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体的套路与数码照片产权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前几日,带家人去体验了一把海马体。 我承认,海马体的照片效果确实不错。但我们也得承认,海马体的费用确实不低。 仅仅是费用高,也没什么问题。大不了你不去拍嘛。

前几日,带家人去体验了一把海马体。
我承认,海马体的照片效果确实不错。但我们也得承认,海马体的费用确实不低。
仅仅是费用高,也没什么问题。大不了你不去拍嘛。然而我在海马体照相馆却体验了一把“没得选的选择权”。
大女儿刚上小学,学校要求一寸证件照。于是我在海马体公众号上下了一个99元的证件照订单。(海马体生意火爆,最近三天的订单都已经约出去了,凑巧被我捡到一个。)
兴匆匆带着俩娃去海马体门店。大女儿化妆时,小女儿在边上眼睛都在发光。看得出来,她也非常渴望能够一起照相。
于是孩子妈问化妆师,能不能加一个?
化妆师说,可以是可以。但是我们有规定,一个订单只能拍一个人的照片。如果要加的话,就必须要加一个“纯真照”(两个小朋友一起互动的那种轻写真)。299元每份。但是我小女儿的证件照可以优惠30元,也就是69元。
我算了一下,99+69+299=467。还可以,虽然有点小贵。但心里也有点不舒服,这就是强制“搭售”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不过违法就违法了吧,给女儿开心,花点钱也不心疼。于是就加了。
俩女儿的证件照、纯真照,过程都很顺利,拍出来的效果也很赞。特别是纯真照,大女儿和小女儿摆了好几组pose,互动起来真有点像小明星的架势。
不过选照片时,我问了一下摄影师:我们这个纯真照最后到底是给我们挑出几张照片?摄影师说,一张。我听了一愣,什么?只有一张?那你刚才给我女儿姿势摆来摆去,拍了那么多组,到底想干啥?299只有一张照片,也忒贵了点吧?我还以为是一组起码4张照片呢?
争取了一会。摄影师说,如果要4张一组的话,需要再加206元;如果需要6张一组的话,需要在加206的基础上,再加136。
真是杀猪呀!
但看着电脑里女儿那几张极赞的互动照片,我还是忍不住加了206。不然刚才的几组pose不就白折腾了嘛?!
想想也是无奈:看似有选择,其实没得选。不加也得加。
虽无奈,但法律人总想论一论理。
在《消法》上,对这事儿有什么说法吗?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谁?洗出来的纸质照片与数码照片的所有权是否有所不同?摄影师多帮你拍摄的照片是否应该免费给你?多拍的照片是摄影师份内的工作,还是需要加钱的额外工作?
01 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
人像摄影不是摄影师一个人的劳动成果,还有消费者(被摄者)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比如画家与模特的关系,我们知道画家请模特是要向模特付一定报酬的。现在有很多“老法师”拍人像,也会集体付费请模特。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含了摄影师的劳动,也吸收了被摄者的劳动,是共同劳动成果。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要消费者(被摄者)与影楼通过合同约定。
然而海马体照相馆并没有任何的纸质合同条款对此作出约定,其公众号上也没有相关说明。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影楼都不会有这种明确的合同条款。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属于影楼。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属于影楼,是否意味着影楼可以不将数码照片交给消费者?目前的法律规则并非十分明确。
著作权的内容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等。
消费者希望得到数码照片,实际是希望能自由地在不同的冲印店冲洗照片。这涉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而且还不是版权意义上的复制权,仅指个人用途意义上的复制权。个人进行少量的冲洗复制,不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造成重大影响,却能够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这个利益平衡应当做出适当的界定。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索要数码照片还有另外一个用途:发微博或朋友圈。这涉及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在网络上发布个人作为被摄者的影楼作品,是否享有相应的权利,这在目前的法律规则中也并不明确。
02 数码照片的所有权
数码照片的著作权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物权或合同的角度来分析数码照片的权利归属。
影楼摄影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261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简言之,客户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影楼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客户对影楼所拍摄的数码照片享有所有权。
这个规则在多地的消法实施条例中也有体现。如2017年3月30日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摄影摄像、冲印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照片和摄制录像的质量。照片或者录像存在明显瑕疵或者因经营者保管不善遗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修复或者重拍、重印,并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费者的照片和底片。”这里的“底片”应当包含了数码照片。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则规定的更加明确:“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这个条例明确提出影楼受托拍摄、并须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包含了照片、底片以及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
03 拷贝废片是否应当额外付费
挑中的照片应当交付给消费者,那么没挑中的照片又应当如何处理?为消费者多拍的底片、数码照片,有的影楼认为这些是合同约定之外的,消费者想要的话就必须另掏钱购买。这种说法不合理。
这些多余的底片是在影楼为顾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影楼并未付出额外的劳动。没有一个摄影师可以保证其所拍的每一张照片都能让消费者满意,因而就不得不多拍一些来完成其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这是影楼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做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影楼既没有付出比合同约定更多的服务,也没有增加任何的成本,消费者无需为此买单。影楼应当让消费者拷贝多余的底片和数码照片。
前述《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的规定也可供参考:“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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