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1期)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法律法规速递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速递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2019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需要注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旨在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深圳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根据《条例》规定,侵权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或者五年内三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予以双倍处罚;侵权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或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永久性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行业新闻速递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正式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和《细则》针对网络视听领域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分别对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以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的标准进行规范。
《规范》明确,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个人注册账户)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注册账户)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2019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着力推进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打造国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省级行政区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市(区)审理、以降低侵权损失为核心的专利保险机制、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基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等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
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牌成立。
根据《规定》,知产法庭受理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等7类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将在全国上线运行
2018年1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
系统上线运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新增动产抵押登记一律通过系统处理数据,办理人可在注册登录后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通过本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将及时公示;社会公众无需注册登录即可查询有关内容。通过原有方式办理的登记,申请变更和注销业务的,依然通过原有方式办理。相关文书均采用新的文书格式。通过系统办理的登记与现场办理的登记具备同等效力。在应用系统的同时保留现场登记,当事人亦可选择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
部门荣誉/动态
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李正宁应邀参加第十五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CEFCO 2019)
2019年1月10日-12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和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共同主办,由中国国际商会、琼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贸促会海南省分会承办的第十五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CEFCO 2019)在海南博鳌亚洲论坛大酒店举办。
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李正宁应邀参加该论坛,并以《重视知识产权 提升服务价值》为题进行专题发言。发言主要围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中国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难点、展会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与需求、对展会组织者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介绍与讨论。
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朱玉子应邀为客户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2019年1月11日,浩天信和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朱玉子应邀为客户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本次培训内容结合客户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向客户介绍了商业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知识产权及商业特许活动中经常涉及的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规,并穿插了大量的司法实践和经验分享。
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戴嘉鹏应邀参加中韩法律学术论坛
2019年1月1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韩国中央大学法学院、韩中法学会共同举办的中韩法律学术论坛,在韩国中央大学法学院举办。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戴嘉鹏出席此次论坛,并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救济》主题演讲。
主题演讲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政府机构改革最新进展以及在中国利用行政途径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戴嘉鹏律师并就演讲主题与中韩学界和律师同行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业内案例简评
“世界之窗”屏蔽腾讯视频广告案二审改判 点评人:阎达
2019年1月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腾讯公司与360子公司世界星辉公司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2018)京73民终558号】。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的“世界之窗浏览器”设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可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该行为使得腾讯公司不能从网站影片的片头及暂停视频时的广告中获取直接收益从而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北京知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二审判决认定星辉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并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
【浩天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世界星辉公司“世界之窗浏览器”设有广告过滤功能的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评论者认为二审判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如何适用,有三个方面可供参考:1、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他人干涉是最基本且无需论证的商业道德;2、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总福利)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也亦包括经营者的利益,经营者基于用户需求对自己产品与服务的改善不应插手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3、对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既要考虑现阶段的利益还要考虑长期利益。也正是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考量,二审判决改判世界星辉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审还就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是否属于行业惯例的问题作出了不同于一审判决的认定。二审判决根据市场有较高占有率的其它几款浏览器均不提供视频广告过滤功能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视频广告功能并非行业惯例。因此,对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行业惯例的判断,不能仅依据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还需要结合行业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主体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山东广电诉山东联通盗播案二审改判获赔5000万元 点评人:蒋文捷
12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联通被诉盗播央视节目信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称山东联通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看网络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判山东联通公司赔偿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海看网络公司对于其中47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为一审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不当,根据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计算方式,可确定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为1.3824亿,涉案四个频道在山东地区的使用权在2014年、2015年分别支付许可使用费79619160元和81208660元,两种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数额均高于一审法院确定的300万元,也高于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金。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广电网络公司5000万元赔偿金。
【浩天评论】
该案是首例广电运营商因为央视3/5/6/8频道转播权问题起诉电信运营商并且胜诉的案例。此后,湖南有线集团亦因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涉嫌在IPTV业务中盗播湖南有限集团独家授权的央视3/5/6/8频道节目,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本案而言,就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两审法院均认为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在山东省内发展互联网电视业务过程中,未经广电网络公司许可使用其获得独占许可使用的电视信号,不当损害了广电网络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亮点主要在于改判支持原告主张的5000万元损失赔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广电网络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高达1.3824亿元,同时其取得涉案四个频道在山东的使用权费在2014年、2015年均为8000万元左右,前述两种计算方式均高于广电网络公司诉讼请求主张的数额,故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判决书尚未全文公布,我们将对广电网络公司证明侵权损失(如12%利润率)的具体方式等进一步关注。
微信食品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1000万 点评人:张樱山
2018年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涉“微信”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认定“微信及图”商标及“Wechat”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及小小树公司在“餐厅、超市及、网上商城”等服务上使用”“微信食品”、“WECHAT FOOD”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上述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及其分公司将“微信”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浩天评论】
本案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例,赔偿额亦超过了法定最高限额,现对本案作简单的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涉案商标是否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被告是否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就本案的判决而言,其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标准,该判决通过对“微信”应用程序的下载量、覆盖范围、用户数量、广告宣传以及所获得的众多荣誉的论证,证明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已成为移动端使用人数最多的即时通信软件,继而认定涉案商标均构成使用在第9类及第38类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二是赔偿额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法定最高限额为三百万,鉴于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均为服务类商标侵权,获利数额较之商品类商标侵权更难确定。因此一审法院将被告公司对外宣传的内容,也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此外,结合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及手机应用程序中经营的在线商城以及线下经营的超市实体店,判断其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法定最高限额三百万元。继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确定的原则,判定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赔偿金额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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