饰装修残值损失20000元。樊海娟、崔莉虽对该数额有异议,二审中提出装修残值鉴定申请,但其二人也表示目前案涉商铺已有其他商户入驻。故而,本案客观上也缺乏鉴定基础,并且一审法院前述认定考虑了樊海娟、崔莉装修的目的、实际装修花费、违约方过错等因素且兼顾了公平原则,其认定适当,应予维持。
同案索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216号:罗刚,杨敏,张晖等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六):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案例:焦作市三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2811号
裁判摘录:三维超市在项目一上虽有经营投入1087.73万元,但双方解除项目一合同,系因三维超市拖欠租金及组织商户撤柜的严重违约行为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三维超市在未能举证证明黑加伦公司利用装饰装修残值的情况下,无权向黑加伦公司主张投入的经营损失。
同案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75号:河南西元置业有限公司、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0998号:聂芳与杨晓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七):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郑州古玩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京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2)最高法民申154号
裁判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故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进行分担并无不当,古玩城公司关于应以装修现值损失为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剩余租赁期”的确定,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14个月的装修免租期,但这仅是对租赁期内租金的减免,不影响实际承租期间和对案涉房屋占有使用期间的计算。二审判决将剩余租赁期限按15年计算,不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比较符合实际,不属于应当进入再审的情形。
同案索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00号:陕西华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军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5242号:西安香千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西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八):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案例:武汉轻工大学、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申4935号
裁判摘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原审查明,艳阳天公司经轻工大学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新建和装饰装修,据土地收储过程中形成的国新评字(2011)咨字CQQY009-5《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国新评字(2011)咨字009-5-1《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艳阳天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改建、扩建、新建和装饰装修行为增加了被收储房产的评估价值。根据土地储备中心与轻工大学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及搬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和一审审理过程中土地储备中心陈述,土地储备中心向轻工大学支付的8亿元补偿款包括对收储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建、地上地下建筑物着物、定着物的补偿,以及对搬迁费用、异地重建差额费用、经营损失、搬迁奖励等项目的补偿;其间也已考虑到艳阳天公司在案涉房产的租赁经营过程中将房屋性质变更为商业用房,提高了评估价值的情况,以及轻工大学后续需对相关企业(单位)、人员进行腾退、安置和补偿的问题。综上,艳阳天公司为长期租赁进行了投资建设,后因土地收储而无法继续承租使用案涉房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补偿。鉴于土地储备中心已将案涉房产的全部补偿款支付给轻工大学,其中包括艳阳天公司改建、扩建、新建及装饰装修提升的价值部分,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轻工大学应支付艳阳天公司相应补偿并无不当。
关于补偿款的具体分配,一审、二审法院基于租赁房屋用途变更系承租人与出租人合意所致,综合考虑双方在改建、扩建、新建中的付出和投入,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和《补偿协议书》等证据材料,酌定对案涉房产中有证房屋因变更房产用途而增值的部分由艳阳天公司和轻工大学各享50%;艳阳天公司单独出资改、扩建的无证房屋部分的补偿款由艳阳天公司和轻工大学各享50%;艳阳天公司新建简易房的补偿款由艳阳天公司享有并无不当。装饰装修部分,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国新评估公司去函查明,《房地产估价报告》中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格为成新价格,即已扣除装饰装修折旧部分,土地储备中心是按照该评估价格进行的补偿,故二审法院基于轻工大学已从土地储备中心处就案涉房产装饰装修获得补偿,而案涉房产的装饰装修是艳阳天公司出资完成,认定该部分补偿款归艳阳天公司享有并无不当。
同案索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申90号:张瑞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四站装备修理厂及一审第三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西安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丰庆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4933号: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庆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后勤部营房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九):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案例: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龙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4179号
裁判摘录:三、关于轻钢房扩建造价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鉴于甘肃省张掖市规划管理局已颁发临时修建许可证,原审判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应由昆仑公司承担轻钢房扩建造价费用,并无不当。此外,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等仅是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达标的证明,非房屋建筑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故昆仑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其支付龙盛公司轻钢房工程价款属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十):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案例:张党生、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3761号
裁判摘录: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张党生未经塔西南勘探公司同意对案涉租赁物进行扩建是否正确的问题。2001年3月22日,塔西南勘探公司与张党生签订的《轮台石油食宿站承包协议》约定:张党生要管理好站内资产,不得丢失损毁,房屋不得拆迁改造,不得将食宿站转租,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2001年4月16日,塔西南勘探公司《对外合同审批表》中同意张党生在食宿站经营铸造、冶炼。本案二审过程中,塔西南勘探公司提交的共计三页的《调查情况说明》记载:“经过现场勘查,房屋及场地多处存在安全隐患,未经任何部门同意,在食宿站擅自盖房对外转租房屋,乱伐树木,改变原貌,已通知张党生15日之内搬走。承包人张党生提出要求对自建的库房、住房、厂房进行评估予以补偿,现已通知运输部拟定处理方案予以解决。”《对外合同审批表》和《调查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塔西南勘探公司和张党生就租赁期间对扩建房屋达成协议。即便考虑到张党生进行铸造、冶炼的经营活动必须建造厂房等设施,认定张党生在租赁期间的扩建行为经过了塔西南勘探公司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案中,张党生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租赁物的扩建已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且双方租赁合同已被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张党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塔西南勘探公司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故二审判决对张党生要求塔西南勘探公司承担扩建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同案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79号:驻马店市龙山包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