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协议是约定有限合伙人(Limit Partner, LP)、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限合伙基金运作、治理、合伙人退出等内容的重要法律文件,更是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的灵魂和基石。有限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款,对于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至关重要。
因此,在您作为投资者准备签署一份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时,一定要了解以下内容:
一、有限合伙协议必备条款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的规定,有限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二、合伙协议重点条款解读
(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功能是在保障GP对基金事务的主导执行权的同时,保障LP对基金管理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而规范合伙人有序参与基金管理。具体条款设计上,一方面是明确GP对基金事务的主导权,具体体现主要包括GP的委派代表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或授权第三人签署为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从事运营及其他活动根据适用法律需要或可能需要的文书、文件或证明,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与本合伙企业业务正常运作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或适当的、且不会对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它法律文书等;另一方面是明确规定LP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但LP对基金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LP以下八种情形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以保障LP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责以及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同时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责
一般意义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合伙企业及各LP的投资利益,但存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滥用职权导致合伙企业及各LP利益受损的风险。因此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履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对其权责应当进行细化规定,比如限制不当的关联交易等。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或更换程序
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及各LP利益时,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一致表决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除名或更换。如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的个别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从公平、客观的角度,该等关联合伙人应当回避表决。
(三)合伙人会议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合伙企业内部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功能在于尊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体所具有的团体性,构建组织体内部的自我治理机制,以使基金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具体条款主要包括合伙人会议的组成、权限及议事(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等条款。
(四)管理方式、管理费、管理人权限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对合伙型基金的管理方式及管理费、管理人权限进行明确,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一般由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担任。
1.管理方式及管理费
管理人可按照(1)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2)管理费比例随基金生命周期递减;(3)在基金的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等多种方式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是GP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由GP按照LP对基金承诺资本的比例向后者收取,用来支付GP在基金的运营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就管理费的比例来说,一般在每年1.5%至2.0%之间(在每季度或每年开始时提前支取),具体可根据不同的项目进行协商确定。
GP与LP在确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时,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GP的既往业绩、基金规模、计算基金管理费的基数、是否约定在基金存续期的不同阶段返还基金管理费、给予LP优先回报的标准、给予GP业绩奖励的标准等。
2.管理人权限
该条款主要是为了使作为管理人的GP更好的履行管理人职责,从而保证LP的投资回报。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对合伙企业负有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为保证LP投资利益的最大化,管理人应当积极组成投资(顾问)委员会,并在合伙协议确定投资(顾问)委员会的权限及议事程序等。
管理人的其他责任还包括:
(1)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合伙企业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2)按照约定负责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合伙企业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伙企业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4)按照约定确定合伙企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5)组织并参加合伙企业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6)合伙企业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五)投资事项条款
LP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获取利益。该条款在投资事项方面,应对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安排等作出细化约定。为防范合伙企业及各LP的投资风险,一般不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对外举债或提供担保。
(六)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条款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目前关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安排形式丰富,相关约定较为灵活,很多LP从分配顺序入手,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优先向LP进行分配,直至LP收回投资收益和本金后,再向GP进行分配。
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收益分配方式上也存在差别安排。比如VC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更倾向于按基金整体收益情况进行分配,LP的投资本金回收后,产生净盈利且基金业绩达到优先回报率的情况下,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PE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则更倾向于按单个投资项目的收益进行分成的方式,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管理人在基金结束之前就能够获得项目的收益分成。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着基金管理上的不便之处。一是虽然这种方式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成,通常还是要扣除基金运营本身的成本,如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如果基金整体亏损的话,也同样要从收益分成中进行相应的扣除,以补偿给LP;二是仍然要根据全部投资项目情况计算基金整体业绩,有时候甚至会触发回钩机制。因此,在设计分配结构时,一些基金会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即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收益分成,同时GP将预留部分收益分成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补亏。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结构,预留的保证金一般占项目收益分成的40-50%。
此外,某些有限合伙协议会对收益分成做一些特殊规定,以确保LP的利益,如:
1.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之前收取的管理费后,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管理费,并且达到优先回报率后,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3.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管理费并且扣除优先回报后,GP才计算收益分成。
综上,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约定安排种类较多,LP投资者要更加注意不同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安排下的投资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核心条款解读
作者:钟承兵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在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协议是约定有限合伙人(Limit Partner, LP)、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限合伙基金运作、治理、合伙人退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