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丨驾驶人谎报事故致保险拒赔,最终自负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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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他人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交警和保险公司谎报事故发生原因,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辆维修损失,该车辆产生的维修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谎报保险的驾驶人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6万元。




2024年9月22日,吴某驾驶杨某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和杨某一起从稻城亚丁返回重庆。途中,吴某驾驶不当,发生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吴某用自己的手机报警及报险,谎称此次事故是车主杨某驾驶造成的。但经交警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时车辆系由吴某驾驶。因吴某谎报交通事故,导致该车辆的维修损失未能获得保险理赔。


后来,双方自行协商并签订《赔偿(补偿)协议》,约定吴某自愿赔偿杨某车辆维修费7万元,分六期支付。


协议签订后,吴某仅向杨某支付了1万元,杨某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吴某驾驶原告杨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谎报保险导致原告车辆损失无法获得理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举示了车辆维修的单据,证实已产生车辆维修费用7万余元,同时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补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吴某应予以履行。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吴某还应向杨某支付赔偿款6万元,并自2024年10月6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杨某车辆维修损失6万元及逾期利息。






为确保被保险人及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如实陈述事故发生原因,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收集相关证据,以利于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倘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致使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或者编造、谎报事故事实的,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不能获得保险理赔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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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陈芳
编辑丨合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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