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政法综治网发布一篇文章,引起一片热议。
文涉基本情况
(一)基本事实
洪老伯与应老太系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位于上海市延安中路某号房屋二层前间、二层亭子间、底层卫生间、二分之一底层灶间等,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老太继承自养父的遗产,原登记在应老太一人名下。
2010年8月上旬,洪老伯在某律师事务所写下《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内容为:他与应老太住延安中路某号房屋,现居住房屋是他妻子祖传,在妻子名下所拥有所有权房屋,因二人终身未育,故声明妻子有权处置二人百年身后上述房屋产权。我声明第一,我不可撤销永远放弃上述房屋的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同意妻子有权处置上述房屋产权决定;第二若晚于妻子百年,则生前在上述房屋有居住权,但该房屋居住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该居住权随百年而自然终止。不允许其他任何人来此居住或将户籍迁入。上述声明为不会更改和不可撤销。同日,应老太也在该律师事务所立下《我的遗嘱》,决定将诉争房屋产权由其两弟弟朱明与朱耀继承。
2013年3月中旬,应老太去世。同年5月上旬,身为叔叔的洪老伯与身为侄子的洪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遗赠人洪老伯年事已高且孤身一人,由侄子洪某照料其衣食起居,承担洪老伯生病就医护理,扶养遗赠人终生,不得半途遗弃。洪老伯在故世后,将自己拥有的家具、电器、房屋等财产以及个人其他一切财产,遗赠给洪某所有。5月10日,上海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遗赠扶养协议》出具了公证书后,洪某开始履行对洪老伯进行照顾。
同时,洪老伯还向公证处申请,要求继承妻子应老太名下诉争房屋产权,他称应老太生前无遗嘱,该公证处查询了本市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应老太生前有公证遗嘱记录,遂于同年6月21日出具公证书,明确了诉争房屋由洪老伯继承。同年10月,洪老伯持该公证书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该中心经审核向洪老伯颁发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二)诉讼情况
2014年2月21日,洪老伯去世。身为侄子的洪某持《遗赠扶养协议》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但遭到朱明与朱耀两兄弟的反对。两兄弟认为洪老伯生前已经放弃诉争房屋的权利,诉争房屋所有权应全部归属应老太;应老太已订立遗嘱确定将诉争房屋由两兄弟继承。
同时,两兄弟向作公证的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事后经该公证处调查核实,发现应老太于2010年8月4日在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立有遗嘱,处分了房屋产权决定,遂决定撤销了涉案房屋由洪老伯继承公证书。
(三)诉讼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首先,《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次,诉争房屋系应老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8月4日,洪老伯与应老太在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对该房屋作了处分。洪老伯写下《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声明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应老太对二人百年后对房屋归属进行处分,洪老伯通过该声明放弃了该房屋产权,该房屋归应老太一人所有,故涉案房屋并不属于洪老伯遗产。最后,《遗赠扶养协议》中所述为“洪老伯在故世后,将自己拥有的家具、电器、房屋等财产以及个人所有的其他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遗赠给洪某所有”,但并未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无法直接推定系诉争房屋。
最终,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查明事实及上述分析,认为洪老伯无权处分诉争房屋,洪某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继承诉争房屋没有依据,依法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意见
(一)关于本案
该文章一经发布,引起无数争议,较多的是关注律师见证和公证处公证的效力比较,但大家都忽略了案件本身的基本事实。本案最关键的事实是洪老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放弃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法律性质并非安排遗产归属的遗嘱法律行为,而是约定或单方承诺夫妻间财产归属,即夫妻以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既然诉争房屋归属已经明确归应老太所有,洪老伯自然再无权处分诉争房屋。
该案中值得注意的还有一点: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中列明的财产状况不具体不明确,无法直接指向诉争房屋。
对此,律师建议:无论是订立遗嘱还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均应列明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具体坐落、房屋产权证号、现金存款银行卡或存折卡号、股权或基金具体信息、保险单投保单位及编号。
(二)如何破解《遗赠扶养协议》的困局
近年来,随着失独家庭、丁克家庭逐渐增多,养老问题愈加突出,如何解决养老问题成为摆在老年人面前不可避免的问题,养老问题不只是钱的问题,更多是事务管理。实践中,很多失独和丁克家庭选择在近亲属中指定一个人来打理自己的生活、养老送终,作为回报,老人一般会与指定的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的双方即为遗赠人和受遗赠人,协议一般约定受遗赠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遗赠人将名下全部或部分财产指定由受遗赠人继承。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丁克家庭产生的养老问题。我们也清楚的看到遗赠人最终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未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实践中,受遗赠人无法核实遗赠人财产的真实性,更无法控制遗赠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不会另行订立遗嘱,指定其他人继承遗产。如何打破这个困局呢?采用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在中国虽然刚起步,但已经具备了法律基础,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虽算不上完美,但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还是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以本案为例,如诉争房屋价值较高,洪老伯也有一定的积蓄,可以选择房屋信托,直接将房屋放入信托作为信托财产;如诉争房屋系普通居住房屋,价值不高,可以将房屋直接变现,将变现资金作为信托财产。
洪老伯可以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同时确定信托保护人,并指定信任的律师或信任的亲朋好友(如洪老伯的侄子洪某)作为受托人。具体操作中,由受托人负责监督、调查洪老伯养老问题的进展并及时提交给信托保护人,由信托保护人审查后根据委托人的现实状况予以确认、调整或变更。比如,在洪老伯在世的时候,按照洪老伯的意愿定期向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按照指令汇款;在洪老伯生活无法自理的时候,以维护洪老伯品质养老为目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在洪老伯去世后,按照洪老伯生前意愿选择将信托受益权调整为亲戚朋友或直接进行慈善募捐。
如此一来,既能够解决老年人养老的所有问题,也能够有效保障受遗赠人的权利,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
如何破解《遗赠扶养协议》的困局
作者:尹红志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政法综治网发布一篇文章,引起一片热议。 文涉基本情况 (一)基本事实 洪老伯与应老太系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