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天天公司是一家职业培训机构,因经营场所装修需要,向大友商贸采购了中央空调和地暖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安装合同。大友商贸按约完成了送货、安装、调试等义务,但天天公司在后来使用过程中发现地暖制热效果不理想,拒绝支付合同尾款170000元。大友商贸遂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案涉地暖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裁决结果】
天天公司向大友商贸给付合同尾款1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均为合法成立的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的3-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大友商贸证明地暖设备已安装验收合格,而天天公司从地暖安装结束并接受使用已有三年多,其经营场所系面积三百余平米、两端没有封闭走廊的三层挑高大厅,该户型结构也导致了地暖的制热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天天公司关于地暖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和证据明显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主张尾款提仲裁,一裁终局急维权
作者:泰州仲裁委员会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天天公司是一家职业培训机构,因经营场所装修需要,向大友商贸采购了中央空调和地暖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安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