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通告引发了网友的热议。通告中写明:为了深入持久开展“扫黄打非”斗争,重拳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对卖淫嫖娼人员除法律处罚外一律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家庭成员。
据了解,这张通报是由长沙某社区和派出所贴出来的,目的就是提醒违法人员“三思而后行”。但是采用这种方法可能有点太极端了。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网上出现两种声音,一部分网友对这种方式表示强烈支持,但还有更多的网友对通报单位及家人的行为表示无法接受。
那么如何从律师的角度如何客观的看待“卖淫嫖娼人员一律通报单位社区和家庭成员”这种做法?
其实,对于这则通告是否合情合法,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首先必须承认,派出所和社区出台这一做法,其出发点是好的,确实是善意。一方面想通过这种宣传方式提高违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警醒他们的羞耻感。另一方面也是要人们想想违法的后果,包括自身名誉的损害从而导致的家庭矛盾等影响。
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卖淫嫖娼等违法信息,确实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而作为行政机关,将这些信息一刀切的“一律通报单位社区和家庭成员”,毫无疑问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明确宣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同时,该条第2款对“隐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这就是说,只要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那么毫无疑问,虽然卖淫嫖娼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它属于个人隐私,也是要受到保护的。
民法典的规制是针对于广大公民而言的,但是大家也要注意,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2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如果涉案卖淫嫖娼人员具有“党员干部”等特殊身份职务时,那么就可以依法通报给单位。因为党员干部等公职人员卖淫嫖娼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纪,其所在的单位依法有权知情,社会公众也同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如果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
在实务中,若处罚人有强烈的意愿不愿通知家属,或者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的,可以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不予通报家属、单位以及社区。
综上所述,除了以上两种情形(涉及公职人员、行政拘留),其他的一律一刀切搞简单通报,那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还顺带的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结语:行政法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因此对于该派出所及社区的发布通报的做法,它的宣传意义实际上是大于执行意义的。如果说该行政机关在实务当中也真的采取这种做法,那么很有可能是违法的。所以说,作为当事人,当遇到类似的情况损害自身权益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公开通报?!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近日,一张通告引发了网友的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