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仲时间
仲裁案件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顺利执行,仲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与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障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且均是由法院依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由法院执行实施保全措施。但鉴于仲裁案件是由仲裁机构审理,其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也应先向仲裁机构提出,所以,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具体处理流程与诉讼案件相比有所不同。那么仲裁案件当事人该如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仲裁保全的法律依据及申请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是在仲裁实践中,由于申请人或反申请人是提出请求的一方,而被申请人或反被申请人是可能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所以一般来说,申请主体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反申请人。
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流程
(一)保全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仲裁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向人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移送函;
(三)仲裁委员会向相关人民法院移送保全材料;
(四)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般来说,仲裁的财产保全遵循以上流程,但是在仲裁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要求。有些法院要求仲裁委员会必须派两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及单位介绍信与财产保全申请人一同前往法院移送保全材料;有些法院可以在仲裁委员会出具移送函后由当事人直接递交保全材料;有些法院直接网上立案后由申请人或者仲裁委员会邮寄保全材料。所以在仲裁实践中,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要积极和仲裁委员会沟通联系,根据执行法院的不同要求而选择不同的流程。
财产保全所需要的材料及要求
(一)保全申请书两份
要求:应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及联系方式、请求保全内容、事实及理由。一份申请书写明此致兰州仲裁委员会,另一份写明此致XX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果申请保全现金账户的,需提供账号、开户行及户名;保全车辆的,需提供车辆型号及车牌号码;保全房产的,需提供房产具体地址、房主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保全其他不动产的,需提供不动产详细地址及相关产权信息证明文件。
(二)保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要求: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交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委托手续。
(三)保单、保函及保险条款
在仲裁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法院基本上要求当事人向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作为担保,所以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上材料。
(四)仲裁申请书,初始证据、受理仲裁通知书(仲裁受理前申请保全的不用提交)
由于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单位是人民法院,故以上材料中,财产保全申请书(此致人民法院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保单、保函及保险条款,仲裁申请书,初始证据、受理仲裁通知书(仲裁受理前申请保全的不用提交)及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财产保全移送函和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由仲裁委员会或者申请人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般来说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但是在仲裁实践中,要根据保全标的和不同法院的规定而有所改变。
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一)请求保全金额不能明显超标的额,申请人在确定保全金额时,必须考虑是否超过仲裁标的额,避免因申请保全金额问题而拖延保全程序。
(二)财产线索信息应当准确、具体、合理,并合理确定保全顺序。首先,提供的财产线索信息应当充分准确、具体、有据。提供尽可能准确详细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权属、登记情况、权利范围、价值、是否有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等),以及能够直接证明上述信息的材料(如财产是不动产,建议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查档信息)。其次,综合考虑财产现值、最终可能的变现价值及查封顺位等情况,合理确定提交哪些财产信息。最后,对于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还应当明确各项财产的保全顺序。如向法院提供多项财产信息,各项财产的总价值不能确定或已经明显超过保全金额,建议可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写明本次保全中对各项财产进行保全的顺序(可以对各项财产进行编号,并注明可按编号的顺序依次进行保全)。
(三)根据实际情况准备递交仲裁机构及法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版本。在准备财产保全申请书时需要注意调整与办案机构相关的表述(尤其是正文中的案件受理机构和落款处的机构名称)。结合实践经验,一般存在两种操作:一是分别准备致仲裁机构及致法院的两个版本财产保全申请书。二是仅准备一个版本申请书,在“此致”处列明“此致某某仲裁机构、某某人民法院”。也建议可提前联系仲裁机构和法院,了解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否有具体要求。
(四)落款处尽可能落实完善签章形式。结合实践经验,部分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书的签章要求非常严格,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如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亦需进行补正。建议对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落款处由本人签字、捺印;对于申请人为单位的,在落款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五)申请人需要提前和仲裁委员会及相关法院联系沟通,准确及时的调整保全流程和准备保全材料,避免延误保全时间。
仲裁实践中,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作者:王静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兰仲时间 仲裁案件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顺利执行,仲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