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中一项特有制度。这种制度确立的最初目的是使交易当事人明晰谁有权代表公司,从而使商事法律关系明确化、行为效果与法律责任确定化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但由于我国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实务中“法定代表人”这一特殊身份带来的纠纷频发,学术界也讨论颇多。此次新公司法修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做了全面重构,笔者将逐一分析,并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分析法定代表人各项风险。
一、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订
新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一词共在11条法条中出现21次,修订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任职、辞任、变更和责任承担等,强调法定代表人应实质参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事务,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在11条法条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实质修订的有如下7条。
01 扩大了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补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扩大至所有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并给予公司较高的自治空间,能有效遏制“挂名”法定代表人行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辞任、补任的规定,这部分是实务中纠纷频发的领域,修订后的法条使该部分流程与要求更加规范。
02 新增了法定代表人权利和行为效果。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与《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相呼应,也是新公司法中为数不多的对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若法定代表人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可按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追究其责任,构成规范的竞合。
03 新增了公司登记事项,规定法定代表人姓名必须登记。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为新增内容,内容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基本一致,只是通过新公司法再一次将其确定化,更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04 新增了变更登记的程序,明确变更登记后申请书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机制。此前因法定代表人冲突导致的各类纠纷频发,原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在市场监管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决议通过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均有公司意志外壳,究竟谁才是真正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内部管理与外部交易的法定代表人,常存在争议,笔者在实务中就遇到不少这样的案例。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此症结作出了对应调整,避免了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尴尬。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后,原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的对应权利即丧失,这样才能解决实际困境。
05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事项中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而非现行公司法中规定法定代表人应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中载明,这种变更使得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制更加科学,既扩大了公司自治权,又厘定了公司自治的边界,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应当由法律或章程规定。
06 新增了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新增了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未出资股东与公司印章持有者串通盖章,损害公司利益。新公司法增加了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的规定,将行为具体落实到自然人身上,再结合新公司法对出资要求的规定及对董监高责任的规定,能最大程度确保出资证明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07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事项中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事项中也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不再赘述。
综上可见,除去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变更,涉及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质修订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法定代表人行为效果的规定,其二是法定代表人任职与辞任、补任的规定。行为效果方面,新公司法中专门针对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不多,仅第十一条中规定的过错责任。但需要提醒的是,以上调整并不代表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和风险,除“法定代表人”这一身份外,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亦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股东或经理,仍需要承担新公司法下董事(涵盖董监高)及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一些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实体法与程序法中规定的责任,笔者将在下文详细分析。
二、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与风险分析
01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风险
(1)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管,如果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事(涵盖董监高)责任与股东责任在本团队前文中已有详细研究,可点击链接参考原文(汉盛法评丨“一路相赔”的董事?浅析新公司法背景下董事的13种赔偿责任/汉盛法评丨新公司法下股东的26种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其职务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均有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在破产程序中,因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实施不合理减少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包括以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02 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风险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之前《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中有对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明确规定,后《民法典》实施,《民法通则》失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消失,其他实体法中还存在相关规定,本文仅例举如下两项供读者参考: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并对绝大多数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实务中,若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时,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常见的单位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逃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等,本文不详尽列举。
04 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惩罚措施
(1) 因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2)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因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3)如果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也将会被同步公开。
(4)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如果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被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5)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6) 因企业欠缴税款,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境。
(7)因企业存在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境。
(8) 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由上可见,现行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规定颇多,在我国特有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与公司绑定较深,新公司法在给予公司更多内部自治权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义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应予以高度重视。后续笔者将就法定代表人任职、离任与补任以及法定代表人涤除权行使等问题再进行分析,敬请期待。
参考文献:
1. 《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赵旭东,刘斌,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
2. 《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赵旭东,刘斌,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
3. 《公司法专题|新<公司法>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了解的五大要点及应对措施》,佟杉杉,万江雪,海润天睿,2024年3月。
4. 《企业合规|新公司法实施后,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新变化》,德琅律师,2024年1月。
5. 《通商研究|2023年<公司法>修订系列解读(六):重新审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以及法律对其的保护》,沈军等,通商律师事务所,2024年3月。
6.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和责任?》,陈华涛,陈华涛律师2023年6月。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制度变化及责任风险
作者:黄少力 孙颖来源:汉盛律师

引言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中一项特有制度。这种制度确立的最初目的是使交易当事人明晰谁有权代表公司,从而使商事法律关系明确化、行为效果与法律责任确定化以保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