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转让股权纠纷中的实务问题分析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该意见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办理冒用身份信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案件具

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该意见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办理冒用身份信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案件具有积极指导意义。该指导意见对行政机关在接收群众意见、公示调查、审查撤销、结果公示、信用惩戒等流程化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除去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部分冒用身份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外,还存在冒用身份信息、伪造签字转让股权的情形,更有甚者冒用签字变更公司章程、决议实现偷梁换柱。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混乱。而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需要面临诸多选择。本文结合一件案例分享阐述,在冒名转让股权纠纷中的实务问题,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案例引入
A原系甲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某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方才发现自己名下的股权已被变更登记至C某名下。经工商查档方知,甲公司另一股东B以伪造签名的方式,以A的名义分别签署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持用甲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B、C二人,并如法炮制《股东会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前述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中A的签字均非A本人书写。
二、常见的收回股权方式
(一)、向工商登记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工商变更登记
(二)、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准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三)、通过民事诉讼,推翻《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

三、面临的障碍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
行政机关往往以其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或者本案涉及民事争议为由,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工商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二)、提起行政诉讼
1、诉请如何确定
①行政机关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往往涉及到变更多项登记信息(住所地、股东等)同时还颁发新的营业执照。撤销内容仅为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还是包含营业执照在内?
营业执照换发行为系以工商变更登记许可为依据作出,在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被撤销后由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另行换发。
②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未果,行政机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诉请选择撤销工商变更登记还是确认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或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如选择后者,即便胜诉,判决结果仍为确认不予受理决定违法或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在此情况下仍需通过行政机关受理撤销申请的方式即回到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进行处理。
2、被告主要答辩观点
行政机关往往举示相关文件,如《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19」50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上述文件多以涉民事纠纷或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为由,维护被告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
3.部分法院观点
①工商登记行政机关仅作形式审查,如要求其在办理变更登记中进行实质审查,实质上是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在工商变更登记可能存在的民事纠纷中,以行政判决的方式来直接确认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妥。(某区法院法官意见)
②行政审批局作为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所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数量是否齐全,也要对申报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如股权转让、股东会会议的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以登记机关的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尽到审慎审查职责。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审查清楚相关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行终514号行政裁定书)
(三)、提起民事诉讼
1.案由如何确定
本案中存在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起诉时应当如何确定案由。股权转让纠纷还是公司决议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股权转让协议是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基础性文件,而二者分属不同案由,且均为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应当一并推翻。
前述案例在向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分三案处理:
1.确认A、C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2.确认A、B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3.确认通过前述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民事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如采用民事途径解决,将分案处理,同时会产生较大金额的诉讼费用,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诉讼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公司决议纠纷管辖(公司住所地)并不完全一致。

综上,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如无司法机关的介入,个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进而直接实现恢复变更登记具有较大难度。而在民事诉讼途径中,考虑到细分案由进而导致管辖法院不一,以及本案特殊的分别向两人转让股权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将承担较大金额的诉讼费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宜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工商变更登记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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