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产与地理标志之间的联系

来源:墨娱

文章摘要
2023年各地在积极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向消费者宣传本地的地方特产,也让公众知道了众多鲜为人知的地方特产,例如哈尔滨蔓越莓、四川鱼子酱、贵州铜仁抹茶、上海崇明藏红花、山西大闸蟹、重庆澳龙,甘肃

2023年各地在积极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向消费者宣传本地的地方特产,也让公众知道了众多鲜为人知的地方特产,例如哈尔滨蔓越莓、四川鱼子酱、贵州铜仁抹茶、上海崇明藏红花、山西大闸蟹、重庆澳龙,甘肃南美对虾。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些东西之所以被称为地方特产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人文情况脱不开关系。在知识产权上也有一个与地域关联较为紧密的概念——地理标志,本文就地方特产与地理标志之间的浅层关系进行探讨。
一、地理标志概念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首次对地理标志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国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基本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1]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之后经过2013年、2019年两次修改,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仍沿用至今。
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可以看出,地理标志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品质作用的标志。在实践中,地理标志名称一般由“具体地名+商品通用名称”构成,如“高邮鸭蛋”“仙居杨梅”等;部分名称使用经长期使用与特定地区、产品相联系的词汇命名,如“化橘红”“汤麻饼”等。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2019年以前,为适应地理标志制度快速建设的需要,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适用三种并行的保护模式[2]。

多头并行的保护模式造成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混乱,使得地理标志的概念、申请注册、管理机构、侵权救济等规定散落在诸多法律中,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职能上的矛盾和重合。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地理标志的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1月1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23号文件:经研究,我部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2008年8月1日发布)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从此,我国结束了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地理标志的局面,对地理标志的认定、管理工作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但在同一行政主体管理下,我们仍并行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1.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指的是地理标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为主导,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规定为依据,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保护的客体范围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基本依据,但地理标志强调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及其与生产地域、自然、人文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地理标志所标志的商品一般为农产品、食品及部分传统手工艺品等产品。
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为依据的“地理标志产品”申请认定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下的客体为地理标志产品,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由此地理标志产品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本地区种植或养殖的产品,如龙井茶、三亚芒果、洪江雪峰乌骨鸡等;二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如如皋火腿、东宁冰酒、宜春夏布等。
三、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具体申请事项
(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
1.申请主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就地理标志享有专有的权利。故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人首先是民事主体,其次,地理标志在《商标法》体系中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故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条件;最后,地理标志是其产地从事相关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结合上述主体条件,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下的申请主体为经该地理标志所标志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具备监督检测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申请流程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流程与商标申请流程一致。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向商标局提交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材料,由商标局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初审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注册人并说明理由;公告期过后且无异议的,则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予以注册。
3.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下,除普通商标申请所需材料外,需提供:
①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商标申请书,应在其中说明所标示的地区范围、所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以及二者之间的自然人文因素的关联性;
③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④使用管理规则;
⑤申请集体商标的,需提供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其成员应来自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
⑥证明其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审核条件
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下,除程序性要求外,依据《商标法》基本规定进行审查,即审查该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中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与普通商标不同,对于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审查时应结合地理标志的概念综合判断。地理标志所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特征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是大自然和当地人文共同作用的结晶,故对其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是否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否具有一定区分识别作用等。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申请
1. 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3]。
2. 申请流程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下,申请流程历经以下五个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主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②初审: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形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或者审查仍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④技术审查:对受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初步认定公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⑤期满无异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
3. 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下,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③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④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初审推荐意见。
⑤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
⑥产品检验报告。
⑦产品名称长期使用的证明材料。
⑧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证明材料。
⑨产品保护要求。
4. 审核条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下,除程序性要求外,主要对产品的真实性、关联性、特异性、地域性进行审查,并要求产品或产品名称不属于以下情形:(一)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二)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三)产品名称为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四)产品名称与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五)产品名称与国家审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六)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四、维权途径
不同保护模式下各自的维权救济方式也存在不同。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权的侵权救济也适用普通商标的侵权救济。在认定易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对于不同侵权方式,可以选择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侵权行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无效或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下,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相关行政部门核实违法行为后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作出处罚。如发现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虚假广告行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要求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在国家大力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与第三产业融合的背景下,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除了促进地区产品品质提升外,也为当地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新发展。截至“十三五”末,我国累计保护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证明商标注册达到6085件,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年直接产值超过6000亿元,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签署生效,地理标志品牌效应显著提高,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取得重大进展。[4]
地理标志作为一类新型知识产权,相较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地域性特征,既体现了对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产品特色的“标准化”维护,也是对该“地理来源标识”所凝聚的知名度的肯定。在当前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各地文旅除了大力宣传推广当地特色产品外,也可探究当地特色产品转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可能性,构建对地方特产的政策性保护。
注释
[1] 于波:《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6月。
[2] 朱丽轩:地理标志权的行使与限制问题研究,商展经济,2024(03):101-103.
[3] 广东商标协会公众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即将实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政策梳理,https://mp.weixin.qq.com/s/QBbeseWHnuHDLLotLUKZQw,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3月18日。
[4]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21/content_5669776.htm,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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