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做空机构浑水研究公司称收到了一份来自匿名者的做空报告,这份长达89页的报告指出瑞幸咖啡存在捏造公司财务和运营数据的行为。报告指出,瑞幸咖啡在数据上造假:2019年第三季度,瑞幸在平均每店货物数据上虚增了69%,在2019年第四季度虚增达88%。此外,瑞幸在广告数据上也存在问题,其将2019年第三季度的广告支出夸大了150%以上,尤其是在分众传媒上的支出。
北京时间4月2日晚,瑞幸咖啡(LK.US)自查后公布了一份“伪造22亿人民币交易”的内部调查报告,承认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公司首席运营官(COO)兼董事刘健以及向他报告的几名员工从事了不当行为,包括捏造交易数据。
随后,瑞幸股价迅速下跌,蒸发逾300亿市值。


同日,美国律师事务所Block & Leviton宣布,已就证券欺诈行为对瑞幸咖啡公司和特定管理人员提起集体诉讼。
Block & Leviton称,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4月1日购买了瑞幸咖啡股票的投资者应该与其取得联系,可获得免费案件评估。
在此之前,美国加州的GPM律所、 Schall律所,纽约州的Gross律所、Faruqi律所、Rosen律所和Pomerantz律所等均表示,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间购买过瑞幸咖啡股票的投资者如果试图追回损失,可以与律所联系,2020年4月13日是首席原告截止日期。
美国集体诉讼制度首席原告的核心是:一名或几名损失较大的投资者代表所有投资者进行诉讼。法院会在一个截止日期之前,要求所有想当首席原告的投资者提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之后,法院从申请里选出担任案件首席原告的投资者。选出首席原告之后,就可以正式进行诉讼,审理结果对所有投资者都适用。
不同于惩罚相对较轻的A股市场,美股对于财务欺诈的处罚可以说是“倾家荡产”。
2001年,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就因财务造假破产(安然公布的虚报盈利自1997年至2000年共计6亿美元,远低于瑞幸此次造假金额),同时引发彼时位列世界第一的为其连续服务16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瓦解闭户,使得世界五大会计事务所直接变成了如今的“四大”。
参考安然公司的案例,如果财务造假情节属实,瑞幸必然会遭到美国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很可能会收到天价罚单,也不排除退市的可能性。尽管集体诉讼大概率会以和解告终,但与投资者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可能将导致瑞幸“赔到破产”。比如当年,通过集体诉讼,安然公司的投资者最终获得了71.4亿美元的赔偿金。
此外,瑞幸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将面临美国司法部启动的证券欺诈刑事调查和起诉,并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里可以用安然公司财务造假案受到的处罚进行类比参考:安然公司被美国证监会罚款5亿美元,股票停止交易,公司宣告破产。与此同时,安然公司有几十人被提起刑事指控:公司CEO斯基林被判24年徒刑并罚款4500万美元;财务欺诈的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徒刑并罚款2380万美元;公司创始人肯尼思·莱虽因诉讼期间去世被撤销了刑事指控,但仍被追讨了1200万美元罚款。
虽然从瑞幸的“自爆”看,其正试图以“最小法律代价”的方式——将责任推给首席运营官一个人,而公司只承担虚假陈述与忽略重大事实的后果主导事件演进,但其已不能免于陷入集体诉讼,仍旧存在面临天价赔偿的可能。

2020年4月3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发表声明:高度关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谴责。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增加了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瑞幸咖啡是一家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经境外监管机构注册发行证券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境外企业,如果其涉嫌造假行为被证实,境内投资者是可以依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在国内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会出现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根据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约定,加入到美国的集体诉讼中;另一种是,在国内法院起诉,适用我国法律关于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二、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
共同诉讼行为的效力 |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诉讼代表人 |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
共同诉讼的结果 |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
2、《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完善投资者保护”是此次证券法修订的重点、亮点之一。新《证券法》中对证券集体诉讼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如下:
适用条件 |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权利登记 | 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
明示退出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3月13日,新《证券法》实施不足半月,杭州中院即首开先河,同时在其官方微信、《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迈出了全国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探索的第一步。
3、《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
2020年3月24日,作为全国首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以及涉科创板相关案件试点集中管辖法院的上海金融法院,结合证券纠纷的特点和审判实际,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使得集体诉讼的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提升。
《代表人诉讼规定》共五十条,全面涵盖了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以及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大力依托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要点如下:
立案与权利登记 | 登记范围审查前置,法院在公告前就案件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并确定权利登记的范围;投资者通过在线身份核验后登录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进行登记;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通过数据对接核验确定适格投资者名单,获得相应交易记录等。 |
代表人确定 | 投资者可以先在全体原告名单范围内投票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则进入协商环节,法院可结合前期投票情况等提出代表人候选名单进行差额投票;明确代表人得票数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50%的选定标准;明确法院推荐和指定代表人的条件,确保选任的代表人能够充分、公正的表达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
代表人权限 | 统一的特别授权模式,即投资者在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明确表示对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不同意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当事人对代表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不认同的,可以向法院声明退出和解或调解协议。 |
审理、判决与执行 | 通过选用专家陪审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等,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和裁判效果;判决生效后,法院可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原告进行二次分配。 |
三、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
除了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之外,新《证券法》,还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股东权利征集、现金股利分配、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先行赔付、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系统性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投资者保护制度是新《证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制度,这在2014年版的《证券法》里是没有的。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2014年版的《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一词仅提到了2次,对“投资者”一词提到了28次,而新《证券法》中,对“投资者保护”一词提到了10次,对“投资者”一词提到了83次。从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事前保护,到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再到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的事后保护,新《证券法》对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其中,事后救济中的亮点即为先行赔付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制度以及集体诉讼制度。
先行赔付制度即指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而投资者保护机构(实践中多为投资者服务中心)则既可处理调解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的纠纷;也可以联合投资者行权;特别的是,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突破《公司法》中对于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为今后的投资者代表诉讼(集体诉讼)创造了极具有操作性可想象空间的制度基础。
回到瑞幸事件,笔者想说的是,给消费者补贴与经营数据造假是两码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不宜再用狭隘的眼光区分是不是“资本主义的羊毛”来判断是欢呼还是沮丧。如果涉嫌造假被证实,无论对投资者还是瑞幸而言,都将是长长的噩梦。而放眼国内资本市场,随着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等证券交易平台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雏形,我们缺少的,是从主板设立至今仍未能完全实现的规范的、透明的、开放的、有韧性、有活力的市场秩序,这其中有制度本身及大环境导致的上市公司质量不稳定的原因、有信息披露不到位的原因、有监管处罚过轻的原因、也有投资者保护制度缺失的原因。建设好、丰富好资本市场其实是整个金融市场“脱虚向实”、“去杠杆”的最佳手段,这些年看着一个个证券交易平台建立起来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令人十分惋惜的事情。随着新《证券法》的修订,《代表人诉讼规定》的推广以及各市场主体不断探索、尝试与实践,我们力图能通过包括集体诉讼在内的各种手段,建立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氛围,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