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自2025年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全区各级法院加大宣传力度,畅通多种举报渠道,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联动,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即日起,新疆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拒不执行就执“刑”》专栏,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督促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努力实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良好效果。
01、基本案情
和田地区洛浦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依某与被执行人新疆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艾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正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21350元。洛浦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02、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多轮细致查询,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经综合评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艾某在执行期间未如实申报财产,刻意隐瞒其多年以前积累的住房公积金76314.90元。且在案件终本后,艾某于2023年5月23日重新办理银行账户,并迅速提取全部公积金,转入他人账户以规避执行,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针对该情况,洛浦县人民法院在掌握确凿证据后,认定艾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5年1月,法院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
在公安机关介入后,被执行人艾某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及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全额支付了先前转移的住房公积金款项76314.90元。
03、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厉惩处。本案的依法处置,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潜在的拒执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对抗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藏匿7万余元,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新疆高院来源:克中法

开栏语:自2025年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全区各级法院加大宣传力度,畅通多种举报渠道,强化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