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6年9月,人社部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健全劳动保障体系。那么,《办法》的公布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是什么?哪些情况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被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围绕《办法》规定的核心内容,针对多个用人单位应当关注的热点话题,我们团队进行了深度分析,归纳出七大要点,供大家参考:
《办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是什么?
《办法》的公布实施是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贯彻落实,一旦发生《办法》规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除了可能面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权利之外,还可能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受到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这一行政处置。这无疑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一旦被“社会公布”,对于用人单位的企业商誉维护及企业的日常经营将造成负面影响,进一步警示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哪些情况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包括以下七大类,即: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7、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如何理解“情节严重”、“数额较大”?
对于此类程度性标准,《办法》并没有作具体细化规定,而是由各地人社部门在具体执行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和把握。接下来就需要各地人社部门尽快界定和明确当地的程度性标准,至少确保当地人社部门在认定、处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的尺度及标准能够统一和确定。
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列明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也明确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如何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公开:
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应当在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二是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
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与此同时,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
更正: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应向负责查处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如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由此可知,对于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错误、社会公布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等情形,方有更正机会;而在被社会公布、实施惩戒后,用人单位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能否被撤销公布信息,尚不明确。
除被社会公布外企业还将面临何种处置?
一是将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则相应明确了人社部门应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虽然如何具体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尚待明确,从已经实施多部门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部分省市地方的操作实践来看,对于守信企业,在市场准入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可享受到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对于失信企业,则可能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面临相应的约束和惩戒等。
如何避免被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用人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以避免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应当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薪酬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同时,注意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做好招聘管理及入职审查,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尤其是在解约涉及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量解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做好裁员项目预案,提前固定和收集好与解约相关的实体方面及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并注意与劳动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尽力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附: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的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七大要点
作者:邹的卢来源:极客法律

编者按 2016年9月,人社部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健全劳动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