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对已登记房屋和未登记建筑分别如何认定?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在征收过程中对已登记房屋和未登记建筑分别如何认定?
Q:在征收过程中对已登记房屋和未登记建筑分别如何认定?
A: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案情简介】
江丽琴、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8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丽琴,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836号。
法定代表人:朱仕木,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江丽琴诉被申请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江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赣行终107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丽琴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江丽琴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昌江区政府对地上附属物的数量和面积认定错误,涉案未登记建筑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昌江区政府不予补偿主要证据不足。2.昌江区政府未依法出具评估报告,侵犯其合理补偿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昌江区政府对再审申请人江丽琴的补偿面积认定是否正确;2.上饶市中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评估公司”)作出的房产评估结果能否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22.20平方米,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根据上述规定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再审申请人补偿,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还提出有未登记建筑未予补偿。对此,原审已查明,在被申请人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已对涉案未登记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且再审申请人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人对上述未登记建筑的补偿问题可在其他程序中予以解决。
关于争议焦点2.本案中信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质和评估资格。再审申请人收到涉案评估报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维持了评估结果。再审申请人未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应视为其认可涉案评估结果,故被申请人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江丽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江丽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蔚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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