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就诸多内容创作者而言,最初投身新媒体IP创作也许仅是出于兴趣爱好,但意外地, “无心插柳柳成荫”竟打造出了高人气IP,甚或得到“资本大佬”青睐,拿到融资。此时,不少内容创作者当发现自己需要开展诸多商业项目、商业合作时,才想起有必要注册一个企业进行IP运营,那首要的就是为企业选个“响亮”的字号。
说到此,可能有人会疑惑,字号不是老牌子才有,比如我们常说的中华老字号?究竟如何识别一个企业的字号,比如网红奶茶"鹿角巷"的字号是否就是“鹿角巷”?注册新企业选字号需要注意些什么,比如企业能否将影视作品或其中的角色人物名称作为字号登记?已注册企业的字号又该如何保护,企业字号、商标、域名是否有必要统一?本文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如何识别企业字号
“企业字号”又称“商号”,是企业用于表明自己身份的一种标记,字号不是老牌子才有,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字号,在中国通常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的产品上注册多个商标,却一般只会有一个字号;且企业字号一般与企业共存亡,没有时间限制,不需要像商标一样进行续展。
说到“企业字号”,很多人常将其与 “企业名称”混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中,“北京”为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爱奇艺”为字号,“科技”为公司所属行业,“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组织形式。
由此可见,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且属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如前例“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字号“爱奇艺”几乎能产生与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样的效果。
实践中,企业倾向于将自己的品牌名称直接登记为字号,如海底捞火锅,其字号即为“海底捞”,以达到将品牌与字号绑定,增强公众的关联印象,提高品牌传播效应的目标。但也有很多创业者创业前期疏于筹划,以至于想开设公司时发现失去一个好的字号。比如前文提到的“鹿角巷”,根据已公开的相关判决书[1],代表其维权的主体是“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见“鹿角巷”并不是该企业的字号。
二、注册新企业选字号时需避开的两个坑
1.谨防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以2007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与“星巴克”商标相同、近似的各类标识的行为,其行为已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原告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均为第42类)专用权。[2]
看到此,可能有人会疑惑,案例中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自然要予以特别保护,那如果是用到了一般注册商标的文字呢?
我们再来看一个2008年第6期公报案例“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裁判摘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3]
鉴于前述司法案例的裁判口径,为免因一时疏忽而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我们建议,内容创作者们在确定企业字号前应就字号进行商标查询,一旦发现已有在先商标,则可考虑联系商标权人购买商标抑或对企业字号作出调整。
2.小心“不正当竞争”
为便于传播,不少创作者会考虑将影视作品或其中的角色人物名称作为企业字号登记,这样是否会有法律风险?例如随着《七月与安生》电影热播,我们能不能注册一个以“七月与安生”为字号的企业?还别说,真有人就这么去做了,经查询,笔者发现存在如下“七月与安生”类企业,且均注册成立于电影热播后。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假设前述“七月与安生”类企业和《七月与安生》电影版权方或小说作者并不存在特定联系或关联,仅是为“蹭热度”,则此类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当然具体仍需结合案件情况、证据材料进行个案判断。
三、已注册成立企业的字号的保护指南
如果内容创作者们成功避坑,将自己心仪的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作好了登记,则如何对已登记企业字号进行保护呢?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是基于他人侵权后的维权保护;另一方面,是内容创作者们基于企业品牌的建立和经营发展的统筹规划层面的保护。
就前者而言,侵权的通常形式包括他人在后申请注册商标、域名与在先企业字号冲突,对此,内容创作者们可以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以及依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通过域名仲裁来保护在先企业字号。
就后者企业品牌建立和经营发展的统筹规划层面的保护而言,结合我们此前在内容创作者的IP保护之获取(上)(中)篇介绍的作品登记、商标注册、域名注册,我们建议企业尽量将字号、商标、域名统一:一是能给创业者节约推广费用;二是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的结合能够最大化发挥各自的保护效力。
回到文首所提到的“鹿角巷THE ALLEY”,伴随其爆红,山寨亦是层出不穷,究其原因,除鹿角巷奶茶的市场价值被看好外,与鹿角巷品牌方未对IP进行筹划不无关系。据相关媒体报道,“鹿角巷”创始人曾在一次采访中承认自己很“无奈”,原因是“鹿角巷”三个字甚至不是注册商标。[4]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根据最近曝光的(219)辽0192民初614号等相关判决书,“鹿角巷”创始人已经针对“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极光”等7幅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自愿登记;“鹿角巷”的维权从磕磕绊绊也基于此开始逐步向取得维权胜诉判决转变。
然而,截至目前以“鹿角巷“为关键词在百度图片中进行搜索,各种真假"鹿角巷"仍让人眼花缭乱(如图),名字也是以假乱真如“鹿角戏”“鹿角巷THE ALLEE”、“鹿角湾”等,正如某网友所评论的:“当初保护不全面,现在亡羊补牢,恐怕还要很长的维权路”。
四、小结
本文就企业字号识别、内容创作者在创业初期就拟注册企业的企业字号选择,以及已注册企业的字号保护等问题作了简要分析,结合我们此前在内容创作者的IP保护之获取(上)(中)篇介绍的作品登记、商标注册、域名注册,我们认为,就内容创作者而言,若想要长远稳定打造一个成功的IP,在创业初期就应聚焦IP保护的获取,打出一套关于作品登记、商标注册、域名注册以及企业字号保护等的组合拳,未雨绸缪以防患于未然,唯此,方能行的长远和稳当。
[1] 参见(2019)辽019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2007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3]参见2008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4] 参见夏志:《喜茶改名、鹿角巷越打假假越多,茶饮的维权让品牌崩溃》,载微信公众号“商业街探案”(ID:bustanan)2019年9月12日。
内容创作者的IP保护之获取(下)——谈谈企业字号和IP保护的统筹规划
作者:占菊钗来源:星瀚微法苑

互联网时代,就诸多内容创作者而言,最初投身新媒体IP创作也许仅是出于兴趣爱好,但意外地, “无心插柳柳成荫”竟打造出了高人气IP,甚或得到“资本大佬”青睐,拿到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