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仍处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阶段,为了尽可能减轻疫情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股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影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近期证券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本所律师就涉及证券业务相关工作的政策及规定进行了梳理,为我们广大客户在此次“战役”中提供相关参考。
目录五:证券业务篇
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第三条、《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第一条:
1.设立专项服务通道
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交所、深交所)
2.年度报告、一季报延期披露
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需及时通报,交易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上交所、深交所)
3.业绩快报延期披露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上交所)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深交所)
4.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上交所)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并购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深交所)
5.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按本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6.鼓励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
(1)支持上市公司引导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
(2)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网络投票服务费用:暂免收取(上交所)、免收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深交所);
(3)如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保障工作,保证参会人员健康安全。(深交所)
7.年报业绩说明会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信心,交易所将提供必要帮助。(上交所、深交所)
8.疫情防控工作
鼓励上市公司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上交所、深交所)
(发布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1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第四条:
1.信息披露
(1)实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专岗服务,支持挂牌公司做好疫情防控与驰援抗疫情况信息披露工作。
(2)支持挂牌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将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指导挂牌公司尽快推进年报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在主办券商的协助下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视情况披露业绩快报,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
(3)指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重大信息,关注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挂牌公司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的,需主动告知主办券商进行停牌,主办券商应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发布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2.股东大会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第四条:
(1)允许挂牌公司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挂牌公司不能根据已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告。挂牌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且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多于7个交易日的,可以取消在原定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并重新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新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另定股权登记日。
(2)鼓励挂牌公司灵活安排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挂牌公司召开现场会议的,应当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
(3)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备时间。上述信息报备工作由原2月7日延长至2月16日前完成。挂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报备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发布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联交所上市公司
根据《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
发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的,应向联交所提供(在可行的情况下):
(1)有关旅游及其他限制对其审核及汇报程序造成的影响;(2)该等限制如何使其无法遵从《上市规则》所载的相关汇报规定;(3)上市发行人仍然能够汇报的财务资料;(4)解释仍可提供的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表达性有否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及(如是的话)相关受影响的程度。
如发行人无法与其核数师取得同意,但却在其他各方面能够完全遵从《上市规则》内的其他汇报规定,发行人便应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该份尚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会容许该上市发行人的证券继续买卖。
在所有其他情况中,上市公司应及早就可以汇报的财务数据咨询港交所。该所经咨询证监会后,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停牌。
(发布主体:香港证监会、港交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5日)
上市审核及挂牌审核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第一条:
1.正常受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
2.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3.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本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本所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
(发布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挂牌审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第二条: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具体如下:
1.设置“专人对接、专项审查”机制。
2.设置“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机制。
在现有规则明确的各审查环节的期限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缩短申报文件、反馈回复文件的审查时限以及办理挂牌手续相关环节的等待时间,做到“申报即受理、受理即审查、审结即挂牌”。
(发布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第二条、《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第二条:
1.设立专门服务通道
本所就本次疫情防控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安排等事项设立专门服务通道。(上交所)
2.调整承销方式、电子化报送
发行人和承销商按照前期已披露的发行承销公告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存在困难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对调整后的安排进行披露。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通过业务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上交所)
疫情防控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
3.鼓励非现场路演
鼓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上证路演中心可提供网上路演远程端口接入服务。原则上不安排一对多现场路演。(上交所)
4.免收上市费用
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上交所、深交所)
5.暂停现场上市仪式
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上交所、深交所)
6.远程市场服务
通过线上咨询、远程视频、在线培训等方式做好市场培育,积极提供便利化、专业化、针对性市场服务。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上交所、深交所)
(发布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1日)
再融资业务
根据《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发布主体: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时间:2020年2月3日)
定向发行、并向重组业务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第三条:
1.延长定向发行函件有效期、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时间
(1)全国股转公司将就涉及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做出妥善安排;(2)定向发行函件有效期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3)挂牌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因受疫情影响,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无法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材料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报送。
2.疫情严重地区开设绿色通道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专人对接,优先审查相关申报文件,帮助湖北地区挂牌公司对接投资人,提供线上信用贷专项产品。
(发布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债券(含资产支持债券)业务
根据《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已核发公司债券批文的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
(发布主体: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时间:2020年2月5日)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第四条、《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第三条:
1.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业务
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通过本所业务系统、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债券发行申请等材料。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上交所、深交所)
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深交所)
2.放宽办理时限及披露时限
(1)已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2)无法按时效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可按规定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
(3)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可申请暂缓披露。(上交所、深交所)
3.疫情严重地区融资服务工作
(1)按照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2)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上交所、深交所)
4.咨询通道
如因受疫情影响,债券市场参与人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交易所对应部门沟通联系。(上交所、深交所)
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
鼓励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要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场所清洁消毒和参会人员健康防护工作,营造卫生、安全、有序的会议环境。(深交所)
(发布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1日)
附件:相关通知规定汇总
1.中国证监会: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1/t20200128370460.html)
(2)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gzdt/rcjgxx/202002/t20200203370479.html)
(3)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2/t20200201370465.html)
2.香港证监会、联交所
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0PR11)
3.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202002024991650.shtml)
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00201573923.html)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news/200007426.html)
(2)关于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news/200007428.html)
专业战疫:关于疫情期间相关法律政策适用的梳理之证券业务篇
作者:张声 黄丽芬 傅羽韬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仍处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阶段,为了尽可能减轻疫情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股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影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近期证券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