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即注销,清算义务人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来源:中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名称: 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程陆峰、程钧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案例来源: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2016号 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执行规定》第21条规定的“未
案例名称:
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程陆峰、程钧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案例来源: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201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执行规定》第21条规定的“未经清算”,无论从目的解释还是文意解释的角度,“未经清算”均应包括“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执行规定》第21条申请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5日,(2017)鄂059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确定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鲟皇苑公司)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游公司)返还占用的商品区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同月27日,(2017)鄂059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确定鲟皇苑公司给付三峡旅游公司租赁费210万元和违约金6.3万元,三峡旅游公司赔偿鲟皇苑公司80万元。2018年9月17日、18日,案件生效后,三峡旅游公司向一审法院就1059号案件和1058号案件申请执行,其中就1059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1,369,640元及逾期利息,1058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3,733,933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作出(2018)鄂0591执472号、473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鲟皇苑公司返还了房屋,但其他执行标的均未能执行到位。
2019年12月11日,鲟皇苑公司成立由何朝东(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程陆峰及程钧组成的清算组,次日在《三峡商报》上刊登《清算公告》,2020年3月14日出具《清算报告》载明:“六、公司无债权债务。……十、公司不欠债务。十一、公司剩余财产已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同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及相关责任分别由股东程陆峰、程钧承担”,程陆峰、程钧签字确认。鲟皇苑公司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2020年3月17日,鲟皇苑公司经核准注销登记。
2021年2月24日,三峡旅游公司以鲟皇苑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为由,申请追加程陆峰、程钧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作出(2021)鄂0591执异4号执行裁定,追加程陆峰、程钧为(2018)鄂0591执472号、4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随后,程陆峰、程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21)鄂059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不予追加程陆峰、程钧为(2018)鄂0591执472号、473号案件被执行人。
法律关系图:

裁判过程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第21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关于程陆峰、程钧诉称其虽未完全依法进行清算,但并非未经清算,法院对清算只应形式审查,不应适用该条规定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为了规制逃避执行、保障债权人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措施,其结果是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要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故法院对公司清算应结合实体法规定认定,而不能仅做形式审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与《执行规定》法理同源,《执行规定》第21条中的“清算”是指依法清算,而非形式清算。
第二,《公司法》第185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均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本案中,鲟皇苑公司在清算时未向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已知债权人三峡旅游公司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仅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股东程陆峰、程钧在明知鲟皇苑公司尚欠三峡旅游公司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出具鲟皇苑公司“不欠债务”的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鲟皇苑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清算报告》与事实不符,属《执行规定》第21条中“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三峡旅游公司申请追加程陆峰、程钧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程陆峰、程钧在2020年3月14日的《股东会决议》中承诺对鲟皇苑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该决议是向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用于注销登记的材料,具有对外公示性,二人称该决议只对股东内部产生效力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人依法亦应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因三峡旅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是追加程陆峰、程钧为被执行人,并非变更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21条对于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的,赋予了申请执行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权利,一审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法律规定作出追加程陆峰、程钧为(2018)鄂0591执472号、4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无错误,程陆峰、程钧主张撤销(2021)鄂0591执异4号执行裁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程陆峰、程钧的诉讼请求。
程陆峰、程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执行规定》第21条的规定,程陆峰、程钧称其仅是“未依法进行清算”,但并非“未经清算”,因此不应适用该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清算是公司注销、终止的前置程序,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规定公司清算应当依法进行。形式上履行了清算程序,但事实上没有清算的“未依法进行清算”行为,与“未经清算”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无论从目的解释还是文意解释的角度,“未经清算”均应包括“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形。程陆峰、程钧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执行规定》第21条仅规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其他清算组成员的责任,以及股东与其他清算组成员之间内部责任的划分,并非该规定解决的问题,程陆峰、程钧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执行规定》第21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变更或者追加属于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性权利,程陆峰、程钧关于追加不当的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程陆峰、程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对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债权人除了提起清算责任之诉外,还可以按照《执行规定》第21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形?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未经清算”?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通过阅读本案,可以发现:
第一,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清算是公司注销、终止的前置程序,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规定公司清算应当依法进行。形式上履行了清算程序,但事实上没有清算的“未依法进行清算”行为,与“未经清算”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无论从目的解释还是文意解释的角度,“未经清算”均应包括“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执行规定》第21条申请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第二,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21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时,有权选择不追加全部清算义务人,而仅选择性地追加清算义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至于清算义务人内部责任的划分,可通过其他追偿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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