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主播经纪合同的性质区分和百万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互联网时代的蓬勃兴起同时带动了互联网自媒体行业,网络主播通过发布各类短视频或直播带货获取经济收益,其中带货主播多通过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或与头部主播签订协议经过包装、管理再进行直播带货。

互联网时代的蓬勃兴起同时带动了互联网自媒体行业,网络主播通过发布各类短视频或直播带货获取经济收益,其中带货主播多通过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或与头部主播签订协议经过包装、管理再进行直播带货。当前众多年轻人,为寻求快速成名或被高回报吸引,蜂拥加入主播行业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关于此类合作合同或协议引发的经纪公司与主播间的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又往往集中于该合作合同的性质或其中高额违约金的效力问题,本文通过结合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裁判观点向读者简要阐述: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争议首先是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协议类型不同、公司类型不同、协议内容不同导致了法律关系认定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类是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民事合同。此类案件若是认定劳动关系,则网络主播即劳动者一方享有倾斜保护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受到劳动法上竞业禁止等限制;若是认定为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则双方居于平等地位,需根据协议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判断是否违约。
01、 主播与经纪公司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经纪公司与主播签订《主播合作合议》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考勤、休假、工资制度等,按照公司相关安排进行直播活动接受经纪公司的管理。法院在认定网络主播与其所在公司的法律关系时,关键看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从人格从属性角度,一般从网络主播能否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形式、演出时间、演出场所,来论证网络主播具有独立性还是从属性,进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从经济从属性角度,一般从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公司薪酬还是其自身直播福利,判断其是否依赖于所在公司,进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02、 主播与经纪公司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后合作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处理
主播合作协议中,经纪公司往往通过约定违约责任来限制主播另行在互联网平台从事与原经营主播活动相关联的直播活动,因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诉讼中违约金是否能被支持应当区分讨论:
1.如果经纪公司以合作协议形式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经法院认定双方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经纪公司直接以合同纠纷起诉的,法院应当驳回经纪公司的起诉,该违约责任暂不被处理。((2023)皖 05 民终 57 号马鞍山俊宏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毕雨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如《主播合作协议》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022)苏0404民初892号常州小夜侠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吕甜甜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如对于该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被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那么主播是否需要遵守竞业限制?
应当从法律对竞业限制人员的主体、是否约定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上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确定某一劳动者是否是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需要根据其工作内容能否接触到商业秘密来确定,根据(2021)浙01民终1383号邹某某诉杭州心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裁判观点:“案涉主播工作所涉及的流程几乎涉及心月公司所有部门,是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其营收也占据心月公司的绝大部分,可以说邹某某掌握了心月公司的产业链、营收渠道,其直播“带货”能力也属于一种技术手段,其形式上虽没有管理层或技术人员的称号,也不影响其实质上成为商业秘密掌握者。因此邹某某应该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其离职后加入具有同类业务的竞争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4.对于约定竞业限制又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时,主播是否需要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是为了补偿劳动者由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使其择业自由权以及生存权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在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且在劳动者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情形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根据法定标准确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根据(2021)浙01民终1383号裁判观点 :“当下正是网络直播“带货”刺激消费市场、带动经济活力的重要节点,过多的限制会压抑人才的合理流动。因此,在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已经足以制裁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不应再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
5.如果双方合同被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协议,则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区分违约责任,如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2020)皖08民终571号安徽曙光之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某合同纠纷案、(2022)湘10民终1333号湖南蓝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沅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直播行业利润可观又有影响力强大的推手做后盾,吸引了一众年轻人涉足,基于行业的不确定性,主播更换平台或自立门户等行为均容易引发其与前经纪公司间的相关合同纠纷,因此在签订主播合作协议时,无论是经纪公司或主播个人要注重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注重双方权利义务限定,主播应避免因冒失签订经纪合同而面临高额违约责任,经纪公司亦应合理设置主播权利以避免推广成本及培养费用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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