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视域下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事实认定 的现状检视与规制路径——以商标类案件为切入点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引言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呈逐年攀升态势,因其权利属性兼具公法与私法之双重特征,较易遭遇刑民交叉的情形。
引言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呈逐年攀升态势,因其权利属性兼具公法与私法之双重特征,较易遭遇刑民交叉的情形。长期以来,对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问题的探讨,学界与实务界较多地将关注点聚焦于如何搭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衔接的“桥梁”,“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行”,抑或是“民刑并行”何者为佳的“争论”从未停歇。然而,无论何种顺位,程序选择之前必须先进行实体判断,即判断某一具体知识产权案件是否应当同时纳入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即刑民事实认定标准的问题,对此,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相对较少。“刑民交叉”问题历来是法学界与实务界的难点与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并持续关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意见,并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公布典型案例、制定裁判指引统一适法标尺。然而,这些规定多为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规则,对于知识产权这一特定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性较弱,加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较之合同、侵权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更具专业性、复杂化,使得法官在事实认定和证明标准把握上常有无所适从之感,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亟需打通“堵点”,确保适法统一。本文将从较为常见的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切入,分析此类案件在事实认定,特别是刑民“同一事实”认定上的司法样态及存在问题,探寻问题产生之根源,进而引出法秩序统一原理,并探讨以此原理为指导的规制路径,以期厘清问题之症结,为统一类案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提供参考。
一、实践样态: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事实认定之司法现状检视——以商标类案件为切入点
现代社会商业竞争激烈,企业对于自身商标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2023年,我国注册商标已达438.3万件。商标凝聚着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着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财产。当商标权遭受侵害,企业必将采取维权措施。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62176件,其中商标民事一审案件131429件,占比28.44%,同比上升16.85%;新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7335件,其中侵犯注册商标类刑事一审案件6634件,占比90.44%,同比上升33.45%。可见,商标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较大,是知识产权纠纷中较为多发、易发的案件类型。值得关注的是,侵犯注册商标类一审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高达九成,因基数较大且受当前“先刑后民”审判理念的影响,可想而知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总量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亦占据较大比重,加之商标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品牌标识,其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因此对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实证样本进行梳理和剖析,或可探知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在事实认定,尤其是“同一事实”认定上的司法现状。
(一)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概况
笔者借助相关检索平台,通过设置“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类型分别为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全文检索关键词为刑初”作为条件,共检索出2020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审结的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404件,其中一审346件、二审56件、再审2件。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上诉率达16.18%,高于同期其他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整体上诉率,一审服判息诉率持续在低位徘徊。二审案件中,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的有49件,改判的有6件、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比分别为87.5%、10.71%和1.79%。此外,另有再审案件2件。15.52%的案件改发、再审率同样高于其他类型刑民交叉案件。
从案件地区分布情况看,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件案件外,其余402件案件分布情况如下:案件数量居前五位的省市分别是广东省130件,安徽省59件,上海市34件,浙江省33件,江苏省19件;案件数量居后五位的省市分别是重庆市5件,贵州省、云南省、河北省各4件,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3件,山西省、甘肃省各2件,天津市、黑龙江省、青海省各1件。可见,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较集中地分布于华东、华南地区,这或与这些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制造业发展繁荣且多存在制假售假集中区域相关,导致此类案件易发、高发,权利人在这些地区的商标权保护意识亦相对较强。

图1:2020年-2023年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地区分布图
从案件涉港澳台、涉外情况看,共涉及案件65件,占一审案件的18.79%,约为一审案件总量的五分之一左右,远高于其他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相关比例,其中不乏“星巴克(STARBUCKS)”“普拉达(PRADA)”“香奈儿(CHANEL)”“霍尼韦尔(Honeywell)”“乐高(LEGO)”等国际知名一线品牌涉讼。可见,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企业选择通过中国法院解决纠纷,使得包括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了较强的国际属性,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人民法院更加应当审慎处理此类纠纷,以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中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增强外国公司企业投身中国市场的信心。
(二)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实践样态
下文将以典型案例举示,对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践样态进行剖析,以探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在刑民事实认定,尤其是刑民“同一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的现实表征。
1.侵害人主体责任评价不一致
样本研究发现,多数案例行为人在刑事案件中被科处刑罚,那么在后续民事案件中,一般也将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被认定需承担刑事责任,却未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如侵害“星巴克(STARBUCKS)”商标权案中,原告使用“STARBUCKS/星巴克”作为字号和商标。1971年,原告开始使用绿色徽标,并将之注册为商标。原告将案涉注册商标广泛使用于经营的咖啡店、售卖的饮料、可可粉、咖啡豆等产品上,并经长期经营,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经事先共谋,租赁某地作为加工窝点,由被告人王某负责进购麦丽素、可可粉等原料及外包装,由被告人吴某负责进购坚果等原料,并雇佣王某妹作为加工窝点负责人并负责发货、组织工人将相关原料灌装至标有“STARBUCKS”等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盒中,以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混合坚果、腰果、麦丽素、可可粉、生巧、巧克力豆等商品。尔后,上述人员通过物流代发的方式,将上述假冒商品出售给被告人王某坤等人,并招募被告人陈某担任淘宝网店负责人对外销售上述假冒商品,销售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817万余元。江苏某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王某、王某坤、陈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而在后续民事判决中,法官则认为,陈某系由吴某、王某招募,负责淘宝网店的销售。虽然陈某后期按照利润的比例获取工资收入,但仍不能据此认定其行为属于独立的销售行为,其相关行为结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应归于招募人——吴某、王某。因此,陈某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权利人主体资格认定不一致
样本研究发现,部分案例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侵犯当事人的商标权,构成犯罪,对当事人的权利人主体资格予以确认,但后续民事案件中,针对同一当事人,法院却因种种原因对其权利人主体资格未予认定,以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示例如下:
表1:当事人在刑事、民事案件中未同时被认定为权利人案件示例




3.侵权赔偿中参考刑事事实的认定标准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标类案件的侵权赔偿数额主要按照下列顺序及方式确定:第一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即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第二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即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第三步,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样本研究发现,部分案例在民事判决裁判理由部分,对于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之确定,一些法官将刑事案件查明的销售金额等作为参考因素之一予以考量;一些法官未将刑事案件查明的销售金额等作为参考因素之一予以考量,其中又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刑事案件对销售金额或获利金额进行了查明,但民事案件未将其作为参考因素;另一种是刑事案件对销售金额或获利金额未予认定或涉及多个品牌混同无法明确区分,故而民事案件未将其作为参考因素。示例如下:
表2:侵权赔偿是否参考刑事认定事实的案件示例



二、追本溯源: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事实认定司法困境之成因分析
通过实践检视探知,以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在刑民事实认定上较普遍地存在侵害人主体责任评价不一致、权利人主体资格认定不一致、侵权赔偿中参考刑事事实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这同样亦是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司法困境表征,唯有厘清困境之成因,方可为探寻规制之进路指明方向。
(一)规范保护目的不同导致法律效果存在冲突
前述侵害“星巴克(STARBUCKS)”商标权案出现的侵害人主体责任评价不一致情形,根源在于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保护目的之间存在差异,二者价值取向不同,导致最终的法律效果可能存在冲突。申言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隶属于刑法,知识产权侵权隶属于民法。刑法和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在其调整范围内发挥定分止争、维护秩序的作用,由于不同法域调整对象间存在差异,理应不存在矛盾,然而,现实生活中,刑民交叉案件事实通常较为复杂,往往涉及错综相连的法律关系,针对同一法律事实,由于刑法与民法规范保护目的显然不同,刑法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目的,民法则以维护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利不受侵害为己任,当面向“同一事实”时,二者的价值取向难免差异较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况且,即便是“同一事实”也可能展现出不同的面向,刑法与民法从不同维度进行法律评价,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大相径庭。对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方面,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虽经数次修订,但立法宗旨和目的仍万变不离其宗,即以保护人类智力成果,防止或制止行为人侵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面对具体案件,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权利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事实和行为,应当依据侵权行为“四要件”逐一排查;刑事法律规范方面,我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归入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进行调整,《刑法修正案》又数次针对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行为之具体表现加以细化,其立法目的在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同一具体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则可能依据二阶层理论或者犯罪构成“四要件”加以分析。二者保护法益不同,评价手段不一,法律效果就可能产生冲突,就会造成刑事认定犯罪,而民事否定侵权的尴尬局面。这种刑民冲突的原因之一在于刑民评价对象的不一致,尽管案件事实同一,但由于刑民规范具有不一样的判断要件,刑法和民法(注:本文中即指知识产权犯罪和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判断要件摘取需要的案件事实,构成相应的法律事实并予以评价。然而,这种法律效果冲突将导致针对同一事实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致使纠纷无法得到实质化解,若不加以消解,则不仅将使普通民众难以接受,也使法官在裁判时无所适从,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对同一法律术语解释不同导致案件定性存在偏差
商标类案件中,关涉侵权赔偿数额认定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为商品销售量或者销售金额,前述侵害“香奈儿(CHANEL)”商标权等案出现侵权赔偿中参考刑事事实的认定标准不一致情形,其中固然有因多个商标权被侵害导致销售量或者销售金额混同无法区分的现实窘境,然而更值得思考的是,在《商标法》《刑法》中,对于“销售量”或者“销售金额”这一特定术语的内涵和外延之界定,能否保持一致的问题。笔者认为,囿于知识产权犯罪系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制裁,用以描述罪状的相关术语来源于知识产权法,因此在不同法律规范体系下,对同一术语的解释应当保持一致,这亦为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若无法一以贯之,则会造成刑民脱节,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前述案例中,对于后续民事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应当考量刑事案件认定的销售量或者销售金额,应当设置明确的认定标准,通常情况下,对于刑事案件已就侵权商品的销售量或者销售金额进行查明的(若不存在混同而无法区分的情况),民事案件就应将这一已查明的事实纳入考量因素,否则《商标法》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规则将形同虚设。司法实践中,这种刑民脱节现象不仅仅表现于商标领域。有学者即认为,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出现了严重的刑民脱节现象,其体现在对《刑法》第217条第218条中关键术语(如“发行”“销售”)的解释与《著作权法》对相同术语的规定完全不同,根据《著作权法》不可能入罪的行为(如侵犯出租权和规避技术措施)可被定为刑事犯罪,以及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偏离《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刑民脱节是相对于刑民衔接而言的。刑民衔接意味着在《著作权法》和保护著作权的《刑法》条文中,对同一行为和客体的描述应使用相同的术语,且具有相同的含义,作为犯罪认定基础的侵权行为应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达到的效果是只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可构成犯罪的特定侵权行为,才可能依《刑法》的规定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该学者并进一步认为,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刑民衔接的正当性源于著作权法并非仅为权利保护之法,而首先是赋权之法。没有《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各项专有权利,就不存在具有绝对权性质的专有权利,因此对著作权专有权利的刑法保护也必须以《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前提,具体体现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应遵从《著作权法》对相关术语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诸行为应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可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范围之内,且须符合《著作权法》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的构成要件。
(三)法官审理“聚焦点”不同导致裁判结果相异
前述侵害“舒肤佳”商标权等案出现权利人主体资格认定不一致情形,致使刑民案件的裁判结果呈现不同走向,其原因即在于刑事法官与民事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或者说“关注点”截然不同。对于刑事法官而言,代表的是国家行使打击犯罪的公权力,因此审理重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应否入罪,关键是对行为定性,至于权利人权属有无瑕疵,虽也是需查明的事实之一,但并非审查的重点,主要也是进行形式审查,依赖于证据收集的完整性,且整个刑事诉讼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环节,过程冗长繁琐,加之知识产权案件日趋疑难复杂,新情况、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都给权属认定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对基于“同一事实”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目前仍以“先刑后民”为主流审理模式,民事诉讼位列刑事诉讼之后,对于民事法官而言,审理重点则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此时,权属认定将是审查的重中之重。如在商标类案件中,若经审理认为,主张权利的原告并非案涉商标的权利人或者无法证明其已获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权属的情形(如在此过程中商标被撤三),则侵权损害赔偿对于该原告而言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从谈起。刑事法官与民事法官对于案件审理的“侧重点”不同,将可能导致即便针对的是“同一事实”,裁判结果也会南辕北辙。
(四)知识产权刑民交叉处理机制缺失导致裁判“杠杆”失衡
目前,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主要集中于刑民诉讼阶段如何衔接的程序性规定,且多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如何处理的规定,究竟何种审判模式更合适,学界与实务界虽争议不断,但从审判实践经验看,均各有利弊,难分伯仲。而程序选择前必经的环节是甄别刑民案件的事实是否“同一”,即刑民事实认定问题。对于这一实体问题,其“同一性”认定标准何在,最高人民法院虽出台了一些裁判规则指引,然此规则相对笼统,并无具体、有针对性的细则可供参考。况且,刑民交叉问题不只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它涉及实体和程序两大领域,因此不能仅仅从程序的角度来考察,而应当坚持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相较而言,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较之其他经济类、侵权类刑民交叉案件专业性更强,法律关系更纷繁复杂,审理难度更大,然时至今日,实体上其事实认定规则尚失之阙如;程序上亦无专门针对此类案件设置的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法官只得参照经济类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标准和审理模式办案,面对棘手的案件,往往无从下手,难以做到适法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冰解的破:法秩序统一视域下破解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事实认定困境之路径构建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在事实认定,尤其是“同一事实”认定上存在诸多“堵点”,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法律秩序内部存在冲突与矛盾,且这种冲突与矛盾几乎难以避免。因为,基于社会总是作为一个包含着各种各样矛盾的整体的经验事实可知,法律除了具备着社会的特质之外,还当然地体现着社会中的这些矛盾。法律包含矛盾要素是法律的宿命!但法律也同时在为社会中这些矛盾的解决发挥着作用,是具有意识能动性的社会控制手段。作为矛盾解决手段的法律,由于拥有了作为目的实现的手段的统一性而能够更加有效果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具有目的意识的法律手段,越是具备统一性,就越是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在这一点上,从规范的角度出发而要求法秩序的统一性,是具有根据的。法秩序统一性要求在处理某一件事情时,所有的规范秩序不能相互矛盾,如果民法上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上被认定为犯罪,公众就不知道该如何行事。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处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矛盾时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有不可动摇的性质,所有部门法的执行都应当贯彻该原则。知识产权法是民法“大家庭”中较为“年轻”的成员,在处理自身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时,同样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原则。对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处理,应当确保知识产权法与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协同性,尽可能保持二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协调统一。笔者认为,要打通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事实认定,尤其是“同一事实”认定的“堵点”,可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搭建桥梁、优化路径,并辅之以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以确保类案法律适用上的协调一致。
(一)实体维度:明确事实认定标准和依据,确保法律术语解释的一致性
1.明确刑民事实认定的界分标准。尽管法律制度缺失是导致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事实认定困境的成因之一,然而法律法规的制定毕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在尚未设立针对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专门处理规定的当下,上级法院可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发布会议纪要、类案要件指南、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两大平台,明确刑民事实界定,尤其是“同一事实”认定之标准,为案件实体处理提供规范指引,也为日后时机成熟时制定和出台具体裁判规则积累经验。
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规则看,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案涉事实的同一性程度进行区分认定和处理。对于因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责任,如因刑事犯罪行为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受害人对刑事程序中依法应予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主要的疑难之处在于对罪与非罪界限的划分。而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主要系因知识产权权利被侵害引起,故较多地也集中于此种类型的事实交叉。此时,对于刑民事实界分的标准为何?笔者认为,因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民事法律规范层面多以侵权的样态呈现;在刑事法律规范层面,对于何种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出入罪标准如何主要也是以侵权程度进行划分,可以说,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侵权与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从量变到质变的关系,犯罪是严重的侵权。因此,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应结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以侵权程度作为考量出入罪的标准。
2.确定刑民事实界分的依据与步骤。以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为例,有学者认为,法秩序统一原理下,刑民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逻辑是界分刑民交叉责任的基本依据,在这一基本界分依据的基础上,还需根据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界分的公正,确立具体的界分步骤,逐步缩小商标案件刑民交叉责任的模糊区。最终准确界分商标侵权与商标犯罪的法律责任。对于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其以涉案数额作为第一次界分依据、以主观状态作为第二次界分依据,以法益平衡作为最终界分依据。笔者对此观点颇为赞同。由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如著作权类、专利权类、侵害商业秘密类刑民交叉案件也多以侵权的样态呈现,故亦可参照这一界分依据和步骤加以确定。
3.用好解释工具,确保法律术语解释的同一性。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法律之间有互相矛盾或抵触之处,尤须藉诸解释方式,阐释其正确的含义使之臻于统一。对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而言,涉及的法律术语较之其他类型刑民交叉案件更具专业性,如著作权法中关于“发行”“销售”“规避技术措施”、商标法中关于“销售量”“销售金额”“伪造”“制造”、专利法中关于“假冒”、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电子侵入”等术语的解释,应当确保同一术语的内涵与外延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语境与刑法法律规范体系语境内保持一致,以免出现刑事认定有罪而民事否认侵权的尴尬局面。
(二)程序维度:明确对刑事已决事实及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
尽管“先刑后民”并非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必须选择的路径,然而不得不承认,长期以来,无论学界讨论还是法律规范,刑民交叉案件在审理顺序上逐渐形成了“先刑后民”的路径依赖。因此,对于基于“同一事实”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也将面临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对于在后民事判决效力的认定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已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基础事实,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犯罪经过等事实的认定,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已生效刑事判决的既判力,将其直接援引为已决事实在民事判决事实查明部分列明;对于与案件存在关联的其他事实以及刑事判决认定的相关证据,若有益于裁判理由的析出,则也应将其作为已认定的证据在民事判决中援引以增强裁判说理的正当性。
(三)配套保障:在管辖与人员配置上整合资源,确保裁判结果一致性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制度改革,改革的核心在于审判管辖的集中化、审判人员的集约化与专业化。在此“三合一”司法机制改革背景下,管辖方面,为更利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建议适当打破地域管辖的限制,对于涉“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可由审理在先刑事案件的法院接着审理在后的民事案件。人员配置方面,鉴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既涉及刑事违法性判断又涉及民事侵权责任认定,可谓司法实践中较为“难办”的复杂案件,更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类案审判经验。在行为定性方面,刑事法官更为得心应手,在权属认定方面,民事法官更具发言权,建议整合人员配置,针对此类案件,可由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官与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或交由同一名法官审理案件的刑事与民事部分,如此,不仅能够打破不同专业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思维惯性所造成的壁垒,使案件审理更全面、细致;也能够尽可能地避免案件在刑民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上产生冲突。这亦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正向回应。
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加速推进,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支柱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为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后盾。本文对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现状的剖析和裁判规则的梳理与优化建议,一方面是为了抛砖引玉,为实现类案适法统一、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提供有益的参考样本。另一方面,诚然,司法案件均为个案裁判,正义亦在个案中得以贯彻,但个案裁判所适用之规则应当通过体系化逐渐清晰。法学研究者应有融合法学内部各学科知识的基本观念,并尽量付诸法学实践。对于多数法官而言,在职业生涯中可能不止一次地流转于不同庭室之间,办理形形色色不同性质与类型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部门亦莫衷一是,若能通过摸索建立办理类案的一般思维,则不仅有助于自身审判能力的提升,亦对促进整个法学学科的融合,助推中国法治化进程发展有所裨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