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3年12月11日,中国庭审直播网上线。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可见刑事庭审改革势在必行。
一手个案庭审实况是制度落实和执行的最佳检视镜。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最高法对庭审直播制度的落实,庭审直播触手可及,让我们有机会获得海量的原始素材进行针对性研究。
法纳君选取了100多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庭审直播视频进行研读,拟从程序和实体、软件和硬件等多维度一窥庭审实况,并作粗浅总结,抛砖引玉。
微观看,法纳君希望能帮助自己和其他刑辩同行更好地了解庭审实况,提高庭审技能,开展高效的庭审;宏观看,法纳君也希望该报告能得到检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注,影响更多人共同关注庭审效率和效果,促进庭审实质化,确保控、辩、审、被四方都能通过庭审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讼诉求,获得公正公平且让当事人真正信服的判决,甚至
让庭审成为艺术的专业盛宴,法律共同体能在庭审中充分享受到法律逻辑之美和专业之乐。
最后仅以此文献礼国家宪法日和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线6周年!
第一部分 数据来源&数据研读方式
数据库:中国庭审公开网&iCourt Alpha数据库
数据采集日期: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8日
数据采集方式:
1)在Alpha数据库,以“刑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庭审直播”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得300多个含庭审视频+裁判文书的刑事二审案例;
2)经人工查阅排除不完整或无声视频,确定最终
有效刑事二审庭审视频数量为102个。
数据研读方式:全人工观看。
第二部分 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概况
一、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概况
截至2019年11月18日,全网累计直播+录播案件数为567.0075万件,其中直播案件数量为559.4124万件,录播案件数量为75951件。最高法直播案件数量为3092件,录播案件数量为52件。
刑事庭审直播案件为861570件,录播案件为11323件,合计872893件。
根据同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已经公开裁判文书数量为8067.1187万件,庭审直播数量/裁判文书数量比约为7:100,可见庭审直播力度不大,尚有巨大提升空间。
但是从2个网站访问量来看,庭审直播网的访问量/裁判文书网的访问量约为55:100,这可能与文书数据处理技术的成熟度密切相关,业内已有多家法律技术公司对裁判文书数据进行商业化开发,优化数据维度,自建裁判文书数据库,分担了裁判文书网的很多流量。而据法纳君观察,目前尚未见法律技术公司对庭审直播视频进行深度的二次应用开发,中国庭审公开网暂属垄断型流量入口,故访问量攀升快符合常理。
二、庭审直播率
通过在Alpha检索和统计2014年1月1日-2019年11月18日期间已公开的全部判决书和庭审直播案件,根据中国庭审直播网和Alpha2个数据库计算出有庭审直播的案件比例约为2.8%。其中,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率约为2.3%,行政案件的庭审直播率约为2%,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率约为6.8%,

三、庭审直(录)播案件的省份分布
经统计,各省法院的庭审直(录)播情况分布地图如下:

截至2019年11月18日,庭审直(录)播数量最多的省份是江苏省,合计116.3431万件。公开庭审直播数量最高的前2家法院为法纳君经常出没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数量分别为31972件和28888件。

(注:该截图为2019年12月1日数据)
四、庭审直(录)播的案件类型
截至2019年11月18日,庭审直(录)播的案件分布类型如下:民事案件占比82%,刑事案件占比16%,行政案件占比2%。

截至2019年11月18日,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刑事庭审直播案件为872893
件(含录播案件11323件)。其中直(录)播较多的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如下:

五、庭审直播法院级别分布
据统计,最高法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不到4000件,9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

六、庭审直(录)播案件点击量
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单案最低点击量不到100人次,单案最高点击量超过1000W+人次,为云南农垦局原党委书记马吉林受贿案。另外,众所周知的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再审一案的点击量为900W+。

其中,点击量排前四类的案件分别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及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犯财产罪。

第三部分 刑事庭审大数据-改判&发回重审篇
本次样本:102个有效刑事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例庭审视频。
一 、法院情况
(一)法院级别分布
在本次统计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为58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为44件,比例相当。
(二)审理地域分布
在102个案件中,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省份如下图。案件最多的为重庆市,共22件,与中国庭审公开网已经公开的全数据分布并不一致,这可能受时间、检索方法等因素影响导致二者不一致。

二、庭审程序和庭审环境
(一)庭审方式-主要方式为现场庭审,远程庭审占比相对较小。
目前,庭审的方式主要分为2类,远程庭审和现场庭审。在102个案件中,远程庭审12 件,占比11.76%;现场庭审为90件,占比88.24%。

法纳君根据自身执业经验观察到,二审案件较少采用远程庭审,一审案件远程庭审普及率较高。
是否采用远程庭审与案件复杂程度、看守所和法院的距离、法院本身的硬件建设等因素密切相关,看守所距离法院越远,远程庭审适用率可能更高。在广州,白云法院的远程庭审率稍高于其他区法院。
同时,法纳君也观察到,越来越多的检察院已经配备远程开庭系统和提审系统,检察官可远程参加庭审。
“技术驱动法律,技术解放法律人”,法纳君相信远程视频、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都会助力庭审方式的多元化。如能逐步建立、完善和科学化刑事案件的分流标准和制度,用好远程庭审,通过技术提高司法人员效率,降低普通百姓享受法律服务的成本,公平正义将更加触手可及。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戒具解除情况-戴戒具受审比例偏高。
在102个案件中,庭审中被告人戴戒具受审的比例约为46.08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法律规定原则上应该解除戒具,特殊情形下不解除戒具。
法纳君随机观看了部分一审案件庭审视频,发现是否解除戒具主要依赖于审判人员的个人习惯和判断。相当一部分庭审中,系经辩方提醒后方解除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戒具。
法纳君分析,除了审判人员个人习惯外,可能还与庭审环境以及庭审时间相关。例如,有些法庭的审判区与旁听区未作隔断处理(如下图)。

另外,在速裁、简易或庭审时间相对较短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可能基于效率考虑不解除戒具。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落座/站立受审情况-站立受审比例偏高。
在102个案件中,庭审中被告人站立受审的比例为36.27 %,落座受审的比例为63.73 %。


落座受审与解除戒具一样,主要依赖主审法官的个人习惯。法纳君这次观看到某位年纪较长的上诉人在站立接受法庭调查约1.5小时后明显露出疲惫状,审判长突然问:XXX,你是不是很累?坐下说吧。被告人听后连忙落座,面露感激????。
法纳君认为,长时间庭审对于各庭审参与人都是非常挑战的体力活动,更何况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还是受审一方,身心更紧张,如能尽量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相对轻松的状态下受审,有利于其更真实地表达个人意见。氛围的创造更多依赖细节的铺陈。
(四)律师着袍情况-不着律师袍为主流。
在102个案件中,辩护人着律师袍出庭辩护的比例约为18.75%,不着律师袍尚为主流,尚有相当部分律师没有着正装出庭。相反,检察员均着正装出席。
(五)庭审次数&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比率特别低。
在102个案件中,约有82.3%的案件庭审1次作出判决。
1个案件经过1次庭审当庭宣判。10个案件在2次庭审后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比率约为10.78%。
(六)庭审时间-大部分庭审时间集中在1.5小时以内。
在102个案件中,最短的庭审时间为10分钟,最长的庭审时间为8小时35分钟。
其中,10-30分钟以内的庭审为24件;0.5时-1小时以内的庭审为22件;1小时-1.5小时的庭审为22件;1.5小时-2小时的庭审为13件;2小时-3小时的庭审为10件;3小时以上的庭审为11件。

(七)庭审时间分配 -单案法庭辩论平均耗时高于庭审发问、举证质证耗时;63.7%的案件中,辩方庭审占时高于控方占时。
(1)法庭辩论用时在庭审总用时中的占比为10-30%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法庭辩论在总用时占比10%以下的案件占比10.78% ;用时占比10-20%以下的案件占比36.27%;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30.39%;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4.71% ;用时占比40%以上的案件占比7.84%。
其中占比最高的个案为80%,最低的为2.6%。

(2)举证质证用时在庭审总用时中的占比20%以下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没有举证质证的案件占比27.45%;用时占比10%以下的案件占比25.49%;
用时占比为10-20%的案件占比23.53%;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10.78%;
用时占比为30-40%的案件占比7.84%;用时占比40%以上的案件占比4.9%。
举证质证个案用时占比最高为79.65%。

(3)庭审发问用时在庭审总用时的占比-一旦发问,耗时攀升很快。
据统计,没有庭审发问的案件占比23.53% 用时占比10%以下的案件占比14.71%;用时占比10-20%的案件占比17.65%;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18.63%;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7.65%;用时占比40%以上案件占比7.84%。
其中个案用时占比最高为56.62%。

(4)辩方辩论时间在庭审总用时中的占比为20%以下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辩方未发表辩论意见的案件占6.84%;辩论意见用时占比10%以内的案件占比35.90%,用时占比10-20%的案件占比29.91%;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8.55%;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2.82%;用时占比40%以上案件占比5.98%。
辩方辩论用时占比最高为40.23%。

(5)控方用时在庭审总用时占比为10-30%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控方用时占比10%以内的案件占比5.88%,用时占比10-20%的案件占比28.43%;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35.29%;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1.76%;用时占比40%以上的案件数占比18.63%。
个案用时占比最高的案件为70.59%

(6)辩(被)方用时在庭审总用时占比为30%以下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辩方用时占比10%以下的案件占比26.73%;用时占比10-20%的案件占比23.76%;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21.78%;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3.86%;用时占比40%以上案件占比13.86%。
个案辩方用时占比最高为59.74%。

(7)(出庭意见:辩护意见用时)比在1倍以下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小于0.5倍的案件占比27.45%;(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为0.5-1倍的案件占比36.27%;(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为1-2倍的案件占比24.51%;(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大于2倍的案件占比11.76%。
个案(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最高比为9倍。(辩护意见:出庭意见)比最高比为6.67倍。
在102件案件中,辩护最长用时1小时23分钟,出庭意见最长用时50分钟。

(八)辩论轮数-主要发表2轮辩护意见。
在102个案件中,辩论最多轮的为3轮,50%的庭审发表完2轮辩护意见后结束庭审辩论。

(九)律师出庭数量-1位律师出庭为主。
在有律师出庭辩护的案件中,67.9%的案件受托律所指派1位律师出庭辩护,32.1%的案件指派2位律师出庭。
(十)检察员出庭数量-2位检察员出庭为主。
在102个案件中,86.2%的案件有2位检察员出庭,8个案件有3位检察员出庭。
(十一)庭审语言使用情况-二审普通话庭审不到60%。
在102个案件中,庭审语言为普通话的占比59.98%,方言开庭占比49.02%。
三、实体审理情况
(一)庭审流程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视频解读,各地法院对于二审流程基本如下图,并无太大区别。
1、因上诉启动的案件庭审流程

在因上诉启动的二审案件中,合议庭审理流程差异主要集中在庭审发问顺序。部分合议庭的流程为先由辩发问再由控方讯问;而部分合议庭则如一审顺序,先由控方讯问再由辩方发问。
2、因抗诉和上诉或抗诉启动的案件庭审流程

(二)一审判决宣读情况- 58.9%的案件为简要宣读法。
据统计,合议庭宣读一审判决主要有4种方式:1、原文逐字宣读一审判决;2、简要宣读;3、只宣读判决结果;4、不宣读判决书。

法纳君观察到,有几个案件在宣布庭审开始半小时后尚未进行正式的法庭调查,前半小时花费在身份核对、庭审纪律宣读、判决书宣读、核对上诉要点等事务。
事实上,因上诉启动的二审案件,上诉人及辩护人已研读过一审判决,再宣读未必能对上诉人产生真正的价值。法纳君建议,合议庭可考虑把选择权交给上诉人和辩护人,拟宣读前询问上诉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宣读一审判决。如不需要,简要概括判决书要点后结束该流程。把该阶段节省的时间给上诉人/辩护人,用于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给予上诉人/辩护人充分的发言时间,而同时又未增加合议庭的审理时间。
(三)上诉人发表上诉意见方式情况-70.6%的案件由上诉人自行陈述上诉要点。
据统计,上诉人发表上诉意见的方式有几类情况:1、全文朗读上诉状,占比9.80%;2、辩护人代为陈述上诉要点,占比11.76%;3、上诉人自行陈述上诉要点,占比70.59%;4、其他情形(如审判长归纳),占比7.84%。

上诉人不主动要求辩护人陈述上诉要点时,大部分的主审法官倾向由上诉人自行陈述上诉意见,因上诉人的陈述、概括能力存在差异,主审法官会自行归纳上诉意见要点由上诉人进行确认。
(四)庭审发问阶段(注:为简化表述,本文中检察员、合议庭讯问也表述为发问)
1、检察员发问内容-围绕争议事实发问为主流。
在102个案件中,检察员进行发问时,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围绕基本事实发问,占比40.2%;二是只针对争议事实发问,占比44.1%;三是不发问或天马行空式发问,占比15.7%。

本次样本虽属于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例,但有相当部分检察员仍然会针对基本事实进行发问,而不区分争议事实和非争议事实。
2、检察员发问发问逻辑-大部分检察员的发问逻辑清晰、连贯。
法纳君从受众的角度观察和感受,74.5%的检察员发问逻辑很清晰,发问连贯,短句发问多,法纳君作为未看卷宗的旁观听众也能相对清晰地理解发问逻辑。
尤其是涉及多人多事时,部分检察员会主动对发问进行分组分类,发问前直接开明见山表达“现在针对**对你进行发问。”
封闭式的短句发问更易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理解,发问过程更加流畅。类似长段铺垫后再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回答绝对会超出你想象的发散(此处省略1万字)。
但也有小部分检察员发问比较绕,尤其是针对辩护人发问后的补充发问。
举个栗子,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件中,上诉人辩称系在警察对其盘问完毕离开其出租屋后,主动将偷来的一包毒品交给警察处理,没有持有毒品的故意。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的辩解不合理,所以在发问时先用大段的语言重复上诉人的辩解,又加上一段描述上诉人可选择直接处理的方式,最后的问题是为何会选择交给警察处理这样不利的方式?
上诉人听了这个发问后,马上作了一段很长的解释,其核心意思就是他认为交给警察是当时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当时根本没有想那么多,说来说去回到原点。
法纳君当时听到这个发问时,也深感检察员发问之绕,最关键在于有利不利是个非常主观的标准,上诉人与检察员的标准并非一致,所以上诉人最后的回答并没有突破之前的范围,检察员没有达到发问目标。
3、上诉人庭审供述和庭前供述不一致时的检察员反应-75%的检察员职业素质过硬,不动声色通过具体发问击破。

发问阶段,如上诉人的庭审供述与庭前供述出现重大不一致时,约75%的检察员会通过继续不动声色地发问核查具体事实。小部分检察员会通过直接的或隐晦的言语喝止上诉人、当庭请求法庭取消自首、直接出示证据压制上诉人等方式来控制局面。部分检察员使用的争议处理方式:
“上诉人,检察员需要提醒你的是,一审法院认定了你自首、坦白等情节,你今天的供述与侦查、一审阶段的供述完全不一致,你清楚这种行为的后果吗?”
“上诉人,你今天庭审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完全不一致,我们会请求法庭撤销对你的自首认定。”
“上诉人,等下举证阶段,我会出示相关证据,你仔细听好了。”
“你认为你的解释正常吗?好了,我不问你了。”
除此之外,部分检察员在进行讯问前,先对上诉人进行教育:
“你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请你珍惜这次庭审机会,如实供述。”
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检察员发问的理解情况-约有一成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很难听懂检察员发问。
据统计,约50%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基本能听懂检察员的发问并能进行有效回答;约30.3%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不仅能清楚地回答检察员的发问,还能主动积极地反问或自行发散回答;约有12.7%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基本很难听懂检察员的发问,需要多次解释和澄清方可回答。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不懂庭审发问时,95%以上的主审法官会耐心地协助检察员解释或变换发问方式,确保上诉人能听懂并回答问题,只有极少部分主审法官态度急躁,喝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在该102个案件中,极少出现主审法官直接训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情况。
5、辩护人直接反对检察员发问情况—极少辩护人反对发问。
在102个案件中,只有1个案件,辩护人直接反对检察员的发问,反对的原因是检察员要求上诉人确认是否构罪,辩护人认为检察员越权发问。
法纳君观察到,并非检察员的发问毫无漏洞,其实庭审中的诱导式发问并不少,但辩护人较少进行反对,主要根源可能在于庭审对抗性氛围较弱。同样,检察员也很少反对辩护人发问。
6、辩护人发问情况-38%的辩护人无发问或极少发问。
在102件案件中,约38%的案件中,辩护人没有发问或极少发问。而在有发问的案件中,约有21%的辩护人发问逻辑不够清晰,约有31%的辩护人用长句发问,约有35.5%的辩护人发问语速过快或过慢。

7、合议庭发问情况-合议庭发问比率高过8成。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合议庭进行发问的案件比率为84.31%。
其中,15.12%的发问系对检察员发问的补充和细化,6.98%的发问系对辩护人的发问补充和细化,77.90%系合议庭新增发问,这可能受本次选取的案例为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例较大影响。
司法实务中,二审以书面审理为主。除非有新证据或其他特别原因,在大部分二审案件中,合议庭一般先进行初步书面审理后再决定是否有必要开庭审理。一旦开庭,基本可说明主审人员认为很有必要通过庭审核实某些重点,或事实,或法律适用,故在庭审中发问较多。

8、恢复法庭调查情况-近三成的案件曾恢复法庭调查。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有29.4%的案件存在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形,大部分原因系检察员或合议庭需要补充发问,部分系检察员遗漏举证,较少因为辩护人原因恢复庭审调查。
(五)举证质证阶段
1、检察员举证情况-60%的案件未举证。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60.7%的案件因事实无异议不进行举证或由合议庭简单宣读一审证据清单;约34.3%的案件因事实存在争议或出现新证据举证;约5%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也未举证。

2、举证方式–65%的案件为按证据类型举证。
据统计,在102个案件中,检察员进行举证的方式主要为按证据类型举证,占比65%;35%的案件按照证明目的进行举证。
法纳君专门对检察员举证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方式进行了统计,70%的案件系通过直接宣读言词证据的方式进行举证,30%的案件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举证。
3、辩护人的质证方式-概括质证比例约为32.3%。
据统计,在102个案件中,辩护人的质证方式有2种:逐份质证和概括质证,尤其是证人证言、供述等言词证据多为逐份质证,其中概括质证比例约为32.3%。

在质证环节,约有30%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行针对证据发表较多质证意见。
4、辩护人提交新证据情况-提交新证据比例约为25.4%。
据统计,在102个案件中,有25.4%的案件,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只有5个案件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其中1个案件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5、辩护人是否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极少申请证据排除。
据统计,在102个案件中,有3个案件的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未有一件被准许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六)法庭辩论
1、合议庭是否归纳争议焦点-57.8%的合议庭没有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
在法庭辩论前,有38.2%的合议庭在法庭辩论前归纳了争议焦点;57.8%的合议庭全程没有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约有4%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前或最后陈述阶段归纳了争议焦点。

少部分合议庭把辩论意见区分为定性和量刑辩护2部分,约有17.6%的案件中,控辩双方专门开展了量刑辩护。
2、二轮辩护情况-逾半案件存在2轮辩护。
在有辩护人的案件中,约50%的案件开展了第二轮辩护。存在二轮辩护的案件中,有60%的合议庭在二次辩论前归纳了争议焦点。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前是否宣读身份-逾半发表较长身份介绍。
在发表辩护意见以前,52%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以前,会发表一段较长的自我介绍。(如下图)

4、辩护人发表辩护逻辑-总分式和分总式为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逻辑主要集中为2种方式:1)先总后分,即先说总观点再说分观点并逐一进行论述,占比45%;2)先分后总,先讲分论点,最后进行总结,占比40%。尚有15%的案件,法纳君无法听出其逻辑结构,较难归纳观点。

5、辩护意见简练程度—近4成的辩护意见过于冗长。
据统计,辩护意见简练、简洁的案件,占比62.8%,冗长者占比约为37.2%。

6、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的情绪饱满程度—8成辩护人情绪饱满冷静。
据统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情绪激动高昂者占比13.2%;79.5%的辩护人情绪冷静;尚有7.3%的辩护人情绪不够饱满或中气不足。
7、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语速-约有44.6%的辩护人语速过慢或过快。
据统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19.3%的辩护人语速过快,法纳君听得很辛苦,预计书记员打字更辛苦;25.3%的辩护人语速过慢,法纳君表示很着急;55.4%的辩护人语速适中。

8、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时是否宣读身份-70.6%的检察员宣读身份。
70.6%的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以前会宣读身份,如下:


9、检察员发表辩论意见情况-近7成检察员直接逐字念读辩论意见。
检察员发表首轮辩论意见多为直接念稿,二轮辩论意见则为现场发挥多。
首轮直接念读辩论意见的比例为67.6%,而且大部分只正经地埋头念稿,不与其他庭审人员进行眼神交流。

10、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回应辩护意见情况-4成案件不直接回应辩护意见。
在回应辩护意见时,检察员表现不一,40.6%的案件中,检察员直接念读出庭意见,基本不针对性回应辩护意见;35.1%的案件中,检察员先念完出庭意见再直接回应辩护意见。24.3%的案件中,检察员会详细逐条回应辩护意见。

11、二轮或二轮以上辩论意见流畅程度-约有2成逻辑性和流畅度一般。
因二轮辩护意见均属于现场发挥,比较考验辩护人和检察员的临场应变能力。
据统计,约有20%左右的辩护人和检察员在发表二轮辩论意见时,逻辑不够清晰,流畅度一般。
12、检察员是否当庭发表量刑建议-约3成案件当庭发表量刑建议。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26.4%的案件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量刑建议。

13、辩护人协作情况—约7成案件1个辩护人出庭或孤身作战。
据统计,72.2%的有辩护人出庭的案件中,只有1个辩护人或虽有2个辩护人但基本只有1人发言;27.8%的案件中,2位辩护人出庭辩护并表现出协作和分工。

14、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肢体语言-8.5成辩护人无过多肢体语言。
据统计,庭审中,85.5%的辩护人肢体语言较少;13.3%的辩护人有一定肢体语言,肢体语言主要坐姿不正、手势多、多次扶眼镜、托下巴、抓脸、摸鼻子等;1.2%的辩护人庭审肢体动作过多。

15、辩护人音量—尚有1成左右辩护人音量过低。
据统计,33.7%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的音量非常洪亮;57.8%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的音量正常;8.5%的辩护人音量偏低。

16、辩护人语音语调-7成左右辩护人庭审语音语调起伏少。
据统计,73.5%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语音语调平平,无波动;26.5%的辩护人语音语调抑扬顿挫。

17、辩护人普通话标准程度-约有4.5%的辩护人普通话很难听懂。
据统计,在使用普通话的庭审中,51.8%的辩护人普通话标准,口音较弱;43.7%的辩护人普通话一般,口音较多,但不影响交流;4.5%的辩护人普通话很难听懂。

18、检察员协作情况-2人出庭,但能明显感知协作的比率约为13.7%。
2个以上检察员出庭比率很高,但据统计,只有13.7%的案件中,2位或以上共同发言,法纳君可感受到明显的内部协作与分工。

19、检察员在庭审中的肢体语言-9成公诉人庭审中肢体语言较少。
据统计,89.2%的检察员在庭审中肢体语言极少;6.9%的检察员有一定的肢体语言,肢体语言主要为整理衣服、挥舞手势、摸头抓脸、整理材料、托眼镜等;3.9%的检察员庭审肢体语言非常多。

20、合议庭协作程度-近5成案件的非主审合议庭成员全程无发言。
53.9%的案件中,除了主审人员发言外,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发过言,发言主要是宣读判决书,一小部分为庭审发问。46.1%的案件中,其他合议庭成员不曾发言。
(六)庭审参与人员风格
1、辩护人庭审风格-理性和平型居多
法纳君借鉴桑涛检察官在《决战法庭:检察官、律师庭审制胜36计》一书中对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分类,对辩护人庭审风格分类如下:

2、检察员的庭审风格-理性和平型居多。

3、主审人员风格-理性和平型居多。
(1)主审法官是否为审判长:
据统计,81.3%的主审人员为合议庭审判长。
(2)主审人员的庭审风格从多到少。

4、控、辩(被)、审互动情况
(1)庭审冲突-近2成庭审出现过微冲突。
据统计,庭审中,78.4%的庭审无冲突;2.94%出现了较为激烈的冲突;18.66%的庭审出现了微冲突。

(2)合议庭是否2次以上打断辩护人(上诉人)发言-约13.7%的合议庭2次以上打断辩护人(上诉人)发言情况。
据统计,13.7%的庭审中,合议庭2次以上打断辩护人(上诉人)发言。
打断发言的原因包括:1)辩护人发言过于冗长、重复发表;2)上诉人回答问题时答非所问;3)上诉人情绪激动,言语不当;4)辩护人语速过快,合议庭跟不上;5)上诉人重复发言;6)上诉人误解法庭审理重点,发言发散;7)合议庭认为辩护人无端揣测;8)使用较多带有较浓情感色彩的表述;9)辩护人发言时手机铃响或随意走动、传递材料等行为;10)合议庭认为辩护人存在诱导性发问;11)辩护人举证时未指明证据位置;12)认为辩护人陈述不实;13)最后陈述情感过于丰沛;14)主审法官性子急躁。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主审法官姿势-近5成看电脑居多,偶尔抬头看发言人。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法纳君特意观察了主审法官的表情,据统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大部分时间盯着电脑,偶尔抬头????,占比45.7%
2)任你妖娆,我只看电脑????,占比15.7%
3)一直深情似水地望着辩护人,占比21.7%
4)好着急你还没讲完????,占比1.9%
5)直接询问何时讲完或提交书面辩护词,很庆幸这次没有。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庭审表现-8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庭审表现冷静
1、上诉人庭审情绪-8成被告人情绪稳定。
据统计,79.4%的上诉人在庭审中情绪稳定;17.6%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情绪激动,包括愤怒、哽咽等。3%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基本全程对抗情绪参与。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最后陈述风格-约1成上诉人基本放弃最后陈述。
据统计,61.77%的案件中,上诉人进行了相对平静的最后陈述;13.73%的案件中,未见最后陈述环节或上诉人基本放弃最后陈述;24.5%的案件中,上诉人进行了情感丰富甚至带点煽情的最后陈述;
个别上诉人的情感相当丰富,令法纳君吃惊。某个发回重审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在最后陈述中,简直是CCTV式的获奖感言,回顾案件审理过程后,一一致谢主审法官、检察员、辩护人、家人,而且还详陈具体理由,久久未提及具体案件的意见,最后主审法官忍无可忍,直接打断上诉人发言,要求直述个案意见。
3、上诉人最后陈述时的主审法官表现-逾5成直视上诉人陈述。
上诉人最后陈述时,法纳君特意观察了主审法官的表情,据统计,主要分为着几种:
1)大部分时候盯电脑,偶尔抬头看看????,占比28.57%
2)他任性妖娆,我只看电脑????,占比15.71%。
3)一直深情似水地望着上诉人席❤,占比52.86%
4)着急上诉人还没讲完???? 0
5)直接问有书面意见吗????,占比2.86%

第四部分 法纳君看刑事庭审
法纳君换个视角,以旁观者身份集中观看了100多个庭审视频,收获很多,现发表一些浅见,如有不当,欢迎大家拍砖。
一、和谐庭审
通过观看102个庭审视频,法纳君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和谐庭审,剑拔弩张的庭审极少。
虽然个别庭审出现了激烈的庭审冲突,但整体看,控辩审三方的情绪稳定、理性。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保持比较高的克制和耐心,较为充分保障了控方、辩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和权利。在102个案件中,合议庭打断上诉人/辩护人发言的情况较少,辩方和控方庭审用时相当,逾6成个案中,辩方用时稍高于控方用时。
同时,和谐庭审也意味着庭审的对抗性较弱,庭审冲击感一般。庭审中,控辩双方多是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出庭意见/辩护词发表意见,部分辩护人甚至当庭表示,详细意见以书面辩护词为准,展开二轮或以上辩护的比例约为50%,50%的庭审一轮辩论后结束法庭辩论。又如,庭审发问中,严格探究控辩双方的发问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但彼此都很少提出异议。
法纳君注意到,控辩审三方似乎存在某种天然的默契,咱们点到为止即可。即使一方曾试图引发辩论,但因另一方认为没有必要回应或不愿意回应而恢复和谐。
法纳君认为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
1、本次统计的样本案例均为二审庭审,事实和法律争议相对清晰,证据基本固定,合议庭在审理前已经清晰争议焦点,庭上突发状况较少,只要不提交新证据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庭审中翻供,控辩审三方均可在庭前充分准备。
2、庭审对于合议庭作出个案判决的影响相对有限。
法纳君观察到,二审庭审对于审判方来看只是排除疑惑的方式之一,作出判决主要还是依赖书面审理。见微知著,庭审中,一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庭审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无论是控方亦或审判方都会特别谨慎,而且极力回避或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在证人出庭制度不能有效落实、法院无法直接掌握一手信息又无法排除非法证据时,裁判方从裁判安全的角度考虑,依赖书面审理和侦查机关主导下所做的供述更安全。
3、对庭审效率的追求优先于庭审精细化的庭审理念是主流。
本次样本案例均是各地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的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庭审,基本属于审判人员认为很有必要进行庭审的案件。法纳君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认为本次样本庭审的平均精细程度已经可以代表较高庭审实务水平。如果要求基层法院或一审案件的审判人员耗费这么多时间来主持庭审,只怕难以执行,审判方对效率的追求非常高。
案多人少是已经不可回避的问题,又要实现庭审精细化,法纳君认为仅靠审判人员职业操守或个案难以解决,只能从宏观角度和制度上解决,例如做好案件分流和增加审判人员、运用认罪认罚制度等,简单案件用好速裁、简易程序,快结快审,腾出时间给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精细化庭审。
法纳君绝不倡导演出式的庭审,但认为庭审中允许或激活冲突或争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维护司法的权威需要,只有接受审判的人真正理解和服从判决时,司法才更有权威。这些问题大可上升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但法纳君更想聊聊很实际的问题。目前尴尬的是,我们还在争议律师该如何给被告人查阅卷宗,庭审念读式举证,简短的“本院认为”… 上诉人/被告人在诉讼全程中缺乏充分的路径了解诉讼,控被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庭审是控辩审被四方少有的可面对面沟通的场景。如果庭审再不给予控辩双方必要的对抗和争论,上诉人/被告人就更没机会理解法律的逻辑,也无法很好地感受诉讼,敬畏法律和规则。而同时,被告人也需感受到辩护人为其努力维护权益,更加相信专业的引导。除此之外,我们还需用被告人听得懂的语言和方式来感知法律、感受诉讼,消除认知差异,以便作出让受审人员更容易理解的判决。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认知差异和感受的创造不能单纯依靠辩护的法律服务,而是需要通过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逐步消化。法纳君认为庭审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其次,专业从业人员也需要。像法纳君这种被美港律政剧“祸害”深入法律门的人不在少数,谁不曾被律政剧中的假发、“我反对”所迷惑过。专业从业人员也需要在庭审中感受法律之美,和而不同之美,以让我们对这份职业的热爱更长久些。
哈哈哈,以上都是宏大的历史课题,法纳君人微言轻还不足以言之。不过,作为一线从业人员,我们可以先从个案入手,力能所及地改善个案庭审质量还是有很大作为空间的。
二、辩护人庭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庭前对证据、案情的研判质量。
虽说庭审是表达的艺术,辩护风格有异,表达技巧不同,但法纳君观察到,庭审表达不到位,逻辑不严谨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表达技巧,而是没有找到关键辩点,且辩点没有与具体证据关联。
例如,某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护人辩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目标在于通过质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而排除上诉人系直接加害者。但当法官问辩护人,与哪些证据存在矛盾时,辩护人又不能说出一二三,这个点最后在庭审中潦草而过。
所有优秀的庭审都必须建立在对案件证据的把握上,如果辩护人的观点没有证据关联和支持,优秀的庭审表达技巧有时反倒会起负面作用,极有可能让法官怀疑是作秀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看。
另外,对证据瑕疵程度把握不够精准。
庭审中,辩护人常对很多瑕疵发表意见,但大多数时候难以引发合议庭共鸣。法纳君通过比对判决结果也确认合议庭的关注点与辩护人确存在差异,所以如何权衡证据瑕疵大小以及确定庭审击破重点会直接影响庭审的效果和质量。
三、庭审专业陪跑选手多,庭审中的团队内部协作较欠缺。
法纳君观察到,刑事庭审单兵作战现象比较普遍。
首先,看审判席,虽是合议庭开庭,但大部分的庭审基本由主审法官把控,除了部分主审法官会安排一位合议庭成员宣读判决书外,其他时间非主审法官多以观察者的角色参与庭审,少部分主审法官在完成每一个阶段时会主动询问其他成员是否有补充,合议庭成员基本表示无补充。
但据数据显示,约30%的案件存在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况,且相当一部分案件系因合议庭需补充发问而恢复庭审,这说明并非所有主审法官能关注到每一个细节,如果能更多得到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支持和帮助,可更好地完成庭审,所以法纳君认为非主审法官的合议庭成员专业陪跑居多,合议庭内部在庭审(法纳君指仅限庭审环节)的实质协作较为欠缺。
其次,看控方席,79%的案件中有2位或2位以上出席庭审,但基本都是由一位检察员发言,包揽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其他检察员记录和极少补充,给人感觉就是领导视察工作或专业陪跑。
再次,看辩护席,更加明显。因法律未规定必须2位辩护人出庭,且关系到委托人成本,故辩护人自由选择权大,直接免陪跑,约70%的案件只有1位律师出庭或发言, 30%的案件才可看出内部协作和分工,如遇2个不同律所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时,甚至每人一套辩护意见,各自作战。
事实上,庭审之于刑事诉讼的意义如同演出之于芭蕾舞演员,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如何将数月甚至数年的刑事诉讼过程浓缩地在短短几小时或几天的庭审中集中展示并非易事,纯靠单兵作战很难做到精细化、精致化。庭审一旦实质化,势必对庭审的每个细节都提出更高要求,只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分工才能做的更好。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发挥较弱,尤其是最后陈述环节过于形式化。
通过观察庭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庭审中发挥的机会较少。如供述出现不一致时,容易遭受质疑,这种质疑潜在地限制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自由发挥。其次,在最后陈述环节中,基本流于形式,除了示弱博取同情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并不懂得该如何表现,也不能理解该环节的作用和价值。
五、二审的庭审发问发挥空间相对较小。
二审案件不同于一审案件,已经过审理,基本事实清楚,辩护人的庭审发问不宜重复且必须有针对性,尤其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的案件,必须深挖,仔细揣摩案件疑点,能提前向主审法官展示案件疑点,少让法官对辩护人的发问进行补充发问,展示专业才更容易说服法官。
六、庭审仪式感相对较弱
从庭审流程看,本次样本案例的庭审均能做到合法合规,但庭审的可观性、即视感非常一般,法纳君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庭审:
(一)部分法院的法庭环境较为简陋,威严度不够。
(如下图的法庭,法庭本来就很小,检察员席、辩护人席的桌椅不摆放整齐,书记员电脑的数据线外露等等,很难让被告人感受到法庭的威严。事实上,请相信法纳君,这绝不是最简陋的)

(二)辩方、被告人的着装相对随意
同一场庭审,审判方、公诉方均统一着职业装出席,辩方着装相对随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着装更是五花八门,甚至有男性被告人穿着花棉裤参加庭审的。
相比而言,检察员、合议庭的着装更职业、正式。
(二)法庭辩论念稿率过高。
前文数据显示,首轮辩论意见念稿率太高,甚至与受众毫无眼神交流。
第五部分 法纳君与各位辩护人共勉Tips
作为诉讼律师,庭审绝对是最重要的战场之一,也是我们天天在开展的工作,但必须承认个人庭审质量的差异。

随着庭审直播技术的成熟,律师在庭审中的每一个举动可能都会被别人观看、研究,所以如何精细化辩护、精致化庭审越来越重要。
法纳君秉承“自律者得自由”的一贯理念,倡导先做好自己再去影响公检法,所以借此文给同行聊聊自己的一些想法,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见谅。
一、重视庭审仪式感,辩护人必须有意识地管理自己的庭审形象。
(一)庭审宜着律师袍
同一场庭审,审判方、公诉方均统一着职业装出席,辩方着装相对随意。
抛开司法部关于着律师袍的规定,仅从观阅庭审的感受来看,职业装确实显得更专业、权威。例如在某涉黑案中,几十位辩护人统一着装,也是一道很好的庭审风景呢。

律师在着律师袍时,除了佩戴全国律师协会的徽章外,也可以带上所徽,增加个性。(法纳君看完视频后表示,借机赶紧要求我家潘少女请设计师配置逼格庭审装备,哈哈哈)。
特别提醒,律师袍很容易起皱,庭前需要适当熨烫。
(二)女律师庭审宜短发或盘发
法纳君特别观察了女检察员的发型,短发或绑(盘)发出庭,极少有检察员长发披肩出庭。再观察部分女律师们的发型,极为多样。对比庭审观感后,法纳君建议女律师们尽量短发或绑发出庭,会显得更职业、干练。
(三)女律师宜淡妆出庭
在102个案件中,法纳君观察到有几位女律师着浓装出庭,尤其是唇彩过于浓艳,佩戴极为夸张的耳环、首饰,这些都会让受众感觉不够稳重和职业,宜淡妆出庭。
(四)庭审情绪饱满
在102件案件中,发现部分律师在庭审中的情绪相对低落或随意,法庭发言音量低,中气不够,让受众感觉情绪不够饱满,进而会对辩护人的工作态度产生质疑。咱们庭前做了那么多工作,千万不能因为这些小细节而让合议庭和委托人对咱们的职业操守产生质疑,所以必须在庭审中时刻保持适度的紧张感和饱满的情绪,哪怕认为说与不说或许没区别,既然决定开口说,请严肃对待。
但请注意,千万别作,尤其是戏精型辩护人,别给自己拉仇恨啦。
(五)庭审肢体动作得体
庭审中,一定注意坐姿,尤其是长时间庭审时,必须时刻保持坐姿,忌出现哂笑、嘲笑或不够严肃等不当微表情,万一被摄像头抓拍到或其他庭审参与人员看到,十分尴尬。
(六)多关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庭审受审微权利和微待遇
前面分析过,超过40%的案件中,合议庭没有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除戒具,长时间站立受审等等。作为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提醒审判长解除,让其更有尊严地受审。
总之,法纳君认为,先不论实体审理如何,先尽量为被告人创造严肃、严谨、认真、有尊严的庭审环境和氛围,也要有意识、有能力和智慧说服合议庭共同营造这种环境,让被告人从各个细节直接感受到庭审是一件很庄严的事,无论是辩护人还是合议庭都在竭尽全力地保障各位被告人公平、公正受审,减少被告人对过程的质疑和怀疑,腾出更多精力、时间和注意力关注实体审理。
二、提高庭审体验意识,确保自己的声音被更好地听到。
法纳君认为,从辩护人的角度看,庭审的参与人员可以分为用户和客户。
客户是指咱们的委托人及家属,他们购买咱们的时间和智慧,客户的实质诉求和庭审体验自然必须满足,律师有义务让客户在庭审中感受到律师的价值,聘请律师能够直接受益,这是最基本的契约逻辑。(法纳君借此呼吁咱们公检法的伙伴能充分理解律师的行业角色,不服务好委托人怎么活,你们也很孤单对不呢?)
用户是指不购买律师时间但是直接决定律师价值的人或影响我们价值的人,包括合议庭、书记员、检察员、同案犯辩护人、旁听人员以及观看直播的人员。
尤其是合议庭,是律师最大的用户,必须让他们有更好地庭审体验,才会更有可能采信咱们的意见。成熟有经验的辩护人,必须能平衡客户诉求和用户诉求,把握分寸,既不能让客户受委屈,也不能让用户反感或是压制客户。
(一)辩护人法庭发言语速适中,210-240字/分为宜。
通过感受庭审发言的速度,我们发现部分辩护人的语速过慢或过快,受众听起来会有些辛苦。
很幸运这次的样本案例中有一个田文昌律师的庭审,法纳君认为庭审发言的语速、音量都很适中,专门剪辑推荐给大家。(Ps:事先未取得田律师同意,如反对,请联系法纳君撤下)
法纳君通过测试和检索获悉,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音员的语速为250-260字/分钟。田律师的语速约为210字/分,法纳君建议210-240字/分的语速会让受众听起来比较舒服,尽量不要超过260字/分,否则要么难以记录,要么难以掌握发言情绪。
如需刻意训练,推荐搜狗听写。
(二)说好普通话,走遍天下都不怕。
带有严重口音的性感普通话毫无问题,但一定要确保庭审参与人员听的懂。
(三)音量适中,庭前注意调试设备。
庭审中,辩护人发言中被合议庭打断,要求对麦发言,建议辩护人在庭前花一点时间调试一下设备,减少庭审中发生此类状况的时间消耗,少让合议庭为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操心。
(四)庭审发问宜短句不宜长,问题宜封闭不宜开放。
庭审发问因涉及实体法内容,法纳君无法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
只有一点提醒大家,发问语句务必简短且要有强烈的拆分思维,句子太长,就拆分成多句发问。发问时尽量设置封闭式问题,不适合过于开放。
如果要开放式发问,请庭前在发问前做好充分铺垫。
(五)二审质证须更加注重证据证明力的质证。
二审采用概括式方式质证无争议,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也较为容易界定,控辩审三方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证明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辩方却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为辩方,除了合法性、真实性的质证外,更须将精力着重于质证证据的证明力。
(六)发表法庭辩论意见时结构清晰,简洁。
1、总分式(自上而下式)表达相对更有优势,结论先行。
如前统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主要有2种方式,一是总分式(自上而下式);二是分总式(自下而上式)。
法纳君在对比聆听多个视频后,认为总分式的方式会容易让受众get到要点。如果你要讲的分论点很多时,请记得用上这个句式“现发表*点辩论意见”, 重点是几点,到底要发表几点意见,结论先行,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务必先亮明。
某贪污案辩护人的开头表达方式值得借鉴。
经梳理,该辩护人作无罪辩护,首轮辩护意见耗时约28分钟,共有6个一级观点,21个二级观点,如此多的观点,想让受众清晰记住每个观点都挺不容易。针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很有经验,其在具体论证前,直接先说观点:“为了方便书记员记录,我把6部分的辩护意见提前向法庭汇报:第一部分…,我将从*个方面阐述,第二部分…….第六部分。”
2、庭审辩护意见的结构不宜太复杂,3-3结构最佳,一级观点尽量控制在7个以内。
根据心理学家研究,观点越少,越容易被记住。庭审时间紧迫,表达须更加注意逻辑,时间紧迫,所以辩护意见结构的设计非常重要。
乔治.A.米勒在他的论文《奇妙的数字7±2:我们信息加工能力的局限》中提出,年轻人的记忆广度大约为7个单位(阿拉伯数字、字母、单词或其他单位),称为组块。后来的研究显示广度与组块的类别有关,例如阿拉伯数字为7个,字母为6个,单词为5个,而较长词汇的记忆广度低于较短词汇的记忆广度。通常,口头内容的记忆广度(阿拉伯数字、字母、单词等)强烈取决于朗读这些内容的时间。

法纳君也观察到,观点太多,记忆很难。例如前述所提到的贪污罪案例,法纳君在第一次听庭审时只能记住有6个观点,全文观点是在回听3遍后才基本记住。
3、庭审表达观点序号时,数字序号更容易被记住。
在表达观点序号时,辩护人常用2种方式:一是1,2,3,4…;二是首先,其次,再次。
从受众接收信息的角度看,采用数字序号会更容易被记住,首先、其次、再次相对难一点。
4、发表辩护意见时,尤其是涉及关键事实部分,最好能结合具体的卷宗论述,且要详细指出证据的位置。
通过观察合议庭、检察员等参与人员的行为,如果辩护人或检察员发表意见时,有提及具体证据及证据位置,合议庭成员会特别留意,甚至当场翻阅卷宗,可让受众更容易记住观点,最关键的是,可以拉紧合议庭的注意力,防止走神。
5、质证阶段已表达过的观点,辩护时可简单归纳陈述,避免重复。
法纳君观察到,质证意见常与辩护意见重合,或质证意见本身为辩护意见的论证素材,法纳君建议如在质证阶段详细阐述过的意见,尽量避免在辩护阶段重复。
三、量刑辩护时,务必做区间预测,从低不从高。
部分合议庭会开展专门的量刑辩护,主审法官会询问辩护人具体的刑期建议。辩护人务必谨言慎行,庭前精准预测刑期,从低不从高,从宽不从严,且要做区间建议,把握不准时,可庭后补交,避免出现最终判决刑期低于辩护人建议刑期,十分尴尬。例如,某故意伤害案,辩护人建议量刑15年,法院最终判决14年。
四、做好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精细庭前辅导和庭前模拟。
毋庸置疑,庭审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最重要的自我展示场景,真实的庭审告诉我们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水准形态各样,参差不齐。或木讷,或过于煽情,或傲慢,或思维混乱,或闪烁其词,或反复无常,或滔滔不绝,或勉强认罪。
某诈骗案的上诉人基本听不懂检察员的发问,主审法官实在忍无可忍代为解释很久,但上诉人还是不断重复,答非所问。后主审法官主动提出给辩护人和上诉人先单独沟通几分钟,做些解释,但辩护人却称以意见为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自我展示效果除了本人的阅历、文化程度、认知等个人因素以外,也依赖于辩护人庭前的精细辅导。
对于委托人的庭前辅导,包括几部分内容:
1、庭审流程辅导,包括庭审每个环节的基本作用和目的。
2、起诉书意见异议要点或上诉意见要点归纳,包括可简要和清晰自己的意见。
3、案件事实和供述再梳理,包括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回顾、自己历次供述的梳理,尤其是反复的供述,必须提醒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行理清楚最终的供述。
4、常见庭审冲突梳理,包括常见的重大庭审冲突、微冲突形式,合议庭和检察员的常见表现和处理方式,如何智慧地应对。
5、最后陈述,包括最后陈述的要点,时长,模拟等。
6、品格展示,包括如何展示可信度、对案件的认知、庭审风格等。
7、庭审礼仪,包括庭审语言、着装、坐姿等。
五、有意识训练、塑造自己的庭审风格
某些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表现确实优秀,既巧妙完整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又让各方喜欢。法纳君观察到,这些辩护人有个共同点,就是庭审风格好。谙熟案件,发言简洁,情绪妥当,极具个人魅力。
通过观看视频,法纳君从旁观者的角度发现咄咄逼人、刻意表现、虚于应付、激情特别高昂型的风格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反倒理智冷静、言语铿锵简短有力的风格会更让人印象深刻,这些人的庭审习惯用语也很具个人特色。所以,法纳君建议辩护人需要有意识地训练自己的庭审风格,包括庭审肢体语言、庭审习惯用语等。
但当然无论如何,最重要的是让法庭和其他人员看到,我是一个负责任、专业的、可信的辩护人,我虽与你观点不同,但我也可以为自己的话负责任,千万不要让合议庭感觉辩护人是不诚信、不负责任的人,这绝对是非常致命的庭审形象,所以律师必须从各个角度构建自己的庭审诚信品格。
第六部分 后记&声明
本次庭审大数据制作让法纳君重新认识庭审,收获非常多,限于篇幅和时间原因,不能把这些收获全部分享给大家。法纳君坚信新认识主要来源于角色的转换,以前是只缘身在此山中的自我局限,旁观者角色会让自己更清醒。
如果想做好庭审辩护,辩护人必须对案件谙熟,且足够了解自己的优劣,深刻理解裁判者、控方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而庭审视频是原汁原味的一手素材,研读视频绝对是超值的学习方法,有兴趣的同行可以尝试。
最后现发表几点声明如下:
1、法纳制作大数据报告的主要目的是自我学习,本次报告中的很多维度都是法纳君根据自己的认知所定标准,并无客观的量化标准,部分统计结果也只是法纳君的主观感受,必然带有法纳君的个人偏好和理解,敬请大家使用时注意。
2、因现有数据原因,本次样本案例数量有限,且为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例,与一审庭审有差异,敬请大家使用时注意。
3、出于对隐私保护,未能即视展示庭审视频,可能影响大家阅读体验,敬请原谅。
4、期待法律技术公司能积极研发庭审视频技术,用技术驱动庭审实质化改革。
2013年12月11日,中国庭审直播网上线。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可见刑事庭审改革势在必行。
一手个案庭审实况是制度落实和执行的最佳检视镜。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最高法对庭审直播制度的落实,庭审直播触手可及,让我们有机会获得海量的原始素材进行针对性研究。
法纳君选取了100多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庭审直播视频进行研读,拟从程序和实体、软件和硬件等多维度一窥庭审实况,并作粗浅总结,抛砖引玉。
微观看,法纳君希望能帮助自己和其他刑辩同行更好地了解庭审实况,提高庭审技能,开展高效的庭审;宏观看,法纳君也希望该报告能得到检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注,影响更多人共同关注庭审效率和效果,促进庭审实质化,确保控、辩、审、被四方都能通过庭审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讼诉求,获得公正公平且让当事人真正信服的判决,甚至
让庭审成为艺术的专业盛宴,法律共同体能在庭审中充分享受到法律逻辑之美和专业之乐。
最后仅以此文献礼国家宪法日和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线6周年!
第一部分 数据来源&数据研读方式
数据库:中国庭审公开网&iCourt Alpha数据库
数据采集日期: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8日
数据采集方式:
1)在Alpha数据库,以“刑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庭审直播”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得300多个含庭审视频+裁判文书的刑事二审案例;
2)经人工查阅排除不完整或无声视频,确定最终
有效刑事二审庭审视频数量为102个。
数据研读方式:全人工观看。
第二部分 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概况
一、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概况
截至2019年11月18日,全网累计直播+录播案件数为567.0075万件,其中直播案件数量为559.4124万件,录播案件数量为75951件。最高法直播案件数量为3092件,录播案件数量为52件。
刑事庭审直播案件为861570件,录播案件为11323件,合计872893件。
根据同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已经公开裁判文书数量为8067.1187万件,庭审直播数量/裁判文书数量比约为7:100,可见庭审直播力度不大,尚有巨大提升空间。
但是从2个网站访问量来看,庭审直播网的访问量/裁判文书网的访问量约为55:100,这可能与文书数据处理技术的成熟度密切相关,业内已有多家法律技术公司对裁判文书数据进行商业化开发,优化数据维度,自建裁判文书数据库,分担了裁判文书网的很多流量。而据法纳君观察,目前尚未见法律技术公司对庭审直播视频进行深度的二次应用开发,中国庭审公开网暂属垄断型流量入口,故访问量攀升快符合常理。
二、庭审直播率
通过在Alpha检索和统计2014年1月1日-2019年11月18日期间已公开的全部判决书和庭审直播案件,根据中国庭审直播网和Alpha2个数据库计算出有庭审直播的案件比例约为2.8%。其中,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率约为2.3%,行政案件的庭审直播率约为2%,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率约为6.8%,

三、庭审直(录)播案件的省份分布
经统计,各省法院的庭审直(录)播情况分布地图如下:

截至2019年11月18日,庭审直(录)播数量最多的省份是江苏省,合计116.3431万件。公开庭审直播数量最高的前2家法院为法纳君经常出没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数量分别为31972件和28888件。

(注:该截图为2019年12月1日数据)
四、庭审直(录)播的案件类型
截至2019年11月18日,庭审直(录)播的案件分布类型如下:民事案件占比82%,刑事案件占比16%,行政案件占比2%。

截至2019年11月18日,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刑事庭审直播案件为872893
件(含录播案件11323件)。其中直(录)播较多的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如下:

五、庭审直播法院级别分布
据统计,最高法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不到4000件,9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

六、庭审直(录)播案件点击量
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单案最低点击量不到100人次,单案最高点击量超过1000W+人次,为云南农垦局原党委书记马吉林受贿案。另外,众所周知的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再审一案的点击量为900W+。

其中,点击量排前四类的案件分别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及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犯财产罪。

第三部分 刑事庭审大数据-改判&发回重审篇
本次样本:102个有效刑事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例庭审视频。
一 、法院情况
(一)法院级别分布
在本次统计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为58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为44件,比例相当。
(二)审理地域分布
在102个案件中,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省份如下图。案件最多的为重庆市,共22件,与中国庭审公开网已经公开的全数据分布并不一致,这可能受时间、检索方法等因素影响导致二者不一致。

二、庭审程序和庭审环境
(一)庭审方式-主要方式为现场庭审,远程庭审占比相对较小。
目前,庭审的方式主要分为2类,远程庭审和现场庭审。在102个案件中,远程庭审12 件,占比11.76%;现场庭审为90件,占比88.24%。

法纳君根据自身执业经验观察到,二审案件较少采用远程庭审,一审案件远程庭审普及率较高。
是否采用远程庭审与案件复杂程度、看守所和法院的距离、法院本身的硬件建设等因素密切相关,看守所距离法院越远,远程庭审适用率可能更高。在广州,白云法院的远程庭审率稍高于其他区法院。
同时,法纳君也观察到,越来越多的检察院已经配备远程开庭系统和提审系统,检察官可远程参加庭审。
“技术驱动法律,技术解放法律人”,法纳君相信远程视频、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都会助力庭审方式的多元化。如能逐步建立、完善和科学化刑事案件的分流标准和制度,用好远程庭审,通过技术提高司法人员效率,降低普通百姓享受法律服务的成本,公平正义将更加触手可及。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戒具解除情况-戴戒具受审比例偏高。
在102个案件中,庭审中被告人戴戒具受审的比例约为46.08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法律规定原则上应该解除戒具,特殊情形下不解除戒具。
法纳君随机观看了部分一审案件庭审视频,发现是否解除戒具主要依赖于审判人员的个人习惯和判断。相当一部分庭审中,系经辩方提醒后方解除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戒具。
法纳君分析,除了审判人员个人习惯外,可能还与庭审环境以及庭审时间相关。例如,有些法庭的审判区与旁听区未作隔断处理(如下图)。

另外,在速裁、简易或庭审时间相对较短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可能基于效率考虑不解除戒具。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落座/站立受审情况-站立受审比例偏高。
在102个案件中,庭审中被告人站立受审的比例为36.27 %,落座受审的比例为63.73 %。


落座受审与解除戒具一样,主要依赖主审法官的个人习惯。法纳君这次观看到某位年纪较长的上诉人在站立接受法庭调查约1.5小时后明显露出疲惫状,审判长突然问:XXX,你是不是很累?坐下说吧。被告人听后连忙落座,面露感激????。
法纳君认为,长时间庭审对于各庭审参与人都是非常挑战的体力活动,更何况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还是受审一方,身心更紧张,如能尽量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相对轻松的状态下受审,有利于其更真实地表达个人意见。氛围的创造更多依赖细节的铺陈。
(四)律师着袍情况-不着律师袍为主流。
在102个案件中,辩护人着律师袍出庭辩护的比例约为18.75%,不着律师袍尚为主流,尚有相当部分律师没有着正装出庭。相反,检察员均着正装出席。
(五)庭审次数&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比率特别低。
在102个案件中,约有82.3%的案件庭审1次作出判决。
1个案件经过1次庭审当庭宣判。10个案件在2次庭审后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比率约为10.78%。
(六)庭审时间-大部分庭审时间集中在1.5小时以内。
在102个案件中,最短的庭审时间为10分钟,最长的庭审时间为8小时35分钟。
其中,10-30分钟以内的庭审为24件;0.5时-1小时以内的庭审为22件;1小时-1.5小时的庭审为22件;1.5小时-2小时的庭审为13件;2小时-3小时的庭审为10件;3小时以上的庭审为11件。

(七)庭审时间分配 -单案法庭辩论平均耗时高于庭审发问、举证质证耗时;63.7%的案件中,辩方庭审占时高于控方占时。
(1)法庭辩论用时在庭审总用时中的占比为10-30%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法庭辩论在总用时占比10%以下的案件占比10.78% ;用时占比10-20%以下的案件占比36.27%;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30.39%;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4.71% ;用时占比40%以上的案件占比7.84%。
其中占比最高的个案为80%,最低的为2.6%。

(2)举证质证用时在庭审总用时中的占比20%以下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没有举证质证的案件占比27.45%;用时占比10%以下的案件占比25.49%;
用时占比为10-20%的案件占比23.53%;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10.78%;
用时占比为30-40%的案件占比7.84%;用时占比40%以上的案件占比4.9%。
举证质证个案用时占比最高为79.65%。

(3)庭审发问用时在庭审总用时的占比-一旦发问,耗时攀升很快。
据统计,没有庭审发问的案件占比23.53% 用时占比10%以下的案件占比14.71%;用时占比10-20%的案件占比17.65%;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18.63%;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7.65%;用时占比40%以上案件占比7.84%。
其中个案用时占比最高为56.62%。

(4)辩方辩论时间在庭审总用时中的占比为20%以下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辩方未发表辩论意见的案件占6.84%;辩论意见用时占比10%以内的案件占比35.90%,用时占比10-20%的案件占比29.91%;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8.55%;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2.82%;用时占比40%以上案件占比5.98%。
辩方辩论用时占比最高为40.23%。

(5)控方用时在庭审总用时占比为10-30%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控方用时占比10%以内的案件占比5.88%,用时占比10-20%的案件占比28.43%;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35.29%;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1.76%;用时占比40%以上的案件数占比18.63%。
个案用时占比最高的案件为70.59%

(6)辩(被)方用时在庭审总用时占比为30%以下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辩方用时占比10%以下的案件占比26.73%;用时占比10-20%的案件占比23.76%;用时占比20-30%的案件占比21.78%;用时占比30-40%的案件占比13.86%;用时占比40%以上案件占比13.86%。
个案辩方用时占比最高为59.74%。

(7)(出庭意见:辩护意见用时)比在1倍以下的案件最多。
据统计,(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小于0.5倍的案件占比27.45%;(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为0.5-1倍的案件占比36.27%;(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为1-2倍的案件占比24.51%;(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大于2倍的案件占比11.76%。
个案(出庭意见:辩护意见)比最高比为9倍。(辩护意见:出庭意见)比最高比为6.67倍。
在102件案件中,辩护最长用时1小时23分钟,出庭意见最长用时50分钟。

(八)辩论轮数-主要发表2轮辩护意见。
在102个案件中,辩论最多轮的为3轮,50%的庭审发表完2轮辩护意见后结束庭审辩论。

(九)律师出庭数量-1位律师出庭为主。
在有律师出庭辩护的案件中,67.9%的案件受托律所指派1位律师出庭辩护,32.1%的案件指派2位律师出庭。
(十)检察员出庭数量-2位检察员出庭为主。
在102个案件中,86.2%的案件有2位检察员出庭,8个案件有3位检察员出庭。
(十一)庭审语言使用情况-二审普通话庭审不到60%。
在102个案件中,庭审语言为普通话的占比59.98%,方言开庭占比49.02%。
三、实体审理情况
(一)庭审流程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视频解读,各地法院对于二审流程基本如下图,并无太大区别。
1、因上诉启动的案件庭审流程

在因上诉启动的二审案件中,合议庭审理流程差异主要集中在庭审发问顺序。部分合议庭的流程为先由辩发问再由控方讯问;而部分合议庭则如一审顺序,先由控方讯问再由辩方发问。
2、因抗诉和上诉或抗诉启动的案件庭审流程

(二)一审判决宣读情况- 58.9%的案件为简要宣读法。
据统计,合议庭宣读一审判决主要有4种方式:1、原文逐字宣读一审判决;2、简要宣读;3、只宣读判决结果;4、不宣读判决书。

法纳君观察到,有几个案件在宣布庭审开始半小时后尚未进行正式的法庭调查,前半小时花费在身份核对、庭审纪律宣读、判决书宣读、核对上诉要点等事务。
事实上,因上诉启动的二审案件,上诉人及辩护人已研读过一审判决,再宣读未必能对上诉人产生真正的价值。法纳君建议,合议庭可考虑把选择权交给上诉人和辩护人,拟宣读前询问上诉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宣读一审判决。如不需要,简要概括判决书要点后结束该流程。把该阶段节省的时间给上诉人/辩护人,用于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给予上诉人/辩护人充分的发言时间,而同时又未增加合议庭的审理时间。
(三)上诉人发表上诉意见方式情况-70.6%的案件由上诉人自行陈述上诉要点。
据统计,上诉人发表上诉意见的方式有几类情况:1、全文朗读上诉状,占比9.80%;2、辩护人代为陈述上诉要点,占比11.76%;3、上诉人自行陈述上诉要点,占比70.59%;4、其他情形(如审判长归纳),占比7.84%。

上诉人不主动要求辩护人陈述上诉要点时,大部分的主审法官倾向由上诉人自行陈述上诉意见,因上诉人的陈述、概括能力存在差异,主审法官会自行归纳上诉意见要点由上诉人进行确认。
(四)庭审发问阶段(注:为简化表述,本文中检察员、合议庭讯问也表述为发问)
1、检察员发问内容-围绕争议事实发问为主流。
在102个案件中,检察员进行发问时,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围绕基本事实发问,占比40.2%;二是只针对争议事实发问,占比44.1%;三是不发问或天马行空式发问,占比15.7%。

本次样本虽属于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例,但有相当部分检察员仍然会针对基本事实进行发问,而不区分争议事实和非争议事实。
2、检察员发问发问逻辑-大部分检察员的发问逻辑清晰、连贯。
法纳君从受众的角度观察和感受,74.5%的检察员发问逻辑很清晰,发问连贯,短句发问多,法纳君作为未看卷宗的旁观听众也能相对清晰地理解发问逻辑。
尤其是涉及多人多事时,部分检察员会主动对发问进行分组分类,发问前直接开明见山表达“现在针对**对你进行发问。”
封闭式的短句发问更易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理解,发问过程更加流畅。类似长段铺垫后再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回答绝对会超出你想象的发散(此处省略1万字)。
但也有小部分检察员发问比较绕,尤其是针对辩护人发问后的补充发问。
举个栗子,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件中,上诉人辩称系在警察对其盘问完毕离开其出租屋后,主动将偷来的一包毒品交给警察处理,没有持有毒品的故意。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的辩解不合理,所以在发问时先用大段的语言重复上诉人的辩解,又加上一段描述上诉人可选择直接处理的方式,最后的问题是为何会选择交给警察处理这样不利的方式?
上诉人听了这个发问后,马上作了一段很长的解释,其核心意思就是他认为交给警察是当时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当时根本没有想那么多,说来说去回到原点。
法纳君当时听到这个发问时,也深感检察员发问之绕,最关键在于有利不利是个非常主观的标准,上诉人与检察员的标准并非一致,所以上诉人最后的回答并没有突破之前的范围,检察员没有达到发问目标。
3、上诉人庭审供述和庭前供述不一致时的检察员反应-75%的检察员职业素质过硬,不动声色通过具体发问击破。

发问阶段,如上诉人的庭审供述与庭前供述出现重大不一致时,约75%的检察员会通过继续不动声色地发问核查具体事实。小部分检察员会通过直接的或隐晦的言语喝止上诉人、当庭请求法庭取消自首、直接出示证据压制上诉人等方式来控制局面。部分检察员使用的争议处理方式:
“上诉人,检察员需要提醒你的是,一审法院认定了你自首、坦白等情节,你今天的供述与侦查、一审阶段的供述完全不一致,你清楚这种行为的后果吗?”
“上诉人,你今天庭审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完全不一致,我们会请求法庭撤销对你的自首认定。”
“上诉人,等下举证阶段,我会出示相关证据,你仔细听好了。”
“你认为你的解释正常吗?好了,我不问你了。”
除此之外,部分检察员在进行讯问前,先对上诉人进行教育:
“你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请你珍惜这次庭审机会,如实供述。”
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检察员发问的理解情况-约有一成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很难听懂检察员发问。
据统计,约50%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基本能听懂检察员的发问并能进行有效回答;约30.3%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不仅能清楚地回答检察员的发问,还能主动积极地反问或自行发散回答;约有12.7%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基本很难听懂检察员的发问,需要多次解释和澄清方可回答。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不懂庭审发问时,95%以上的主审法官会耐心地协助检察员解释或变换发问方式,确保上诉人能听懂并回答问题,只有极少部分主审法官态度急躁,喝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在该102个案件中,极少出现主审法官直接训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情况。
5、辩护人直接反对检察员发问情况—极少辩护人反对发问。
在102个案件中,只有1个案件,辩护人直接反对检察员的发问,反对的原因是检察员要求上诉人确认是否构罪,辩护人认为检察员越权发问。
法纳君观察到,并非检察员的发问毫无漏洞,其实庭审中的诱导式发问并不少,但辩护人较少进行反对,主要根源可能在于庭审对抗性氛围较弱。同样,检察员也很少反对辩护人发问。
6、辩护人发问情况-38%的辩护人无发问或极少发问。
在102件案件中,约38%的案件中,辩护人没有发问或极少发问。而在有发问的案件中,约有21%的辩护人发问逻辑不够清晰,约有31%的辩护人用长句发问,约有35.5%的辩护人发问语速过快或过慢。

7、合议庭发问情况-合议庭发问比率高过8成。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合议庭进行发问的案件比率为84.31%。
其中,15.12%的发问系对检察员发问的补充和细化,6.98%的发问系对辩护人的发问补充和细化,77.90%系合议庭新增发问,这可能受本次选取的案例为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例较大影响。
司法实务中,二审以书面审理为主。除非有新证据或其他特别原因,在大部分二审案件中,合议庭一般先进行初步书面审理后再决定是否有必要开庭审理。一旦开庭,基本可说明主审人员认为很有必要通过庭审核实某些重点,或事实,或法律适用,故在庭审中发问较多。

8、恢复法庭调查情况-近三成的案件曾恢复法庭调查。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有29.4%的案件存在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形,大部分原因系检察员或合议庭需要补充发问,部分系检察员遗漏举证,较少因为辩护人原因恢复庭审调查。
(五)举证质证阶段
1、检察员举证情况-60%的案件未举证。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60.7%的案件因事实无异议不进行举证或由合议庭简单宣读一审证据清单;约34.3%的案件因事实存在争议或出现新证据举证;约5%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也未举证。

2、举证方式–65%的案件为按证据类型举证。
据统计,在102个案件中,检察员进行举证的方式主要为按证据类型举证,占比65%;35%的案件按照证明目的进行举证。
法纳君专门对检察员举证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方式进行了统计,70%的案件系通过直接宣读言词证据的方式进行举证,30%的案件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举证。
3、辩护人的质证方式-概括质证比例约为32.3%。
据统计,在102个案件中,辩护人的质证方式有2种:逐份质证和概括质证,尤其是证人证言、供述等言词证据多为逐份质证,其中概括质证比例约为32.3%。

在质证环节,约有30%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行针对证据发表较多质证意见。
4、辩护人提交新证据情况-提交新证据比例约为25.4%。
据统计,在102个案件中,有25.4%的案件,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只有5个案件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其中1个案件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5、辩护人是否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极少申请证据排除。
据统计,在102个案件中,有3个案件的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未有一件被准许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六)法庭辩论
1、合议庭是否归纳争议焦点-57.8%的合议庭没有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
在法庭辩论前,有38.2%的合议庭在法庭辩论前归纳了争议焦点;57.8%的合议庭全程没有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约有4%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前或最后陈述阶段归纳了争议焦点。

少部分合议庭把辩论意见区分为定性和量刑辩护2部分,约有17.6%的案件中,控辩双方专门开展了量刑辩护。
2、二轮辩护情况-逾半案件存在2轮辩护。
在有辩护人的案件中,约50%的案件开展了第二轮辩护。存在二轮辩护的案件中,有60%的合议庭在二次辩论前归纳了争议焦点。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前是否宣读身份-逾半发表较长身份介绍。
在发表辩护意见以前,52%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以前,会发表一段较长的自我介绍。(如下图)

4、辩护人发表辩护逻辑-总分式和分总式为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逻辑主要集中为2种方式:1)先总后分,即先说总观点再说分观点并逐一进行论述,占比45%;2)先分后总,先讲分论点,最后进行总结,占比40%。尚有15%的案件,法纳君无法听出其逻辑结构,较难归纳观点。

5、辩护意见简练程度—近4成的辩护意见过于冗长。
据统计,辩护意见简练、简洁的案件,占比62.8%,冗长者占比约为37.2%。

6、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的情绪饱满程度—8成辩护人情绪饱满冷静。
据统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情绪激动高昂者占比13.2%;79.5%的辩护人情绪冷静;尚有7.3%的辩护人情绪不够饱满或中气不足。
7、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语速-约有44.6%的辩护人语速过慢或过快。
据统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19.3%的辩护人语速过快,法纳君听得很辛苦,预计书记员打字更辛苦;25.3%的辩护人语速过慢,法纳君表示很着急;55.4%的辩护人语速适中。

8、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时是否宣读身份-70.6%的检察员宣读身份。
70.6%的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以前会宣读身份,如下:


9、检察员发表辩论意见情况-近7成检察员直接逐字念读辩论意见。
检察员发表首轮辩论意见多为直接念稿,二轮辩论意见则为现场发挥多。
首轮直接念读辩论意见的比例为67.6%,而且大部分只正经地埋头念稿,不与其他庭审人员进行眼神交流。

10、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回应辩护意见情况-4成案件不直接回应辩护意见。
在回应辩护意见时,检察员表现不一,40.6%的案件中,检察员直接念读出庭意见,基本不针对性回应辩护意见;35.1%的案件中,检察员先念完出庭意见再直接回应辩护意见。24.3%的案件中,检察员会详细逐条回应辩护意见。

11、二轮或二轮以上辩论意见流畅程度-约有2成逻辑性和流畅度一般。
因二轮辩护意见均属于现场发挥,比较考验辩护人和检察员的临场应变能力。
据统计,约有20%左右的辩护人和检察员在发表二轮辩论意见时,逻辑不够清晰,流畅度一般。
12、检察员是否当庭发表量刑建议-约3成案件当庭发表量刑建议。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26.4%的案件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量刑建议。

13、辩护人协作情况—约7成案件1个辩护人出庭或孤身作战。
据统计,72.2%的有辩护人出庭的案件中,只有1个辩护人或虽有2个辩护人但基本只有1人发言;27.8%的案件中,2位辩护人出庭辩护并表现出协作和分工。

14、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肢体语言-8.5成辩护人无过多肢体语言。
据统计,庭审中,85.5%的辩护人肢体语言较少;13.3%的辩护人有一定肢体语言,肢体语言主要坐姿不正、手势多、多次扶眼镜、托下巴、抓脸、摸鼻子等;1.2%的辩护人庭审肢体动作过多。

15、辩护人音量—尚有1成左右辩护人音量过低。
据统计,33.7%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的音量非常洪亮;57.8%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的音量正常;8.5%的辩护人音量偏低。

16、辩护人语音语调-7成左右辩护人庭审语音语调起伏少。
据统计,73.5%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语音语调平平,无波动;26.5%的辩护人语音语调抑扬顿挫。

17、辩护人普通话标准程度-约有4.5%的辩护人普通话很难听懂。
据统计,在使用普通话的庭审中,51.8%的辩护人普通话标准,口音较弱;43.7%的辩护人普通话一般,口音较多,但不影响交流;4.5%的辩护人普通话很难听懂。

18、检察员协作情况-2人出庭,但能明显感知协作的比率约为13.7%。
2个以上检察员出庭比率很高,但据统计,只有13.7%的案件中,2位或以上共同发言,法纳君可感受到明显的内部协作与分工。

19、检察员在庭审中的肢体语言-9成公诉人庭审中肢体语言较少。
据统计,89.2%的检察员在庭审中肢体语言极少;6.9%的检察员有一定的肢体语言,肢体语言主要为整理衣服、挥舞手势、摸头抓脸、整理材料、托眼镜等;3.9%的检察员庭审肢体语言非常多。

20、合议庭协作程度-近5成案件的非主审合议庭成员全程无发言。
53.9%的案件中,除了主审人员发言外,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发过言,发言主要是宣读判决书,一小部分为庭审发问。46.1%的案件中,其他合议庭成员不曾发言。
(六)庭审参与人员风格
1、辩护人庭审风格-理性和平型居多
法纳君借鉴桑涛检察官在《决战法庭:检察官、律师庭审制胜36计》一书中对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分类,对辩护人庭审风格分类如下:

2、检察员的庭审风格-理性和平型居多。

3、主审人员风格-理性和平型居多。
(1)主审法官是否为审判长:
据统计,81.3%的主审人员为合议庭审判长。
(2)主审人员的庭审风格从多到少。

4、控、辩(被)、审互动情况
(1)庭审冲突-近2成庭审出现过微冲突。
据统计,庭审中,78.4%的庭审无冲突;2.94%出现了较为激烈的冲突;18.66%的庭审出现了微冲突。

(2)合议庭是否2次以上打断辩护人(上诉人)发言-约13.7%的合议庭2次以上打断辩护人(上诉人)发言情况。
据统计,13.7%的庭审中,合议庭2次以上打断辩护人(上诉人)发言。
打断发言的原因包括:1)辩护人发言过于冗长、重复发表;2)上诉人回答问题时答非所问;3)上诉人情绪激动,言语不当;4)辩护人语速过快,合议庭跟不上;5)上诉人重复发言;6)上诉人误解法庭审理重点,发言发散;7)合议庭认为辩护人无端揣测;8)使用较多带有较浓情感色彩的表述;9)辩护人发言时手机铃响或随意走动、传递材料等行为;10)合议庭认为辩护人存在诱导性发问;11)辩护人举证时未指明证据位置;12)认为辩护人陈述不实;13)最后陈述情感过于丰沛;14)主审法官性子急躁。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主审法官姿势-近5成看电脑居多,偶尔抬头看发言人。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法纳君特意观察了主审法官的表情,据统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大部分时间盯着电脑,偶尔抬头????,占比45.7%
2)任你妖娆,我只看电脑????,占比15.7%
3)一直深情似水地望着辩护人,占比21.7%
4)好着急你还没讲完????,占比1.9%
5)直接询问何时讲完或提交书面辩护词,很庆幸这次没有。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庭审表现-8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庭审表现冷静
1、上诉人庭审情绪-8成被告人情绪稳定。
据统计,79.4%的上诉人在庭审中情绪稳定;17.6%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情绪激动,包括愤怒、哽咽等。3%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基本全程对抗情绪参与。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最后陈述风格-约1成上诉人基本放弃最后陈述。
据统计,61.77%的案件中,上诉人进行了相对平静的最后陈述;13.73%的案件中,未见最后陈述环节或上诉人基本放弃最后陈述;24.5%的案件中,上诉人进行了情感丰富甚至带点煽情的最后陈述;
个别上诉人的情感相当丰富,令法纳君吃惊。某个发回重审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在最后陈述中,简直是CCTV式的获奖感言,回顾案件审理过程后,一一致谢主审法官、检察员、辩护人、家人,而且还详陈具体理由,久久未提及具体案件的意见,最后主审法官忍无可忍,直接打断上诉人发言,要求直述个案意见。
3、上诉人最后陈述时的主审法官表现-逾5成直视上诉人陈述。
上诉人最后陈述时,法纳君特意观察了主审法官的表情,据统计,主要分为着几种:
1)大部分时候盯电脑,偶尔抬头看看????,占比28.57%
2)他任性妖娆,我只看电脑????,占比15.71%。
3)一直深情似水地望着上诉人席❤,占比52.86%
4)着急上诉人还没讲完???? 0
5)直接问有书面意见吗????,占比2.86%

第四部分 法纳君看刑事庭审
法纳君换个视角,以旁观者身份集中观看了100多个庭审视频,收获很多,现发表一些浅见,如有不当,欢迎大家拍砖。
一、和谐庭审
通过观看102个庭审视频,法纳君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和谐庭审,剑拔弩张的庭审极少。
虽然个别庭审出现了激烈的庭审冲突,但整体看,控辩审三方的情绪稳定、理性。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保持比较高的克制和耐心,较为充分保障了控方、辩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和权利。在102个案件中,合议庭打断上诉人/辩护人发言的情况较少,辩方和控方庭审用时相当,逾6成个案中,辩方用时稍高于控方用时。
同时,和谐庭审也意味着庭审的对抗性较弱,庭审冲击感一般。庭审中,控辩双方多是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出庭意见/辩护词发表意见,部分辩护人甚至当庭表示,详细意见以书面辩护词为准,展开二轮或以上辩护的比例约为50%,50%的庭审一轮辩论后结束法庭辩论。又如,庭审发问中,严格探究控辩双方的发问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但彼此都很少提出异议。
法纳君注意到,控辩审三方似乎存在某种天然的默契,咱们点到为止即可。即使一方曾试图引发辩论,但因另一方认为没有必要回应或不愿意回应而恢复和谐。
法纳君认为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
1、本次统计的样本案例均为二审庭审,事实和法律争议相对清晰,证据基本固定,合议庭在审理前已经清晰争议焦点,庭上突发状况较少,只要不提交新证据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庭审中翻供,控辩审三方均可在庭前充分准备。
2、庭审对于合议庭作出个案判决的影响相对有限。
法纳君观察到,二审庭审对于审判方来看只是排除疑惑的方式之一,作出判决主要还是依赖书面审理。见微知著,庭审中,一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庭审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无论是控方亦或审判方都会特别谨慎,而且极力回避或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在证人出庭制度不能有效落实、法院无法直接掌握一手信息又无法排除非法证据时,裁判方从裁判安全的角度考虑,依赖书面审理和侦查机关主导下所做的供述更安全。
3、对庭审效率的追求优先于庭审精细化的庭审理念是主流。
本次样本案例均是各地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的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庭审,基本属于审判人员认为很有必要进行庭审的案件。法纳君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认为本次样本庭审的平均精细程度已经可以代表较高庭审实务水平。如果要求基层法院或一审案件的审判人员耗费这么多时间来主持庭审,只怕难以执行,审判方对效率的追求非常高。
案多人少是已经不可回避的问题,又要实现庭审精细化,法纳君认为仅靠审判人员职业操守或个案难以解决,只能从宏观角度和制度上解决,例如做好案件分流和增加审判人员、运用认罪认罚制度等,简单案件用好速裁、简易程序,快结快审,腾出时间给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精细化庭审。
法纳君绝不倡导演出式的庭审,但认为庭审中允许或激活冲突或争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维护司法的权威需要,只有接受审判的人真正理解和服从判决时,司法才更有权威。这些问题大可上升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但法纳君更想聊聊很实际的问题。目前尴尬的是,我们还在争议律师该如何给被告人查阅卷宗,庭审念读式举证,简短的“本院认为”… 上诉人/被告人在诉讼全程中缺乏充分的路径了解诉讼,控被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庭审是控辩审被四方少有的可面对面沟通的场景。如果庭审再不给予控辩双方必要的对抗和争论,上诉人/被告人就更没机会理解法律的逻辑,也无法很好地感受诉讼,敬畏法律和规则。而同时,被告人也需感受到辩护人为其努力维护权益,更加相信专业的引导。除此之外,我们还需用被告人听得懂的语言和方式来感知法律、感受诉讼,消除认知差异,以便作出让受审人员更容易理解的判决。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认知差异和感受的创造不能单纯依靠辩护的法律服务,而是需要通过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逐步消化。法纳君认为庭审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其次,专业从业人员也需要。像法纳君这种被美港律政剧“祸害”深入法律门的人不在少数,谁不曾被律政剧中的假发、“我反对”所迷惑过。专业从业人员也需要在庭审中感受法律之美,和而不同之美,以让我们对这份职业的热爱更长久些。
哈哈哈,以上都是宏大的历史课题,法纳君人微言轻还不足以言之。不过,作为一线从业人员,我们可以先从个案入手,力能所及地改善个案庭审质量还是有很大作为空间的。
二、辩护人庭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庭前对证据、案情的研判质量。
虽说庭审是表达的艺术,辩护风格有异,表达技巧不同,但法纳君观察到,庭审表达不到位,逻辑不严谨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表达技巧,而是没有找到关键辩点,且辩点没有与具体证据关联。
例如,某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护人辩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目标在于通过质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而排除上诉人系直接加害者。但当法官问辩护人,与哪些证据存在矛盾时,辩护人又不能说出一二三,这个点最后在庭审中潦草而过。
所有优秀的庭审都必须建立在对案件证据的把握上,如果辩护人的观点没有证据关联和支持,优秀的庭审表达技巧有时反倒会起负面作用,极有可能让法官怀疑是作秀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看。
另外,对证据瑕疵程度把握不够精准。
庭审中,辩护人常对很多瑕疵发表意见,但大多数时候难以引发合议庭共鸣。法纳君通过比对判决结果也确认合议庭的关注点与辩护人确存在差异,所以如何权衡证据瑕疵大小以及确定庭审击破重点会直接影响庭审的效果和质量。
三、庭审专业陪跑选手多,庭审中的团队内部协作较欠缺。
法纳君观察到,刑事庭审单兵作战现象比较普遍。
首先,看审判席,虽是合议庭开庭,但大部分的庭审基本由主审法官把控,除了部分主审法官会安排一位合议庭成员宣读判决书外,其他时间非主审法官多以观察者的角色参与庭审,少部分主审法官在完成每一个阶段时会主动询问其他成员是否有补充,合议庭成员基本表示无补充。
但据数据显示,约30%的案件存在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况,且相当一部分案件系因合议庭需补充发问而恢复庭审,这说明并非所有主审法官能关注到每一个细节,如果能更多得到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支持和帮助,可更好地完成庭审,所以法纳君认为非主审法官的合议庭成员专业陪跑居多,合议庭内部在庭审(法纳君指仅限庭审环节)的实质协作较为欠缺。
其次,看控方席,79%的案件中有2位或2位以上出席庭审,但基本都是由一位检察员发言,包揽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其他检察员记录和极少补充,给人感觉就是领导视察工作或专业陪跑。
再次,看辩护席,更加明显。因法律未规定必须2位辩护人出庭,且关系到委托人成本,故辩护人自由选择权大,直接免陪跑,约70%的案件只有1位律师出庭或发言, 30%的案件才可看出内部协作和分工,如遇2个不同律所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时,甚至每人一套辩护意见,各自作战。
事实上,庭审之于刑事诉讼的意义如同演出之于芭蕾舞演员,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如何将数月甚至数年的刑事诉讼过程浓缩地在短短几小时或几天的庭审中集中展示并非易事,纯靠单兵作战很难做到精细化、精致化。庭审一旦实质化,势必对庭审的每个细节都提出更高要求,只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分工才能做的更好。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发挥较弱,尤其是最后陈述环节过于形式化。
通过观察庭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庭审中发挥的机会较少。如供述出现不一致时,容易遭受质疑,这种质疑潜在地限制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自由发挥。其次,在最后陈述环节中,基本流于形式,除了示弱博取同情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并不懂得该如何表现,也不能理解该环节的作用和价值。
五、二审的庭审发问发挥空间相对较小。
二审案件不同于一审案件,已经过审理,基本事实清楚,辩护人的庭审发问不宜重复且必须有针对性,尤其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的案件,必须深挖,仔细揣摩案件疑点,能提前向主审法官展示案件疑点,少让法官对辩护人的发问进行补充发问,展示专业才更容易说服法官。
六、庭审仪式感相对较弱
从庭审流程看,本次样本案例的庭审均能做到合法合规,但庭审的可观性、即视感非常一般,法纳君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庭审:
(一)部分法院的法庭环境较为简陋,威严度不够。
(如下图的法庭,法庭本来就很小,检察员席、辩护人席的桌椅不摆放整齐,书记员电脑的数据线外露等等,很难让被告人感受到法庭的威严。事实上,请相信法纳君,这绝不是最简陋的)

(二)辩方、被告人的着装相对随意
同一场庭审,审判方、公诉方均统一着职业装出席,辩方着装相对随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着装更是五花八门,甚至有男性被告人穿着花棉裤参加庭审的。
相比而言,检察员、合议庭的着装更职业、正式。
(二)法庭辩论念稿率过高。
前文数据显示,首轮辩论意见念稿率太高,甚至与受众毫无眼神交流。
第五部分 法纳君与各位辩护人共勉Tips
作为诉讼律师,庭审绝对是最重要的战场之一,也是我们天天在开展的工作,但必须承认个人庭审质量的差异。

随着庭审直播技术的成熟,律师在庭审中的每一个举动可能都会被别人观看、研究,所以如何精细化辩护、精致化庭审越来越重要。
法纳君秉承“自律者得自由”的一贯理念,倡导先做好自己再去影响公检法,所以借此文给同行聊聊自己的一些想法,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见谅。
一、重视庭审仪式感,辩护人必须有意识地管理自己的庭审形象。
(一)庭审宜着律师袍
同一场庭审,审判方、公诉方均统一着职业装出席,辩方着装相对随意。
抛开司法部关于着律师袍的规定,仅从观阅庭审的感受来看,职业装确实显得更专业、权威。例如在某涉黑案中,几十位辩护人统一着装,也是一道很好的庭审风景呢。

律师在着律师袍时,除了佩戴全国律师协会的徽章外,也可以带上所徽,增加个性。(法纳君看完视频后表示,借机赶紧要求我家潘少女请设计师配置逼格庭审装备,哈哈哈)。
特别提醒,律师袍很容易起皱,庭前需要适当熨烫。
(二)女律师庭审宜短发或盘发
法纳君特别观察了女检察员的发型,短发或绑(盘)发出庭,极少有检察员长发披肩出庭。再观察部分女律师们的发型,极为多样。对比庭审观感后,法纳君建议女律师们尽量短发或绑发出庭,会显得更职业、干练。
(三)女律师宜淡妆出庭
在102个案件中,法纳君观察到有几位女律师着浓装出庭,尤其是唇彩过于浓艳,佩戴极为夸张的耳环、首饰,这些都会让受众感觉不够稳重和职业,宜淡妆出庭。
(四)庭审情绪饱满
在102件案件中,发现部分律师在庭审中的情绪相对低落或随意,法庭发言音量低,中气不够,让受众感觉情绪不够饱满,进而会对辩护人的工作态度产生质疑。咱们庭前做了那么多工作,千万不能因为这些小细节而让合议庭和委托人对咱们的职业操守产生质疑,所以必须在庭审中时刻保持适度的紧张感和饱满的情绪,哪怕认为说与不说或许没区别,既然决定开口说,请严肃对待。
但请注意,千万别作,尤其是戏精型辩护人,别给自己拉仇恨啦。
(五)庭审肢体动作得体
庭审中,一定注意坐姿,尤其是长时间庭审时,必须时刻保持坐姿,忌出现哂笑、嘲笑或不够严肃等不当微表情,万一被摄像头抓拍到或其他庭审参与人员看到,十分尴尬。
(六)多关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庭审受审微权利和微待遇
前面分析过,超过40%的案件中,合议庭没有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除戒具,长时间站立受审等等。作为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提醒审判长解除,让其更有尊严地受审。
总之,法纳君认为,先不论实体审理如何,先尽量为被告人创造严肃、严谨、认真、有尊严的庭审环境和氛围,也要有意识、有能力和智慧说服合议庭共同营造这种环境,让被告人从各个细节直接感受到庭审是一件很庄严的事,无论是辩护人还是合议庭都在竭尽全力地保障各位被告人公平、公正受审,减少被告人对过程的质疑和怀疑,腾出更多精力、时间和注意力关注实体审理。
二、提高庭审体验意识,确保自己的声音被更好地听到。
法纳君认为,从辩护人的角度看,庭审的参与人员可以分为用户和客户。
客户是指咱们的委托人及家属,他们购买咱们的时间和智慧,客户的实质诉求和庭审体验自然必须满足,律师有义务让客户在庭审中感受到律师的价值,聘请律师能够直接受益,这是最基本的契约逻辑。(法纳君借此呼吁咱们公检法的伙伴能充分理解律师的行业角色,不服务好委托人怎么活,你们也很孤单对不呢?)
用户是指不购买律师时间但是直接决定律师价值的人或影响我们价值的人,包括合议庭、书记员、检察员、同案犯辩护人、旁听人员以及观看直播的人员。
尤其是合议庭,是律师最大的用户,必须让他们有更好地庭审体验,才会更有可能采信咱们的意见。成熟有经验的辩护人,必须能平衡客户诉求和用户诉求,把握分寸,既不能让客户受委屈,也不能让用户反感或是压制客户。
(一)辩护人法庭发言语速适中,210-240字/分为宜。
通过感受庭审发言的速度,我们发现部分辩护人的语速过慢或过快,受众听起来会有些辛苦。
很幸运这次的样本案例中有一个田文昌律师的庭审,法纳君认为庭审发言的语速、音量都很适中,专门剪辑推荐给大家。(Ps:事先未取得田律师同意,如反对,请联系法纳君撤下)
法纳君通过测试和检索获悉,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音员的语速为250-260字/分钟。田律师的语速约为210字/分,法纳君建议210-240字/分的语速会让受众听起来比较舒服,尽量不要超过260字/分,否则要么难以记录,要么难以掌握发言情绪。
如需刻意训练,推荐搜狗听写。
(二)说好普通话,走遍天下都不怕。
带有严重口音的性感普通话毫无问题,但一定要确保庭审参与人员听的懂。
(三)音量适中,庭前注意调试设备。
庭审中,辩护人发言中被合议庭打断,要求对麦发言,建议辩护人在庭前花一点时间调试一下设备,减少庭审中发生此类状况的时间消耗,少让合议庭为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操心。
(四)庭审发问宜短句不宜长,问题宜封闭不宜开放。
庭审发问因涉及实体法内容,法纳君无法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
只有一点提醒大家,发问语句务必简短且要有强烈的拆分思维,句子太长,就拆分成多句发问。发问时尽量设置封闭式问题,不适合过于开放。
如果要开放式发问,请庭前在发问前做好充分铺垫。
(五)二审质证须更加注重证据证明力的质证。
二审采用概括式方式质证无争议,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也较为容易界定,控辩审三方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证明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辩方却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为辩方,除了合法性、真实性的质证外,更须将精力着重于质证证据的证明力。
(六)发表法庭辩论意见时结构清晰,简洁。
1、总分式(自上而下式)表达相对更有优势,结论先行。
如前统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主要有2种方式,一是总分式(自上而下式);二是分总式(自下而上式)。
法纳君在对比聆听多个视频后,认为总分式的方式会容易让受众get到要点。如果你要讲的分论点很多时,请记得用上这个句式“现发表*点辩论意见”, 重点是几点,到底要发表几点意见,结论先行,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务必先亮明。
某贪污案辩护人的开头表达方式值得借鉴。
经梳理,该辩护人作无罪辩护,首轮辩护意见耗时约28分钟,共有6个一级观点,21个二级观点,如此多的观点,想让受众清晰记住每个观点都挺不容易。针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很有经验,其在具体论证前,直接先说观点:“为了方便书记员记录,我把6部分的辩护意见提前向法庭汇报:第一部分…,我将从*个方面阐述,第二部分…….第六部分。”
2、庭审辩护意见的结构不宜太复杂,3-3结构最佳,一级观点尽量控制在7个以内。
根据心理学家研究,观点越少,越容易被记住。庭审时间紧迫,表达须更加注意逻辑,时间紧迫,所以辩护意见结构的设计非常重要。
乔治.A.米勒在他的论文《奇妙的数字7±2:我们信息加工能力的局限》中提出,年轻人的记忆广度大约为7个单位(阿拉伯数字、字母、单词或其他单位),称为组块。后来的研究显示广度与组块的类别有关,例如阿拉伯数字为7个,字母为6个,单词为5个,而较长词汇的记忆广度低于较短词汇的记忆广度。通常,口头内容的记忆广度(阿拉伯数字、字母、单词等)强烈取决于朗读这些内容的时间。

法纳君也观察到,观点太多,记忆很难。例如前述所提到的贪污罪案例,法纳君在第一次听庭审时只能记住有6个观点,全文观点是在回听3遍后才基本记住。
3、庭审表达观点序号时,数字序号更容易被记住。
在表达观点序号时,辩护人常用2种方式:一是1,2,3,4…;二是首先,其次,再次。
从受众接收信息的角度看,采用数字序号会更容易被记住,首先、其次、再次相对难一点。
4、发表辩护意见时,尤其是涉及关键事实部分,最好能结合具体的卷宗论述,且要详细指出证据的位置。
通过观察合议庭、检察员等参与人员的行为,如果辩护人或检察员发表意见时,有提及具体证据及证据位置,合议庭成员会特别留意,甚至当场翻阅卷宗,可让受众更容易记住观点,最关键的是,可以拉紧合议庭的注意力,防止走神。
5、质证阶段已表达过的观点,辩护时可简单归纳陈述,避免重复。
法纳君观察到,质证意见常与辩护意见重合,或质证意见本身为辩护意见的论证素材,法纳君建议如在质证阶段详细阐述过的意见,尽量避免在辩护阶段重复。
三、量刑辩护时,务必做区间预测,从低不从高。
部分合议庭会开展专门的量刑辩护,主审法官会询问辩护人具体的刑期建议。辩护人务必谨言慎行,庭前精准预测刑期,从低不从高,从宽不从严,且要做区间建议,把握不准时,可庭后补交,避免出现最终判决刑期低于辩护人建议刑期,十分尴尬。例如,某故意伤害案,辩护人建议量刑15年,法院最终判决14年。
四、做好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精细庭前辅导和庭前模拟。
毋庸置疑,庭审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最重要的自我展示场景,真实的庭审告诉我们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水准形态各样,参差不齐。或木讷,或过于煽情,或傲慢,或思维混乱,或闪烁其词,或反复无常,或滔滔不绝,或勉强认罪。
某诈骗案的上诉人基本听不懂检察员的发问,主审法官实在忍无可忍代为解释很久,但上诉人还是不断重复,答非所问。后主审法官主动提出给辩护人和上诉人先单独沟通几分钟,做些解释,但辩护人却称以意见为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自我展示效果除了本人的阅历、文化程度、认知等个人因素以外,也依赖于辩护人庭前的精细辅导。
对于委托人的庭前辅导,包括几部分内容:
1、庭审流程辅导,包括庭审每个环节的基本作用和目的。
2、起诉书意见异议要点或上诉意见要点归纳,包括可简要和清晰自己的意见。
3、案件事实和供述再梳理,包括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回顾、自己历次供述的梳理,尤其是反复的供述,必须提醒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行理清楚最终的供述。
4、常见庭审冲突梳理,包括常见的重大庭审冲突、微冲突形式,合议庭和检察员的常见表现和处理方式,如何智慧地应对。
5、最后陈述,包括最后陈述的要点,时长,模拟等。
6、品格展示,包括如何展示可信度、对案件的认知、庭审风格等。
7、庭审礼仪,包括庭审语言、着装、坐姿等。
五、有意识训练、塑造自己的庭审风格
某些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表现确实优秀,既巧妙完整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又让各方喜欢。法纳君观察到,这些辩护人有个共同点,就是庭审风格好。谙熟案件,发言简洁,情绪妥当,极具个人魅力。
通过观看视频,法纳君从旁观者的角度发现咄咄逼人、刻意表现、虚于应付、激情特别高昂型的风格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反倒理智冷静、言语铿锵简短有力的风格会更让人印象深刻,这些人的庭审习惯用语也很具个人特色。所以,法纳君建议辩护人需要有意识地训练自己的庭审风格,包括庭审肢体语言、庭审习惯用语等。
但当然无论如何,最重要的是让法庭和其他人员看到,我是一个负责任、专业的、可信的辩护人,我虽与你观点不同,但我也可以为自己的话负责任,千万不要让合议庭感觉辩护人是不诚信、不负责任的人,这绝对是非常致命的庭审形象,所以律师必须从各个角度构建自己的庭审诚信品格。
第六部分 后记&声明
本次庭审大数据制作让法纳君重新认识庭审,收获非常多,限于篇幅和时间原因,不能把这些收获全部分享给大家。法纳君坚信新认识主要来源于角色的转换,以前是只缘身在此山中的自我局限,旁观者角色会让自己更清醒。
如果想做好庭审辩护,辩护人必须对案件谙熟,且足够了解自己的优劣,深刻理解裁判者、控方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而庭审视频是原汁原味的一手素材,研读视频绝对是超值的学习方法,有兴趣的同行可以尝试。
最后现发表几点声明如下:
1、法纳制作大数据报告的主要目的是自我学习,本次报告中的很多维度都是法纳君根据自己的认知所定标准,并无客观的量化标准,部分统计结果也只是法纳君的主观感受,必然带有法纳君的个人偏好和理解,敬请大家使用时注意。
2、因现有数据原因,本次样本案例数量有限,且为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例,与一审庭审有差异,敬请大家使用时注意。
3、出于对隐私保护,未能即视展示庭审视频,可能影响大家阅读体验,敬请原谅。
4、期待法律技术公司能积极研发庭审视频技术,用技术驱动庭审实质化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