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新闻发布会。会上,《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共促纠纷源头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下称“报告”)正式发布。
结合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诉讼高度类型化、直接侵权主体类型多样、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图片使用方式多样的特点,报告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分享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图片类案件的基本原则与由此确立的裁判规则。本文将对该报告内容进行梳理分析,并对自媒体从业者使用图片提供法律建议。
报告内容梳理
一、涉网图片类案件频发的五个突出问题
1、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较为明显。
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在解决其版权争议的同时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2、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是侵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通过案件梳理显示,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
3、图片版权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难以获得被告认同。
实践中发现,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
4、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现象突出。
网络服务平台是侵权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载体。部分原告除起诉直接侵权人以外,同时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在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明确网络服务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在后续案件中仍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被告,以此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意图较为明显。
5、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举证不足,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较为普遍。
绝大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未针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进行举证,法院判决多使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目前,单幅摄影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300元,最高为4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867元;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440元,最高为25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5670元。
二、涉网图片类案件审理的四项规则
报告指出,审理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时,法院应秉持的裁判规则主要有如下四点:
1、严格审查原告的权属证据,防止非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针对图片版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的问题,法院应加强权属审查,防止“浑水摸鱼”。
例如在汉华易美公司诉厦门蓓蕾公司一案中,摄影作品上既有摄影师署名,又有原告商号和官方网址的水印,同时原告网站中又有原告的版权声明,原告据此主张其已在涉案摄影作品上署名,应当认定为著作权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已载明摄影师姓名,应推定摄影师为作者,原告仅以版权声明、企业商号和官方网址的数字水印主张著作权的根据不足。
2、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涉网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往往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存在易被删除、易被篡改、易于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因而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能充分披露用户信息的,推定其实施了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在不能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仅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但如果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用户上传的充分证据,则需要承担直接提供作品的侵权责任。
4、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差异化的损害赔偿数额,对权利人进行适度保护。损害赔偿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预防侵权违法行为的功能。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有利于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但加强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不应不合理地加重图片使用人的经济负担。
自媒体平台使用图片的合规化建议
结合报告内容,可以发现图片主要的使用场景是如下几种: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中展示商品信息、单纯展示图片或图片集。其中,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占比94%。而使用的主体主要是微博、微信、博客、贴吧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有鉴于此,我们建议,自媒体运营者应提高版权风控意识,做好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方位的风控。
一、图片使用前的注意事项
1、公众号运营商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图片,避免使用从各类搜索引擎直接下载的权属不清的图片。可免费下载图片的图库简单列举如下:(注:详细使用权限请进一步点击各网站页面了解)
https://unsplash.com/:一个分享高清摄影图片的站点,内容全是生活中的景象作品,可商用。
https://pixabay.com/:提供免费高清图片、矢量文件和艺术插图,除了图片,还有视频,可商用。
http://www.gratisography.com/:提供免费高品质摄影图片,所有的图片都可以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用途,每周更新图片,可下载。
2、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图片的授权:公众号运营方可根据自身实际使用图片的渠道(线上-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等/线下-海报、户外媒体、宣传册等)、时间、数量等与图库供应商达成授权许可协议。
文章的授权:与文章作者或合法权利人达成授权许可协议,明确约定文章发布渠道、能否转授权/转载/改编、授权期限等。在未取得其他公众号权利人及/或著作权人同意时,仅在转载页面标识“侵删”并不会成为免担责任的护身符。
二、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过程中,我们提示注意如下几点:
1、转载他人文章时,注意确认文章中所用图片的来源、版权归属,若图片版权非提供文章的平台依法享有,建议在编辑时不使用这些图片。
2、不要转发作者明确说明禁止转载/授权转载的图片/文章。如果作者已明确说明禁止转载或转载需经作者授权,使用他人图片/文章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且通常不构成合理使用。
3、注意使用权限。运营方在使用图片/文章的过程中需注意图片作者或权利人对图片所设置的使用权限,例如:(1)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进行二次加工;(2)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对图片进行商业用途;(3)在图片分享网站有明确的分享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这些规定进行分享。
4、通常情况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章均应当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三、被控侵权后,审慎审查相对方权利基础以及自身抗辩事由
实践中,有些自媒体账号运营者会发现,一篇多年前发表的文章也会成为有关权利人维权的对象。因此,并非在后续的业务发展过程中注意图片使用的合规即可高枕无忧,亦有可能会因过往之失遭遇侵权困境。当被控侵权方收到相对方索赔文件或法院传票时,首先应当核查相对方有无权利基础;其次,应当审查自身有无合理抗辩事由。
1、相对方权利基础的核查
针对相对方主体身份及主张权利的不同,核查的重点亦应当有所不同。若相对方主张其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一般审查相对方有无原始凭证(如胶卷底片、数码原片、文章电子稿或手稿)、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及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结果、合法出版物(如《中华图库》、《知音》);若相对方主张其基于合同关系成为涉案作品被授权人,应当审查其有无《授权许可协议》/《授权书》、《委托/合作创作协议》、《劳动合同》/《著作权归属确认函》等授权文件以及授权文件中具体的授权范围(能否提起诉讼、授权权利是否包含规制被控侵权行为的权利)。
(注:核查相对方权利基础时的权属证明文件)
2、侵权阻却事由的判断
根据现有法律,如果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阻却事由的,那么即便未取得作者/著作权人的授权,使用涉案作品也不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常见的侵权阻却事由为合理使用抗辩。就合理使用抗辩,我国法律规定的“三步检验法”为:仅限于特殊情况、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该作品已发表;原则上均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具体而言,与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图片合理使用相关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当然,与其事后救火,不如事前预防。随着各大自媒体平台版权保护政策的不断细化与完善,为避免封号等不利后果,内容创作类的自媒体账号一定要文章、配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重磅发布,自媒体从业者何去何从?
作者:赵晓波来源:星瀚微法苑

7月初,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