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拟再次修改刑法,修改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修改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另外,《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总的来说,按照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以贪污受贿数额定罪,分为五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以及十万元以上四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指出,这样的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标准显然滞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而从实践情况看,现行《刑法》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若单纯考虑数额,则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
因此,本次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只从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草案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从两方面完善了行贿犯罪的财产刑规定,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现行《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只限于自由刑,并无财产刑之规定。本次草案拟对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均增加“并处罚金”之规定。
另一方面,草案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新增其他规定】
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犯罪。
另外,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星瀚律师观点】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取消具体数额,更加注重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数额上,犯罪情节也应该充分考虑,比如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贪污救灾救济款,引起生活困难、群体性事件等。草案规定完善化、合理化的同时,也给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思路与挑战。
一方面,《刑法》对贪腐犯罪的惩罚力度不断加大,意味着将会有更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犯罪辩护这一具有特殊性、专业性与实践性的工作,也将会有更多的专业刑事律师参与其中,不断积累办案经验,提升办案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由于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取消,贪污受贿的金额将不再是最主要的辩护手段。律师需要转变辩护思路,更加关注贪污、受贿情节的辩护,正确把握这个辩护点。例如,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贪污、受贿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所贪污的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行为人贪污、受贿的手段,贪污、受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等方面着手,把握好“数额加情节”的最新立法精神。
刑法修改剑指腐败犯罪,律师辩护面临机遇挑战
作者:邵洋来源:星瀚微法苑

摘要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