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证据规则为基础——民事诉讼举证(一)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正式生效,其中关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质证做出若干梳理,本系列文章将以《新证据规则》为基础,对民事诉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正式生效,其中关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质证做出若干梳理,本系列文章将以《新证据规则》为基础,对民事诉讼举证、质证常用的方式方法进行分享和介绍。
01、什么是证据?
证据三性:



  1. 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
    ①形式真实:形式真实:⾮虚假、伪造,与原件原物相符。
    ②实质真实:实质真实:内容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 合法性:包括来源合法和形式合法。
    ①来源合法:证据主体合法、证据收集方式合法、证据程序合法。
    ②形式合法:证据种类合法、证据形式合法。

  2. 关联性:
    ①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待证事实的范围内。
    ②证据对待证事实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有证明价值。
    02、为何需要举证?
    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中谁有义务提供证据。
    证明待证事实:举证证明责任的核心是要“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03、谁举证?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来看,可分为以下几类:
    1.权利发生要件事实
    按照每⼀项权利产生的要件。
    2.权利障碍要件事实
    权利限制:承认抗辩权存在,但暂时性阻止对方请求权。
    权利妨碍:承认抗辩权存在,永久性阻止对方请求权,如以免责事由抗辩。
    3.权利消灭要件事实
    承认抗辩权曾产生,但已消灭;如清偿抗辩。
    特殊规则: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散现于《侵权法》各章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环境污染责任诉讼、共同危险责任诉讼、高度危险责任诉讼、物件损害责任诉讼、缺陷产品责任诉讼、饲养动物、医疗损害、物件损害等。
    典型案例丨甲诉乙还款,乙的防御方案:
    否认者通常不负举证责任,抗辩者负举证责任
    (1)乙辩称自己从未借过甲的钱。
    ——直接否认,是针对权利发生要件事实的反驳;不会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故乙无须举证。
    (2)乙承认自己收到过甲的钱,但不是借款而是甲赠送的。
    ——间接否认,乙以赠与的事实来否定甲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不会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乙无须就赠与事实举证。
    (3)乙承认自己借过甲的钱,但已经尽数归还。
    ——权利消灭抗辩,乙须对还款事实进行举证。
    04、当事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这里提到的“客观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1、必须依职权才可以收集的证据。比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文献资料等。
    2、当事人自行调查、收集的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证据。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材料。
    3、需要动用国家司法权才能收集的证据。如需要通过证据保全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控制在对方当事人手里的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
    综上,举证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系列后续将继续围绕《新证据规则》理解、实务适用方法进行分享。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