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如何认定?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前言 基于每个人对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不一致,这也使得在工伤认定中,对于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事实及判断标准不一。

前言
基于每个人对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不一致,这也使得在工伤认定中,对于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事实及判断标准不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对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认定应有所了解和掌握,以便有效开展工伤认定的相应工作。
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
实践中,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虽然并非是职工工作的本身,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的情形规定,该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与职工从事的工作内容紧密相关,是职工正常工作所必须的行为。
此类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通常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行业规范要求或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安全工作要求,职工为完成工作而进行准备性或后续性的事务。
通过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及律协的操作指引总结,对于预备性工作、收尾性工作的概念做如下解读:
预备性工作,一般是指在正常工作开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搬运、清洗、整理、备料、准备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准备性工作。
收尾性工作,一般是指正常工作结束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结束性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养护、贮存、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
如前所述,基于行政法规对于该情形规定过于原则性,实践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对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理解认识不同,难以明确具体情形,最终对工伤认定结论亦有不同的看法。
事实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一因素,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判断工伤是否成立的核心。
对于实际生活中此情形的工伤认定,到底何种情况属于该情形的规定,应根据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同时,在确有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对于该情形下工伤的判断时,应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作有准确的认知。
社保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判断,应符合普通大众的认知、不脱离生活常识,对工伤的认定应有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
综上,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在工伤认定时,对于职工所受伤害需要结合该情形的法定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应把握: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前后;是否在工作场所内;所做的工作是否与职工的工作内容相关;是否属于为完成工作而进行的事前预备事务、事后结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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