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互联网精神倡导的是“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如果我们只是把它当成一种宣言,那就错了,因为它更应当是一种人生态度以及生活的方式。
一、开放性协议
也许我们会认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互联网中发生的法律行为,都将归属于法律管制,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没有任何例外。但事实真的是如此吗?我们的互联世界,到底归不归法律管辖?也许真相会令人震惊。
曾几何时,我们有没有思考过,为什么我们拨打手机或发送短信息都需要向运营商付费,但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或进行通讯却又可以是免费的。到底是谁在维系着互联网世界的运作,这其中难道不需要成本和费用么,为什么人们能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在任何时间访问同一个网站,这靠的是什么呢?
所谓的互联网,顾名思义,就是互为相联的不同网络,这些网络以一组各自均认可的协议相连系。这样的协议或规则不是法律却远胜于法律,这样的协议或规则从来没有在我们眼前晃悠但我们兴许却离不开他们一秒。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只遵从法律和道德。但在网络世界中,我们却必须遵守海量无形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无处不在,这就是互联网开放性协议——他们其实是操控我们整个网络世界的幕后王者。
和法律由国家制定且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不同,互联网开放性规则却是由互联网参与者缔造,或逐步由公权转化为私权,因此它能体现出“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所以,在以往国家政治生活中,我们基本是使用“管理”一词,而在互联网环境下,我们更多使用的是“治理”。这是因为互联网治理不仅仅只需要政府或法律即可运行,2014年,美国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首次明确提出未来互联网治理的原则之一即“多元利益共同体模式”,明确互联网的治理应当是多方参与协同。
所以,回到现实,我们就会发现在互联网世界里,再也不能是法律或政府一枝独大,也难以大包大揽,更多的是社会民众对互联网治理规则的的参与和贡献。以中国Fidonet网为例,在中国刚刚联网世界之时,中国诸多业余计算机友就在1996年7月组织召开了中国Fidonet(CFIDO)第一次站长大会,明确CFIDO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业余计算机网络,以自己有限的资金建立BBS站台,成员均必须承认和遵守Fido Policy 4这个非法律规则,参与其中的,就包括腾讯马化腾和网易丁磊。
图:1998年CFIDO站长大会,右一疑似马化腾
除此外,2016年的互联网界,是值得隆重纪念的一年,在这一年的10月1日,在经历了近20年的磋商筹备后,美国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正式将互联网域名系统DNS的管理权转移给非营利机构ICANN,也标志着互联网治理开始进入多元主体参与时代,脱离美国政府管控。
二、开放性协议基础层
所谓基础层,即类似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层级,就像我们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提供电力供应服务,它是电力转输公司存在的基础,并给电灯电视应用层级提供底层支持。在互联网领域,这样的开放性协议即是 TCP/IP 协议,它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络的基础,并确保了互联网的形成。
TCP/IP协议是传输控制协议和网络协议的简称,它定义了电子设备如何连入因特网,以及数据如何在它们之间传输的标准。TCP/IP 不是一个协议,而是一个协议族的统称,里面包括了 IP 协议、IMCP 协议、TCP 协议等。
(图来自网络:TCP/IP协议族总图)
网络中的计算机都采用这套协议族进行互联,这就好比A从杭州把快递寄到上海给B,A通过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协议要求,根据快递公司统一面单协议填写后由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快递公司只负责把快递通过合作协议交付给火车,火车到达上海后再通过一系列程序再交给B。为了让全社会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这一标准化规则进行操作,以便提高效率,所以全社会一致同意设立一个基础协议,来维系快递的流转。
在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中,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律师经常需要通过公证的形式协助当事人固定侵权事实的证据,而重要的是,只有将网站域名和被告服务器IP地址相结合,才能锁定侵权网站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否则将视为举证不能。在实践中,有些律师不明白TCP/IP协议背后的逻辑,就容易走入迷途。
假设律师要对一个网站上的侵权影片进行公证,如果只打开侵权网站,然后进行页面公证,这样的公证其实可能会是无效公证,因为缺失一个对所登陆的域名网站对应的IP地址进行解析的过程。另外,若公证所使用网络或电脑是非公证处配置,则在这种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更可能导致证据无效化,因为,通过电脑端对“网上邻居-Internet协议(TCP/IP)”下进行重新定向技术设定,可以模拟访问虚假域名网站的可能性,无法确定访问结果与源数据一致,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所以,TCP/IP协议容易被暗中篡改,就这需要律师知晓其中奥义并作出应对。
二、开放性协议技术层
所谓技术层,即公共服务的下一个产业链,它寄居于基础层,并为应用层提供技术支持。在互联网开放性协议中,技术层的应用十分广泛,在网络法律师实务中,经常会碰到的技术层开放性协议包括HTTP协议和telnet协议。
HTTP协议: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是互联网上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网络协议,所有的WWW文件都必须遵守这个标准。它的作用在于从WWW服务器传输信息内容到本地浏览器的传输协议。它可以使浏览器更加高效,使网络传输减少。它不仅保证计算机正确快速地传输超文本文档,还确定传输文档中的哪一部分,以及哪部分内容首先显示等。
而在http的后时代,互联网已经普遍将http升级为https,这种https现象的大事件包括:Google正在推动整个互联网由http协议往https协议过渡并打算给那些没有起用https的网站标识“不安全”标签,百度在2015年3月份开始全站强制启用https连接,同年10月14日的杭州云栖大会上,阿里巴巴宣布旗下电商平台已实现全站https。
非https网站的安全提示
https实际上是由http+SSL(Secure Socket Layer)而构成。以往使用http上网时,在服务器和客户终端上的信息都是明文传输而没有加密的,所以黑客想要获取你的信息,通过截取网络传输内容且不用破译就可以获得,而在加入SSL之后,文本传输的内容都进行了加密,信息的来源都进行了身份的认证。
也正是如此,在实践中,https具有防止流量劫持的作用。在2015年“双11”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于26日发出两份民事裁定书,责令“帮5买”网站立即停止以“帮5淘”插件嵌入淘宝、天猫页面,扒取后者流量的行为。
另外,再举一例,在网页游戏领域,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明确游戏的授权范围(网页游戏、客户端游戏、手机游戏等各终端场景),若授权不明则仍有引发权利人和被授权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例如2009年,《盗墓笔记》的作者徐磊将该书剧情改编为网页游戏的权利授予上海简读公司,简读公司再转授权给千橡网景公司,而千橡网景公司通过用户下载客户端的形式提供游戏服务。法院认为:“网页游戏一般指以标准http协议为基础传输形式的无客户端或基于浏览器内核的微客户端游戏,其不需要下载安装客户端,因此对于本案中需要通过下载客户端提供游戏的方式一般认为不属于网页游戏的范畴”,所以千橡网景公司超出授权使用,构成侵权。因此,http协议和客户端之间的区别也是显然存在的。
Telnet协议:Telnet协议是TCP/IP协议族中的一员,是Internet远程登陆服务的标准协议和主要方式。在终端使用者的电脑上使用telnet程序,可以连接到服务器。终端使用者可以在telnet程序中输入命令,这些命令会在服务器上运行,就像直接在服务器的控制台上输入一样。
当用户在本地计算机上运行telnet命令申请登录目标服务器的某个端口后,目标服务器一旦接收到登录申请,就会将与该端口相关的信息反馈至本地计算机。基于ICP/IP协议,服务器中的每一个端口,同一时间只可能有一个占用者,因此telnet命令得到的特定服务器端口的反馈结果具有唯一性,反馈的信息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基于此,Telnet协议可以在“服务器端软件侵权案”中发挥技术优势。传统软件侵权类案件,权利人一般要申请法院到现场查封电脑终端并查验,但是,互联网环境下,侵权人往往在其服务器上布置软件,而无须下载使安装,所以容易被侵权人即时删除转移,导致现场取证困难。
而通过telnet协议技术,就可以远程实现数据反馈结果的高度盖然性,确认案涉服务器中存在未授权程序。但是,仍然要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院仍然认为“虽然Telnet协议可以帮助网络用户实现对特定服务器的远程访问,但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使用Telnet指令所获得的代码与被检测服务器的软件并不具有一一对应性。以此作为侵权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三、开放性协议应用层
所谓应用层,即用户终端中将使用的应用层级,它是互联网中的终局,这是互联网开放性协议中数量最为广泛的。在网络法律师实务中,经常会碰到的应用层开放性协议主要包括Robots协议、OAuth2.0协议以及CC0协议。
Robots协议:百度百科介绍,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的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Robots Exclusion Protocol),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Robots协议一直都与互联网搜索如影如形,是互联网搜索市场企业必须遵守的强势行为准则。
Robots协议在1994年诞生,互联网网站有权通过在根目录设置Robots.txt,来告诉搜索引擎能不能以及如何让其搜索蜘蛛爬取网站内容。根目录实际上就像是WINDOWS系统中的A\B\C\D盘,这样的放置能让蜘蛛进入网站第一时间就首先读取ROBOTS.TXT文档中的内容,从而判断自己能否再行往子目录中搜索抓取内容。
每一家搜索公司其实都养着这样一只“蜘蛛侠”,百度蜘蛛叫Baiduspider,谷歌蜘蛛叫googlebot,360蜘蛛叫360Spider,这些蜘蛛每天都迅速地活跃在互联网上,不停地抓取互联网内容,并供用户点击搜索后形成结果。Robots协议被认为像酒店房间的“请勿打扰”和“请即打扫”警示牌,告知酒店员工能否进入房间。
ROBORTS争议第一案:Bidder's Edge是专门提供拍卖信息的聚合网站。BE利用“蜘蛛”抓取来自eBay等各个大型拍卖网站的商品信息,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用户浏览,并获得可观的网站流量。虽然eBay早已设置了robots协议禁止BE蜘蛛的抓取,但BE却无视这个要求。受理此案的美国联邦法官Ronald M. Whyte认定BE侵权成立,禁止了BE在未经eBay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任何自动查询程序、网络蜘蛛等设置抓取eBay的拍卖内容。
而在另一个审理结果恰相反的案件,即Field v. Google案。Google允许网络使用者获得Field发布在自己网站上的51部作品,并且这些作品以缓存的方式呈现在Google搜索引擎上,Field认为此行为侵犯其复制权和传播权。最终,审理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为原告作者未在其网站设置Robots协议,即视为允许搜索引擎使用,因此搜索引擎的抓取和使用不违法。
2013年发生在中国的3B大战,亦是中国互联网公司关于ROBOTS协议的经典战役。百度公司认为奇虎公司违反搜索引擎的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擅自抓取、复制原告网站并生成快照向用户提供。法院经审理认为,Robots协议被认定为搜索引擎行业内公认的、应当被遵守的商业道德,被告奇虎公司在推出搜索引擎的伊始阶段没有遵守百度网站的Robots协议,其行为明显不当,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ROBOTS协议可以使用的商业攻防想象空间非常大,网络法律师一定要善于引导客户使用ROBOTS协议,防止网站多年经营的内容被抓取(例如电子商务网站商品价格被抓取后形成第三方比价网站),也防止网站因为“蜘蛛侠”的频繁访问而形成流量负担而导致损失。同时,也要指明搜索业务要遵守该协议,甚至要求其供应商遵守该协议。
OAuth2.0协议:所谓的OAuth2.0协议,这是一个授权开放的互联网自由标准协议,允许用户让第三方应用访问该用户在某一网站上存储的私密的资源(如头像、昵称等),而无需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第三方应用。
这样的应用场景也越来越多,很大规模化的互联网公司开辟了开放平台,提供Openapi接口供第三方进行数据调取。例如我们在注册中经常使用的利用第三方帐号进行注册和登陆的案例。新浪微博在2015年3月将脉脉送上法庭,称脉脉绕开原来双方签订的《开发者协议》中约定的开放接口,非法大量抓取微博平台的用户数据。简单来说,微博原来通过协议同意脉脉用户使用微博帐号登陆脉脉,即使用脉脉用户可以使用第三方账号登陆脉脉,但双方在合作结束后,脉脉还超出权限调用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一审法院判决脉脉赔偿新浪微博220万,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OAuth2.0协议的0pen 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0pen 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 授权”(隐私权政策上有授权)+“平台授权”(开放平台签订开发者协议授权)+“用户授权(用户在注册时点击确认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这是微博诉脉脉一案中总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认定原则。
CC0协议:CC0(creative commons 1.0 universal)协议,即版权共享协议。创作者自己把作品的版权共享给世界,不再持有版权,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任意商用,都无需要求同意。
互联网讲求的分享免费精神在CC0协议身上得到了尽情的展现。特别是在内容创业的大环境下,文章的配图一直是作者们的大问题,一不留情就容易被举报甚至是被诉侵权,所以,使用标识了CC0授权的网站的图片就显得格外重要,这样网站已经越来越多。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使用基础层、技术层或应用层的概念时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技术规范,但重点是互联网开放性协议确实日益影响我们的立法和司法进程,诸多立法或司法中已经认可这类商业或道德惯例了。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自治平台规则,切实发挥了重要的互联网治理作用,这些都是对互联网精神最好的诠释。
四、开放性协议未来层
关于时下最热的区块链技术,有人认为其将与互联网时代TCP/IP协议的价值相比肩。TCP/IP协议解决的是信息传输问题,让全世界人类都能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获得信息,而区块链解决的是价值或信任的传输问题。通过区块链技术,人们发现网络交易信息甚至是数字货币已经能得到有效的防篡改并保障安全,这是对以往信息安全保障模式的跃升。而在未来,基于以太坊的智能合约体系一旦能够打通线上和线下场景,区块链的威力才会真正实现。
开放性协议的未来层其实已经开始慢慢展现了。我们慢慢抛弃传统纸质签约,转型为在线签署,而各类第三方电子存证以及区块链存证的蓬勃发展构成了智能合约的签署并提供了防篡改的技术保障;合约生成后,合约的自动执行也已经越来越普遍,例如各类饮料销售机、K歌小房、在线公交售票系统、在线贷款评估及发放、自动代扣支付等;合约未达标履行或未履行时,会自动触发争议处理机制,例如像我们杭州余杭的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原浙江高院的电子商务法庭、广仲的区块链仲裁链,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刚推出的异地异步在线审理机制。这些种种场景,都无时不刻在向我们暗示,整个智能合约的基础正在慢慢地构建和控索。
个人认为将区块链技术比肩为TCP/IP协议底层,目前来看可能仍然是高看,毕竟区块链技术也离不开互联网并依托于网络。但它确实解决了互联网时代没能解决的问题,包括互联网的伪去中心化,互联网时代的信任机制,信息以外的价值传输问题,并提供了更为强大的安全保障。
网络世界的无冕之王:开放性协议的基础、技术、应用以及未来层
作者:麻策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前言:互联网精神倡导的是“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如果我们只是把它当成一种宣言,那就错了,因为它更应当是一种人生态度以及生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