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法院该如何维护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近些年来由于单纯种地的收益越来越少,导致外出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而其中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无疑是最多的。但目前为止,建筑施工企业在用工方面,很多地方仍处于不规范的状态。

近些年来由于单纯种地的收益越来越少,导致外出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而其中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无疑是最多的。但目前为止,建筑施工企业在用工方面,很多地方仍处于不规范的状态。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利益,改善建筑行业的不规范现状,国家近些年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尽管我国各部门法对分包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制,但违法分包行为却依然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并曾引发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那么,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在工地施工中受伤,建筑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法院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作简要分析。
案件名称
梁均红与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辛领、郑智刚、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阳县人民法院 (2017)陕0524民初1886号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合阳县晨光公司(下简称晨光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合阳县梨花苑工程,合阳县建筑公司(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晨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梨花苑B区商品限价房南区1—4号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即按行业规定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公司并未实际施工。
晨光公司与华尔松公司又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对梨花苑B区商品限价房南区1—4号楼工程进行合作开发,晨光公司出资土地并负责办理开发房产的五证和银行按揭手续,华尔松公司进行投资建设、销售和预售按揭,华尔松公司给付晨光公司部分楼盘作为土地投资补偿,并约定华尔松公司对工程的安全负责,晨光公司不负责安全问题。后华尔松公司把梨花苑B区商品限价房南区3号楼的土建工程转包给了辛领,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伤等安全问题由辛领负责。辛领在施工的过程中,渭南监理中心合阳监理部、合阳县质量安全监理站及华尔松派驻在工地的技术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晨光公司和建筑公司对地基、每层钢筋、木工架及主体都在工地验收、签字。
2015年左右工程主体完工后,施工停止。2017年后又开工。开工后施工中,辛领又将工程的外粉工程承包给郑智刚,郑智刚雇佣梁均红和其他工人承做外粉工程,施工中,辛领对工程所需架板及安全措施均已撤离。2017年7月15日下午,梁均红在住宅楼6楼外从事外墙粉刷时,从6楼摔至1楼受伤。
事故发生后,郑智刚及现场工人将梁均红送往合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入西安市唐都医院住院治疗49天。最后诊断为:1、左尺骨近端骨折2、左肘关节半脱位3、右桡骨远端骨折4、右尺骨茎突骨折5、左股骨干多段骨折6、右茎骨中段开放性骨折7、右腓骨近端骨折8、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9、左侧髋臼骨折10、急性颅脑损伤10、1.右侧额骨骨折10、2.右侧额窦壁骨折IO、3.右眼眶内侧壁、上臂骨折11、闭合性胸部损伤11、1.双侧创伤性湿肺1l、2.双侧胸腔积液(少量)12、闭合性腹部损伤12、1.左肾挫裂伤12、2.腹水(少量)13、左肾囊肿14、胆囊炎15、右肘关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16、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17、头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18、全身多处皮肤擦伤19、失血性贫血20、左侧胫骨平台骨折21、脾挫裂伤22、右侧腓总神经损伤23、左肱骨滑车骨折24、左侧第4、5掌骨骨折。住院费支出337315.67元,急诊支出8474.28元,外购药费480元,3D模型3500元,复查5次支出2682元,合计352451.95元。
事故发生后,梁均红家人向合阳县县长专线投诉要求支付医疗费,经县政府协调,辛领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261000元。
出院时,医生嘱咐:定期复查、继续口服促进骨折愈合、补钙药物,专人陪护、加强营养等。出院后,原告家人为了方便治疗及护理,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租住房屋居住,租期一年,每月1500元,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3日,梁均红主张16500元。
诉讼中,梁均红提出鉴定申请,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均红左肘部损伤属七级伤残,右腕部损伤、左膝部损伤、右膝部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取除内固定后续治疗费需36000元,误工、护理及营养期最长为24个月,残疾辅助器具费为2300元。梁均红支出鉴定费4000元。后辛领对鉴定意见中的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取除内固定后续治疗费需34000元,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重新鉴定的前一日即2018年6月18日共368天。
原、被告对重新鉴定的结果均无异议。辛领支出鉴定费2880元,重新鉴定时梁均红支出法医出诊费500元。梁均红受伤后,梁均红亲属支出交通费票:其中出租车票14张计383.4元,定额发票5张计100元,11张合阳往返西安车票计989元,伤残鉴定车费1500元,2017年9月14日复查车费500元,2017年10月31日、2018年1月30日复查时每次车费1500元计3000元,合计6472.4元。
梁均红有父母二人,兄弟三人,父亲梁志贤出生于1945年4月26日,母亲张绒娃出生于1948年7月18日。
另查2016年1月梁均红与西安威斯特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2017年6月,梁均红以农忙为由请假2个月,请假期间无工资。目前辛领施工的3号楼已竣工,正在进行竣工验收。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梁均红与被告郑智刚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被告郑智刚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且被告郑智刚未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郑智刚应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建筑公司与被告晨光公司签订合同后,建筑公司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施工承建承包的工程,而建筑公司却听之任之、默许晨光公司将工程交由华尔松公司开发承建,并且建筑公司在华尔松施工中又对工程进度签字、验收,建筑公司有助纣为虐之嫌,具有明显的过错,故建筑公司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责任。
被告晨光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又与华尔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具有明显的过错,其与华尔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华尔松公司承建工程,双方的合作协议实质属于委托关系,其法律后果应由晨光公司承担。被告辛领申请追加华尔松公司为本案被告,因华尔松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晨光公司承担,故被告辛领的申请无法律上的意义,不予准许。后晨光公司又默许华尔松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辛领,被告辛领又违法分包给被告郑智刚,被告晨光公司、被告辛领均具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规定说明发包人、分包人负有审查雇主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义务,发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本案中,发包人指晨光公司,承包人指建筑公司,分包人指辛领,故被告建筑公司、晨光公司、辛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尔松公司与被告辛领的施工协议约定了安全责任由被告辛领自负,此约定与法相悖,属于无效约定。
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中的3D模型费是病情需要,外购药骨全素是补钙药物,均为合理费用。原告住院期间雇人24小时陪护,每天陪护费180元,费用数额合理。原告受伤前,在西安务工已超过1年,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原告家属为了方便治疗及护理原告,在西安租住房屋是必要费用,费用每月1500元合理,原告租住12个月主张11个月费用16500元并无不妥。原告两次支出鉴定费用4500元,属合理费用。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中复查2次车费及鉴定车费每次以1500元计算过高,应以2017年9月14日复查时的车费500元计算为宜,其它交通费合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以80元为宜,误工费每天以120元为宜。护理费出院后以每天100元为宜。精神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
综上,原告梁均红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5245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天×80元+交通费383.4元+989元+100元+500元+1500元+房租16500元+残疾补助金30810元×20年×41%+残疾用具费2300元+误工费365天×120元+护理费49天×180元+294天(出院后至2018年6月18日)×100元+营养费(49天+294天)×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306元×7年÷3×41%+9306元×10年÷3×41%+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两次鉴定支出费用4500元=759717.29元。被告郑智刚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为759717.29元,被告建筑公司、辛领、晨光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辛领已垫付261000元,故被告郑智刚现应赔偿原告498717.29元。被告辛领支出的鉴定费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要求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该权利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郑智刚赔偿原告梁均红各项损失498717.29元;
二、被告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被告辛领、被告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