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转让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营子法院

文章摘要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程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对合同转让的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审理合同权利转让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规定债权人不得转让的权利其不得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其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订立并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信任关系选定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因信赖而产生的合同,这类合同的转让必然会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就应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构成违约。故在审判实践当中,我们不能只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同时也要审查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得以确认该权利是否能够转让。同时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还应当注意到,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不得转让,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让与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让与,该让与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不得转让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对于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转让请求时,批准或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
二、应注意权利转让的生效条件
1、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其意思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作出适当的限制,有利于使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债权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通知到债务人时生效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自批准、登记之日起权利转移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般通知对方即生效。但是有些权利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经批准、登记后才有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权利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三、权力转让效力的问题
1、合同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而转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主权利派生而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基于上述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确定了合同的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的制度,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的制度。
2、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3、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销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抵销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受让人,通知在到达受让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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