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2》诉《仙侠神域》:IP爆火后的版权纠纷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我国影视与游戏产业的深度的融合催生了庞大的IP经济市场。

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我国影视与游戏产业的深度的融合催生了庞大的IP经济市场。2025年春节档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下称《哪吒2》)自上映以来,凭借其精彩的剧情和精良的动画制作不仅迅速席卷国内市场,还在海外市场引发强烈反响,截至2025年2月27日,《哪吒2》全球票房已超140亿元,影片中“哪吒”这个IP再次火爆出圈,其形象也称为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文化符号。随着影片热度的不断上升,其背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本文将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01、案件简介
2025年2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江苏尚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哪吒2》出品方即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威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该案件将在4月24日公开审理。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原告光线影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一、四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四被告立即在《仙侠神域》游戏中删除使用了“哪吒”、“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的相关元素,并在整改完成前在“233”乐园下架《仙侠神域》游戏);二、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三、四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233乐园”首页、《仙侠神域》游戏公告和登录界面首页公开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四、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光线影业表明手游《仙侠神域》中哪吒“火焰文身”“混天绫双形态”等美术设计与电影重合度超80%;主线“灵珠与魔丸转世”剧情与电影27处关键节点雷同,且宣传中冒用“正统续作”名号、模仿电影“红蓝水墨”视觉风格。
对于被诉一事,游戏制作方被告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仙侠神域》作为公司原创IP项目,立项至今遵循合规开发流程,且是很早以前就有的一款游戏,不知为何被起诉侵权,目前该公司已经正常应诉,其他几家被起诉的公司只是游戏平台。
02、法律分析
(一)神话人物是否能够具有“独特性表达”,从而成为受法律保护的美术作品
哪吒作为我国的神话传说人物,其传统形象本身是属于公有领域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但是《哪吒2》中的“魔童哪吒”有着明显有别于传统形象本身的特色,如烟熏妆、锯齿状牙齿,采用暗黑系配色及现代纹样的混天绫,这些都是创造团队根据情节需要而设计的,这种创作并非对传统元素的简单再现,而是通过线条、色彩、构图及叙事逻辑的重新逻辑,形成具有显著识别度的“独创性表达”,即便取材于神话,依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独立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院通常采用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进行判断,如果电影公映《仙侠神域》的游戏制作者有接触到作品的可能性,且经过比对,普通观众会认为游戏中的人物与“魔童哪吒”的形象之间存在混淆,则可能构成侵权。
(二)《哪吒2》电影情节属于“思想”还是“表达”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仅保护思想的“具体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也就是说,相同的风格、题材等都是属于“思想层面”,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情节设计的顺序、因果关系、人物关系等具体安排属于“表达”。本案中,光线影业公司主张《仙侠神域》主线“灵珠转世者对抗天命”与《哪吒2》的“双生法器设定”“师徒对抗关系”等多达27处情节高度重合。对此,实践中法院主要采取“抽象—过滤—比对”三步法来的比对方法进行判断。首先,要“抽离”思想内容及公共领域元素,如“哪吒”“灵珠”等神话元素;其次,要过滤非个性化表达内容或者通用情节,如英雄成长相关内容;最后,要对剩余的独创性情节进行比对。综合考虑前述三个步骤后,才能确定侵权行为能否存在。
(三)游戏出品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光线影业称《仙侠神域》在宣传中使用过“正统续作”“《哪吒2》团队新作”等描述,同时在海报中也模仿电影中的红蓝水墨碰撞问题。从2019年《哪吒1》上映到今年《哪吒2》的爆火,上述表述已经与电影之间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联系,社会大众可能会误认为该游戏与电影之间存在联系,或者是得到了电影制作团队的授权。如果《仙侠神域》游戏出品方或者平台是恶意模仿《哪吒2》的视觉标识,使得消费者对电影与游戏产生混淆,可能会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四)网络游戏平台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
该案件中,光线影业公司除了将游戏制作公司起诉外,还将三个网络游戏平台列为被告。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平台的身份:如果游戏平台兼具“开发者”与“运营者”的双重身份,其直接参与游戏内容制作与发布,则构成《著作权法》第52条的直接侵权主体;如果平台仅为第三方游戏提供分发、推广服务,但在其明知或应知游戏侵权或者能够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03、游戏出品方如何在IP热潮中避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
1.在游戏创作、研发过程中,建立原创审核机制。在游戏研发之初,出品方可以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在游戏研发过程中对游戏的角色设计、剧情、美术素材、音乐音效等核心内容的独创性进行审核,确保不复制或模仿现有知名IP的显著特征(如角色形象、标志性场景、台词等)。必要时,可以与影片创作团队合作,取得相关版权许可,确保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
2.在创作过程中,关注影视、游戏等现有作品的设计,要避免直接引用现有IP的独创性设计。如创造确有必要,可以将公共元素进行重新排列组合,通过风格化改造形成自己的独创性作品。
3.注意保留创作过程的证据。创作过程中的设计稿、会议记录、版本迭代文件等要注意留存,以证明内容的对创作过程,以便应对未来可能的侵权指控。
结语
光线影业起诉《仙侠神域》出品方及平台不仅是一场法律交锋,更是传统文化现代转型中的规则探索。当神话IP从文化符号升级成商业资产时,社会各界均应加强版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法律也需要在保护原创和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健康的文化产业生态,推动行业走向规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