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0多人学习,好评满满!文末有福利:15个实务答疑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 如果单位工资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未复工无法核定,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发放?如果基本工资低于1750的如何发放? 2.

1. 如果单位工资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未复工无法核定,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发放?如果基本工资低于1750的如何发放?
2. 如果单位工资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未复工无法核定,请问这种情况复工日非员工原因无法复工的如何发放?如果基本工资低于1750的如何发放?
3. 我司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提成/奖金,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按什么发放呢?(基本工资都只有1800元)
郧和律师回复:这些问题提的很好,我们一起回到课程中梳理下几个知识点:
一、人社部门文件规定,因为迟延复工要求停产停业的,第一个月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第二月仍然停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生活费。
二、工资包括奖金,也就是问题中所说的岗位津贴➕绩效/提成/奖金,这是依据公司薪酬规章制度来执行,合法制定的薪酬体系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好,梳理了这两个法律概念,我来告诉大家一个方法和程序:
(一)各位HR首先要认真梳理下员工的劳动合同和薪酬规章制度,看看其中关于工资发放的标准和方式,确认在停工停产状态下,依照合同和薪酬制度,哪些是应该发的,哪些是可以不发的。比如基本工资是要发的,再比如生产经营考核的绩效,由于停产是可以不发的;如果有拿不准的或有争议的,可以与各自的律师和法律顾问进行讨论或向人社部门咨询确定。
(二)确定妥当后,应当发的要足额发放,没有发放的部分,一并向员工进行说明得到认可。
(三)如果经过计算,最终应当发放的低于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那就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补齐。
顺便提醒一下,此时,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各位HR一定要重视日常的劳资人事工作,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多跟律师和法律顾问讨论研究,才能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实际问题。
4. 由于交通问题未能到岗的,员工也不同意占用年休假来替代复工上班时间的,怎么处理?员工认为疫情期间国家规定薪资不能降低,这个怎么如何解决?
郧和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很重要,首先,替代年休假和降薪都应当征求员工意见,尤其是降薪要经员工协商一致才能执行,这是人社部总工会等部门文件的基本精神。那协商不成,如何处理呢?
还是要回到法律规定上来:
因为政府迟延复工要求停产停业的,第一个月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第二月仍然停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生活费,这是法律规定,但实际操作没有这么简单,我来跟大家分析:
一、文件规定,第一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各位HR按照劳动合同和薪酬规章制度,确定在员工因交通不能返岗这种情况下,依照合同和薪酬制度,哪些是应该发的,哪些是可以不发的,最终确定该员工月工资总额,如果拿不准,提交专业律师讨论或向人社部门咨询确定。
二、可以肯定的讲,根据第一条确定的工资总额,跟前几个月相比,肯定是少了,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与降薪是两码事,这是依据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确认的应当发放的标准,也就是依据人社部的文件规定发放,具备法定性。
三、这个方法和计算标准,建议和员工认真沟通,取得其书面认可,如果员工认为虽然合法,但接受不了过低工资标准,这个时候,各位HR再拿出其它解决方案,比如替代年休假、居家办公(要有考核)、劳动合同中止等,最终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据,防范人事法律风险。
5. 作为民办学校,教育部规定的返校时间与湖北地区复工时间不一致,请问这段时间应该如何去支付员工工资?现在虽然处于停工停产,但学校老师已开始线上授课,请问这段时间远程办公老师工资如何算?
6. 我单位属于学前教育,本身有寒假到2月9日,假期工资单独核算,请问这种情况单独核算的假期工资是否可以由原来的9号延续到20核算假期工资。
郧和律师回复:这个问题很典型很有社会意义。
第一、我们来讨论下教育部和湖北地区的规定是不是不一致的问题,郧和律师团队认为是一致的。
最新的湖北省政府复工通知中说到,省内大专院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延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月12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举行发布会,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登峰表示:来自湖北的同学,首先这些同学在返校之前要按照湖北武汉当地实际的要求,比如湖北或武汉的人什么时候能够离开到全国各地去,湖北籍的学生要到外地上学首先要符合湖北当地的要求。比如他所在的学校提前开学了,但是当时还没有解除对湖北或者武汉的人员流动的管制或要求,他们就要留在原地。等他们从湖北回到各自学校之后,也要进行单独的隔离。其他地方到武汉去上学的同学也是同样,在武汉地区还没有解除人员流动管控时,也不能够过去。
综上,涉及湖北地区的学校开学,应当以湖北省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线上授课是教育部明确要求的,在劳动法层面如何解读?
首先,人社部的停工停业一个月以内按劳动合同标准发放工资的规定,对民办学校是适用的。
那么线上授课,说明老师是提供了居家办公的工作的,这就涉及到如何认定和发放工资的问题,我跟大家说一个方法,但这需要与老师们协商一致,由于线上办公的工作时间、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与正式开学上课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可以经过民主程序调整制定这个特殊期间的工资发放和考核标准,然后取得老师的同意并保留书面证据。
我想,老师们都是通情达理的,如果新的制度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通过沟通应该能取得一致,这样就可以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发放。
如果实在有的老师不同意在线授课,或者在线授课制定的标准,我想,这毕竟是少数,个案处理就不在这里详谈,必要的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解决。
第三、学前教育的假期工资单算,能不能延长到开园时间这个问题,我想分两个层面来解决:
首先,学前教育线上授课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延迟开园期间,老师们多数是没有提供劳动的,教育机构可以跟老师们协商将假期工资标准延长到开园。
如果不能取得一致,那人社部的停工停业一个月以内按劳动合同标准发放工资的规定,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也是适用的。那就需要HR根据单位的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来确认在迟延开园和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工资发放的标准以及方式,这是法律法规规定,如有争议,可向专业律师咨询及向人社部门确认。
7. 2月3号到13号是正常的工资标准,那如果员工在14之后都没复工的,是否按照考勤处理?
郧和律师回复:这个问题,根据没复工的原因,可能存在几种情形:
一、如果是因为湖北省政府通知继续停工到20号,那就不能按考勤处理。
二、如果咱们的企业符合复工条件并取得政府认可,员工无故不返岗的,企业应及时送达催岗通知,并根据该等员工的具体情况处理,包括病假申请、事假审批或者申请其他法定假期;如无任何合法理由拒绝返岗的,在催岗通知后企业有权按照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严重情形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三、针对确实由于封路封城无法按时复工员工,公司可与员工商量替代年休假、居家办公(考核)、事假等方式,但不能简单粗暴作考勤处理。
8. 第一个支付周期是不是应该从1月23号政府宣布封城之日起开始呢?这个应该和假期无关,然后第二个支付周期应该发最低生活保障的70%吧。
9. 本单位工资发放周期是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即2月份工资是1.21-2.20的工资还未发放),因湖北省延迟复工到20号,若2月3日-20日未当班人员,本月工资如何计算?
10. 请问如果应政策要求停工停产至3.3日,是哪种支付方式?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2.3日至3.2)按合同标准支付,3.3按照最低标准支付。还是说整个从2.3至3.3都按照最低标准支付?也就是说支付标准的起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郧和律师回复: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本质是谈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始时间的认定问题,目前存在三个观点:
观点一:从企业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观点二:按照自然月理解,即仅指企业停工停产的当月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下月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观点三:分段说。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如上月11号至本月10号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在30号,那10-20号为一个工资周期,20号以后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有不同认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案例,郧和律师倾向性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也是就从实际停工之日起计算30天是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超过30天的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具体到湖北地区,从2月3日到3月3日停工的,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工资,3月3日以后继续停工并得到人社部门确认的,可以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11. 湖北省政策延迟复工期间内,安排的部分员工值班非周六、周日是否支付加班费或按排补休。
郧和律师回复: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并参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新回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即2月3日至2月7日上班的,正常支付员工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周末休息日,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工资。注意: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应支付150%加班工资。
如果问题中特指员工值班期间的待遇,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内部惯例或者与员工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值班待遇。
12. 执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如何计算工资?(是不是员工未提供劳动可以不发工资)
13. 请问老师,对于延长复工期间(2.3-2.20),安排员工下沉到社区工作的,如果有相应补贴,工资是否发放?对于疫情保障运送物资的其他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郧和律师回复:这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第一、计件工资是工资的一种形式,没有被排除在人社部〔2020〕7号文件适用之外,也就是说,只要是因为政府迟延复工原因,无论是什么工资形式,第一个月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合同约定为计件的,我们建议按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或者与员工协商一致确定工资标准并保存好书面证据。
第二、迟延复工期间,下沉社区工作的,我们认为,可以认定员工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视为提供了劳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和公司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标准,或者与员工协商一致确定。
第三、对于疫情保障运输物资的员工,如果是本职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和公司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标准;如果不是本职工作,可与员工协商一致确定。
14. 新增假期和年休是不冲突的吧,新增假休完,2020年还新增假和年休假两者不冲突,2020年还是可以休年休假?
郧和律师回复:
如果是指国务院规定1月31-2月2日3天假期,与年休假不冲突。如果是指省政府迟延复工的时间2月3日-20日,可以在征求员工意见基础上,替代年休假。
法律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第五条也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5. 2.3--2.13期间是按合同工资发还是按武汉市最低标准发?
郧和律师回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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