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从上述两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伤残(死亡)赔偿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那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伤残(死亡)赔偿金法院是否支持?通过青岛中院的一个判决,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判决内容较长,可直接略过,不影响对本文的阅读):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2。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3。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鲁0283刑初6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7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耿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未投保交强险的鲁B×××××号小型轿车,沿三城路平度段由南向北行驶至111KM+400M处,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观察不周,与酒后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斜过三城路的朱某4相撞,致两车损坏,朱某4当场死亡。案发后,耿某将车牌摘掉后弃车逃逸,后于次日1时10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人耿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4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害人朱某4,1951年9月14日出生,农民,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双亡。
……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该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交通费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耿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朱某2、朱某3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4272.55元。
上诉人耿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愿意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耿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朱某2、朱某3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耿某先行赔偿朱某1、朱某2、朱某3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对耿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山东省平度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上诉人耿某适宜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合法有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耿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朱某2、朱某3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耿某已赔偿朱某1、朱某2、朱某3部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耿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耿某适宜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刑初6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耿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及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刑初6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耿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对上诉人耿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从该判决中可以看出,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都予以支持。2014年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的答复中也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答复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4】3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此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