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无效的相关解析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今天高庭所俞张茜律师就通过一个案例,解析一下赠与行为无效的问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今天高庭所俞张茜律师就通过一个案例,解析一下赠与行为无效的问题。
相关案例
黄某是一位花甲老人,上个世纪70年代他与宋某相恋。宋某未婚先孕怀上了黄某的孩子,黄某的家人认为宋某不检点,不配做黄家的儿媳。迫于家人的压力,两人分手。宋某伤心欲绝,找了黑诊所打胎,却因此导致终身不孕。此后二人也各自组建自己的家庭,2000年黄某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并在2010年与现任妻子李某再婚。再婚后黄某听说宋某婚后生活不好,出于内心愧疚开始不断的在金钱上资助宋某,对于此事黄某的妻子李某并不知情。2020年黄某去世,李某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丈夫一直背着她给别的女人钱,于是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宋某全额返还获赠的款项。
具体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即离婚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在众多针对第三者的赠予案件中,因为第三者接受赠与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且丈夫或妻子的这种赠与行为,因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法院通常判决全额返还,彰显了对第三者这种不道德行为的谴责。
但本案中的宋某并不是第三者,她是黄某年轻时的恋人,并且因为这段恋情而导致终身不孕。黄某给宋某钱,是为了补偿宋某精神及身体所遭受的损害,这样的行为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出轨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虽然黄某的赠予行为未经妻子李某的同意,但黄某对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应依法享有处分权,因此本人认为宋某返还的应该是获赠款项的一半,而不是全部。否则就混淆了正常赠予行为,与财物赠予第三者的行为,明显是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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