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企业系列解读 — A股IPO关注的重点问题详解(上篇)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随着军工企业不断自强和军民融合不断深入,军工相关领域的军企、央企、地方国企和民企纷纷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机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军工行业也受到了境内资本市场的追捧,成为新的热点行业。

近年来,随着军工企业不断自强和军民融合不断深入,军工相关领域的军企、央企、地方国企和民企纷纷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机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军工行业也受到了境内资本市场的追捧,成为新的热点行业。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本文中的“涉军企业”均指代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围绕涉军企业的主要法律服务,汉坤拟从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A股IPO)、投融资及并购收购、知识产权保护几个板块来分享我们的相关经验和思考。本文作为本系列的开篇,旨在分享与涉军企业相关的A股IPO关注的重点问题。
因涉军企业所生产和销售产品的特殊性,在业务资质、保密要求、采购与销售及公司的内部治理等方面均受限于严格的行业监管要求,其A股IPO在程序及审核内容方面均存在需要公司及中介机构特别关注的事项。本文中,我们结合A股IPO的具体要求和涉军企业的特殊性质,以最近三年涉军企业A股IPO的典型案例为蓝本,对涉军企业A股IPO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结合有关案例,可以看出,涉军企业的业务资质、中介机构的相关资质、信息披露、外协加工、知识产权和军品税收优惠等问题在涉军企业A股IPO过程中受到了审核机构的重点关注。
我们将分上下两期对其中的重点问题以Q&A的形式与读者进行分享。
Q&A -1 我们公司想开展涉军业务,必须取得的业务资质有哪些?未来IPO时审核机构又会重点关注哪些资质相关问题?
(一)涉军业务所涉资质
国家对参与军队装备和配套产品供应的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控制要求,相关企业须在保密、质量管理、科研技术水平等方面经综合审定后,方可取得开展相关涉军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
因此,涉军企业在申请IPO时,其拥有的资质证照(可能包括其供应商拥有的资质证照,详见下篇Q&A -5)的完整性、确定性、时效性等问题通常是审核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
涉军企业可能需要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及相应申请条件如下:

(二)涉军企业IPO时业务资质有关问题
无论是实施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还是尚未进行注册制改革的其他版块,监管机构均要求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业务资质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的基础。
针对该项发行条件,以兴图新科(2020年1月在科创板上市)为例,IPO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披露:
(1)是否已取得业务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及其许可的具体内容,
(2)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及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续期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理期限,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
发行人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复,但由于军工业务资质许可的具体内容属于涉密信息,因此该等信息未在公开文件中详细披露。
汉坤评述:各行业的发行人通常均会被重点核查其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问题。对于资质壁垒较高的涉军行业,业务资质更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因此,涉军企业应确保业务资质的完备性及合规性,以免触碰到IPO的审核红线。
Q&A -2 既然国家对涉军企业的资质要求这么高,那我们准备IPO时聘请的中介机构是否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IPO之路道阻且长,中介机构自入场至发行人成功上市动辄以年为计算单位的陪伴,难以避免地会接触到涉军领域发行人的涉密信息,因此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
在2019年12月31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生效之前,涉军企业中的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单位、地方军工单位所聘请的咨询服务机构(具体到IPO中,包括IPO过程中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应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核发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亦应取得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核发的《培训证书》。《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生效后,中介机构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以及经办人员获得《培训证书》不再是中介机构为涉军企业服务的强制性要求。
但部分在2019年12月31日后收到IPO反馈问题的发行人仍存在被审核机构问询中介机构资质的情形。针对前述问询,发行人均在回复中详细说明法规的上述更新情况,并明确: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生效后,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员的培训不再是强制性要求;并重点阐述其已符合新规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
(1)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应满足以下硬性条件:

(2) 满足上述条件的,涉军企业可与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委托中介机构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并于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咨询机构有关情况向主管单位(部门)备案(属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逐级向军工集团公司备案;属地方军工单位的,向所在地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汉坤评述:
虽然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生效后,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员的培训不再是强制性要求,但是,国家科工局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中明确:
(1) 仍在有效期内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可供涉军企业确认中介机构安全保密条件时参考,但不是承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必备条件;
(2) 虽然不再要求中介机构中承担军工涉密业务工作的人员取证上岗,但应当根据其岗位涉密情况准确界定为涉密人员。中介机构应当定期自行组织涉密人员的保密知识和保密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军工涉密业务工作的人员年度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学时。中介机构不具备涉密人员培训能力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组织的保密业务培训。
因此,虽然涉军企业IPO中介机构资质要求的取消对于各中介机构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利好,但这并不意味着中介机构和经办人员保密义务的降低。从接受委托的一刻起,各中介机构即应时刻保持警醒并定期自查,以防泄露任何涉密信息。此外,建议涉军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后对中介机构执行保密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Q&A -3 IPO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信息很多,我们如何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之间的冲突?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通过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公告文件陈述并在答复审核问询的过程中,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及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投资者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因此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中至关重要。
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或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披露时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按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财务信息,军工企业应当依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此外,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结合近年来的案例,作为涉军企业的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时,应落实如下事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涉军企业申请豁免披露时,各中介机构亦应分别出具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不存在泄密风险的核查报告。
以迈信林(已经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但尚未发行)为例,其在申请IPO时即已取得主管国防科技部门的审查意见,同意其在拟上市公开信息中涉及特殊财务信息采取的脱密处理措施,确认其对军工资质证书信息、军工单位的名称、合同内容、军品产品名称和型号、军工项目等涉密信息脱密处理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确认其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符合国家秘密信息的相关要求。
汉坤评述:发行人在IPO申请过程中,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保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信息,发行人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及IPO审核机构对于信息豁免的要求向IPO审核机构申请信息豁免,并取得各中介机构的核查报告,做到对保密义务的负责、对投资者的负责。
Q&A -4申报之前我们是否需要向主管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履行其他手续?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军企业在履行IPO法定程序之前,须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并接受相关指导、管理、核查。申报单位在通过军工事项审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因此,涉军企业在申报IPO之前,应事先通过主管国防科技工业部门的军工事项审查并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其中,涉密信息披露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Q&A -3。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军工事项审查的审查内容包括:
(1)上市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2)上市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管控的影响;(3)上市方案和股权设置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规定;(4)上市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要求;(5)上市对国防科技工业创新的作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上市涉及的军工能力拆分、转移、整合情况;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及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对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性的影响;(7)上市有关各方从事涉军业务资格和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新设企业法人主体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经批准直接从事许可范围内涉军业务,并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涉军资产,未经批准注入无相应资质上市公司的情况;(8)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9)资本运作对军工能力管控造成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10)其他。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并一般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申报材料的具体格式可参见《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申报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军企业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还应设立军工事项特别条款,且特别条款设置情况也是国防科技工业部门重点审查的事项。
根据《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1]的规定,涉军企业的作为发行人,其公司章程还需至少包括如下特别条款:
(1)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2)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4)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5)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
(6)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7)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汉坤评述:主管国防科技工业部门的军工事项审查及涉密信息披露审查是涉军企业IPO的前置条件,IPO审核机构亦会对该等前置条件的完成情况给予关注。发行人应结合其申报A股IPO的提交申请材料时间计划提前准备并按照要求完成军工事项审查及涉密信息披露审查,以及时取得主管国防科技工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在《涉军企业系列解读——A股IPO关注的重点问题详解(下篇)》中,我们将继续分享涉军企业A股IPO关注的外协加工、招投标、客户集中、价格确定、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问题,敬请期待。
[1]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9日失效,但其对公司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的规定仍可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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