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看题目,有人可能会问了:土地经营权?难道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吗?差2个字,有多大的区别呢?2018年底,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就已基本完成。在这一轮土地改革,出现了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这三个讲法。近年来,我国也陆续出台了土地经营权的配套规定,尤其是这次颁布的民法典,第一次在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理解,相信看完下文后,就大概懂了。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农业分工的发展,承包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变化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明确提出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17年11月,我国农业农村部又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不断尝试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至2018年底,我国的农村土地确权就已基本完成。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专节规定土地经营权,明确土地经营权的依法流转。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再次确认了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形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三层权利架构,将这一制度确定为我国民事基本法律的内容之一。
那么我国《民法典》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如何规定的呢?《民法典》在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依法流转,受法律保护,并自三百三十九条至三百四十二条分别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基本权利内容、设立与登记、特殊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做了专门的细化规定(后附法条详文)。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土地经营权至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土地经营权是一项准用益物权。
准用益物权是因为它的特殊性,其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之上的一项权利。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土地经营权会受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重限制。如:土地经营权的行使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得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二土地经营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三土地经营权的主体相较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更为广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而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则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只要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即可。
四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设立。
即使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仅为对抗要件。
五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
土地经营权人,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融资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为配合土地经营制度的落地实施,2021年1月26日,我国农业农村部还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第1号),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流转当事人、流转合同、流转方式及管理等进一步做了细化。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建立,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新的方式,将会对农村土地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附: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时代,如何理解和适用我国的土地经营权
作者:钟明明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初看题目,有人可能会问了:土地经营权?难道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吗?差2个字,有多大的区别呢?2018年底,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就已基本完成。在这一轮土地改革,出现了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这三个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