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三十)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5 不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0.关于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现行法并无明文规定,亦无举证责任是否可以倒置的规定。

05 不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0.关于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现行法并无明文规定,亦无举证责任是否可以倒置的规定。基于此,对于公司诉股东因行使知情权,辅助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从而获悉公司商业秘密后泄露,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仍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事实复杂、认定难度较大,可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诉讼阶段对证据的提交、说明义务酌情进行合理分配。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考虑适用“接触+相似”的原则,即权利人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致或非常接近,同时,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的证据时,可以认定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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