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公司法》对企业资本登记制度的影响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新《公司法》在未来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面进一步放松了政府管制,更大程度地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鼓励社会的创业激情。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公司法》在未来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面进一步放松了政府管制,更大程度地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鼓励社会的创业激情。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关于公司注册。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资本登记制度尽管有重大进步,但门槛仍然过高,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经济的变化和创业环境,特别是不能适应小微企业及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要求。无论是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10万元的一人公司,设定资本限额不仅没有任何安全方面的价值和意义,更重要的是,在各国都为小微及创新企业的发展创造最好的制度环境的情况下,过高的门槛事实上成为了创业的障碍。
关于年度报告。智仁律师在最新一期'2014年4月"的月度沟通函中也向客户单位发布了相关解读。企业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全部的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截止目前,国家工商行政局仅开通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但并未对企业应当报送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在公布停止企业年检的报告中明确,具体的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及格式将另行发布。无论相关部门何时出台具体的企业年度报告,我们认为未来企业的信用报告将在商务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此,如果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中增加年度报告法律意见书,如同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一样,则必然会增加企业年度报告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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