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2月8日武汉市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肺炎患者,至笔者写作本文的2020年1月27日15时28分,短短50日,共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港澳台)累计报告“新冠病毒”确诊病例2823例,其中死亡病例累计81例。全国各地,尤其是“新冠病毒”感染者集中地,都陷入莫名的恐惧和焦虑中。党和国家领导人表态“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法治作为一种基本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不仅不能缺位,还应发挥防护网的作用,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ONE
以法治思维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规范
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依法将“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传染病管理,按照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为此,促进疫情防控法治化,即应遵循《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的权责分工,避免在部门协调中出现互相“扯皮”,推诿卸责的现象,贻误疫情防控工作。
首先,在疫情通报方面,不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由国务院卫健委或经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通报和公布各地疫情,还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原则,对于在疫情通报中出现的信息公开违规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责。
其次,在人员流动管控方面,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力量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甚至在必要时,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宣传部门在此时也应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做好人员流动管控的正向宣导,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再次,在患者医疗费用列支方面,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患者医疗费用由公共开支的规定以及支出数额及时公开,这样做一方面避免患者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及时的检查和治疗,另一方面,这也是遵守公共财政收支公开的要义和精神,是疫情防治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最后,同样重要的是,医护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主力军,在加强疫情防控医护人员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方面,应遵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强各类医院的防控措施,强化对医护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医护人员。
TWO
疫情感染和疑似患者权利保障法治化
首先,除“新冠病毒”感染或疑似患者在治疗和观察期间免费获取政府医疗保障外,感染或疑似患者还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取生活保障、不被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缺勤或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使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患者隔离期满。
其次,关于相关病患者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一般的病患治疗中,医生有保护病患者个人隐私的责任,在未经病人个人许可的前提下,医护人员不得将患者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第三者,这是普通法传统和医生职业道德的要求。但在公共卫生事件中,要处理好公共健康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病患个人隐私权适当让渡于公共健康利益,以保护更大范围的社会整体的健康福祉。这也是世界多数国家公共卫生领域法治化给予我们的有益启示。
当然,我们谈对感染或疑似患者的法治保障,并非是没有界限的,根据《刑法》关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该根据情节程度依法处以相应的刑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员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THREE
医护用品价格管制法治化
随着疫情的爆发,多地出现医护用品价格上涨的现象,尤其是医用口罩,甚至出现价格被哄抬的迹象。此时,政府价格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线上线下医护用品销售经营者的价格指引和监管。一方面,引导经营者遵循《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对医护用品进行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医护用品价格的事前事中监管,对于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相互串通,趁机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应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保障市场正常的运行。再者,应通过工商、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鼓励和引导医护用品生产企业加紧生产,以确保市场供应,并且除生产自用外,不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并优先保障医疗部门需求。
除通过价格法律法规对医护用品价格进行管制外,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医护用品生产厂家和经营者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还需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相关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防控传染病解释》)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相应的刑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FOUR
疫情防控期间舆情管控法治化
除此之外,我们说,“灾难面前,信心比黄金更重要”。为此,政府部门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外,各地宣传部门还需做好舆情引导和管控工作,一方面及时、准确的跟进疫情防控工作的报道,引导各地民众做好疫情预防工作,不组织、参与大型聚会等人群汇集活动,确保自身安全;另一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法、最高检《防控传染病解释》的规定,对于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等行为,应联合学校、村委、社区及公安、司法机关加强管控。更为重要的是,众志成城,我们每个人都应恪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做好自身本分,不信谣、不传谣,不制造和传播未经核实的非官方渠道信息,为疫情防控法治化创造清朗的舆论环境。
以法治化方式扎牢疫情防控网
作者:梁伟亮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从2019年12月8日武汉市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肺炎患者,至笔者写作本文的2020年1月27日15时28分,短短50日,共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港澳台)累计报告“新冠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