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外观设计类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特点,通常不需要代理人有太多的技术背景,似乎看上去很简单。但是,外观设计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设计空间、功能性设计、惯常设计等等,其在判断规则上有明显区别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之处。随着居民消费水平提高,产品也逐渐从强调功能性的阶段向强调设计性的阶段演进,因此预计今后外观设计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例也会逐步提高,故而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前几天,收到前同事的联络,说之前笔者代理的外观行政诉讼结果下来了,判决撤销25185号无效决定。然而,三年前的这个时候,笔者还为奋斗几个月拿到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决定而欣喜不已。拿到判决后迫不及待的细细读了一遍,思绪又回到了当年准备这个案子的时候。
案子的主角就是下面这个家伙,它的学名叫做内燃机,准确的说是汽油机,主要用作除草机等小型机械上的动力源。

当年笔者作为一个“专利”代理人,接触的外观设计案子并不多,而且接触到的外观设计案子也是涉及一般的生活用品,而这种不常见的工业用品的外观设计接触的就更少了。而且,最重要的是,专利是左图这样的,对比文件是右图这样的,一眼看上去完全没有区别嘛?!所以刚拿到这个外观的案子时有点蒙圈,不知道从专利权人的角度如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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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拿着这颗烫手的山芋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找找既往的案例,看看能不能有什么灵感。那时,北京高院刚出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使用”,有幸拿到一本,于是就把里面涉及外观设计的内容全部读了一遍。然后,又去翻《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以及一些专家的文章,并搜了一堆案例,这才逐渐打开思路意识到《专利法》里面所规定的“一般消费者”应对涉案专利申请人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而我压根儿就没见过这种产品,算不上一个合格的“消费者”啊。因此,目前最迫切的就是通过检索来建立一个对于现有设计群像的认识。
经过一番检索,几乎找到了能找到的所有关于外观设计的文献,随之发现一个问题,虽然现有技术里面对于内燃机产品有几种设计,但是有一种设计其各设计要素基本的布局都是一样的,也就是油箱位于整体下部、滤清器位于整体右上方、飞轮位于中心、启动器位于后侧等。这既可以认为是一种惯常设计,也可以认为该设计要素受到产品功能制约,是由功能决定的唯一设计。
这样,笔者沿着这一思路,留下布局近似的设计并剔除了布局不同的设计,从而构筑了如下的现有设计的体系:
现有设计情况

在建立了上述现有设计系统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对比各个现有设计,从而理清了各个设计要素是否是功能性设计或者惯常设计。通过一番比对,笔者认为该类产品中,上罩所占设计整体的比例较高,且功能性设计较少,是体现整体设计思想的主要部分,对于消费者的注意力吸引较大。
同时笔者注意到,由于上罩的设计本身受功能性影响较小,故而现有设计中设计风格多种多样,其设计空间比较大,因此细小的设计差别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因此,笔者通过勾勒轮廓线等方式在各个附图中针对上罩进行了相近的比较(下图中仅给出了主视图的例子),强调了在本专利设计中上罩上一体隆起了山脊状的凸台,而对比设计中则是体现了如人的头、胸两部分的分段式设计等等一系列的区别。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比对,最终成功的说服了复审委员会(此处省略10万字),拿到了维持专利有效的无效决定。
本专利


证据1
此后,通常的剧情是,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复审委决定。然而,这次不但剧情反转,而且判决一等就是三年,专利权也已过了有效期。在本次拿到的判决中,一审法院撤销了无效决定,主要是认为基于现有设计的情况,上罩的设计空间很大,而本案中专利的上罩设计与证据1的上罩设计的区别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因此,相对于证据1,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这里,本案中涉及到一个概念就是“设计空间”。什么是设计空间,笔者认为这就是个设计自由度的概念,即设计空间大的话,设计人员在设计上就有充分的自由度,反之则设计自由度受限。另一方面,在设计空间小的情况下,细微的设计区别就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而在设计空间大的情况下,细微的设计区别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本案很明显,法官认为上盖设计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属于细微的差别。
对于该区别特征是否属于细微的差别,笔者也不想进行评价了,因为笔者已经对该产品施以了过多的注意力,已经很难恢复到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因此相似与否还是留给各位读者判断吧。
判决原文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ce22f5e-16a7-44b5-bbab-a8b50010b21b&KeyWord=京知行初字第2917号
外观设计类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特点,通常不需要代理人有太多的技术背景,似乎看上去很简单。但是,外观设计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设计空间、功能性设计、惯常设计等等,其在判断规则上有明显区别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之处。随着居民消费水平提高,产品也逐渐从强调功能性的阶段向强调设计性的阶段演进,因此预计今后外观设计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例也会逐步提高,故而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前几天,收到前同事的联络,说之前笔者代理的外观行政诉讼结果下来了,判决撤销25185号无效决定。然而,三年前的这个时候,笔者还为奋斗几个月拿到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决定而欣喜不已。拿到判决后迫不及待的细细读了一遍,思绪又回到了当年准备这个案子的时候。
案子的主角就是下面这个家伙,它的学名叫做内燃机,准确的说是汽油机,主要用作除草机等小型机械上的动力源。

当年笔者作为一个“专利”代理人,接触的外观设计案子并不多,而且接触到的外观设计案子也是涉及一般的生活用品,而这种不常见的工业用品的外观设计接触的就更少了。而且,最重要的是,专利是左图这样的,对比文件是右图这样的,一眼看上去完全没有区别嘛?!所以刚拿到这个外观的案子时有点蒙圈,不知道从专利权人的角度如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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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这颗烫手的山芋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找找既往的案例,看看能不能有什么灵感。那时,北京高院刚出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使用”,有幸拿到一本,于是就把里面涉及外观设计的内容全部读了一遍。然后,又去翻《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以及一些专家的文章,并搜了一堆案例,这才逐渐打开思路意识到《专利法》里面所规定的“一般消费者”应对涉案专利申请人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而我压根儿就没见过这种产品,算不上一个合格的“消费者”啊。因此,目前最迫切的就是通过检索来建立一个对于现有设计群像的认识。
经过一番检索,几乎找到了能找到的所有关于外观设计的文献,随之发现一个问题,虽然现有技术里面对于内燃机产品有几种设计,但是有一种设计其各设计要素基本的布局都是一样的,也就是油箱位于整体下部、滤清器位于整体右上方、飞轮位于中心、启动器位于后侧等。这既可以认为是一种惯常设计,也可以认为该设计要素受到产品功能制约,是由功能决定的唯一设计。
这样,笔者沿着这一思路,留下布局近似的设计并剔除了布局不同的设计,从而构筑了如下的现有设计的体系:
现有设计情况

在建立了上述现有设计系统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对比各个现有设计,从而理清了各个设计要素是否是功能性设计或者惯常设计。通过一番比对,笔者认为该类产品中,上罩所占设计整体的比例较高,且功能性设计较少,是体现整体设计思想的主要部分,对于消费者的注意力吸引较大。
同时笔者注意到,由于上罩的设计本身受功能性影响较小,故而现有设计中设计风格多种多样,其设计空间比较大,因此细小的设计差别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因此,笔者通过勾勒轮廓线等方式在各个附图中针对上罩进行了相近的比较(下图中仅给出了主视图的例子),强调了在本专利设计中上罩上一体隆起了山脊状的凸台,而对比设计中则是体现了如人的头、胸两部分的分段式设计等等一系列的区别。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比对,最终成功的说服了复审委员会(此处省略10万字),拿到了维持专利有效的无效决定。
本专利


证据1
此后,通常的剧情是,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复审委决定。然而,这次不但剧情反转,而且判决一等就是三年,专利权也已过了有效期。在本次拿到的判决中,一审法院撤销了无效决定,主要是认为基于现有设计的情况,上罩的设计空间很大,而本案中专利的上罩设计与证据1的上罩设计的区别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因此,相对于证据1,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这里,本案中涉及到一个概念就是“设计空间”。什么是设计空间,笔者认为这就是个设计自由度的概念,即设计空间大的话,设计人员在设计上就有充分的自由度,反之则设计自由度受限。另一方面,在设计空间小的情况下,细微的设计区别就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而在设计空间大的情况下,细微的设计区别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本案很明显,法官认为上盖设计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属于细微的差别。
对于该区别特征是否属于细微的差别,笔者也不想进行评价了,因为笔者已经对该产品施以了过多的注意力,已经很难恢复到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因此相似与否还是留给各位读者判断吧。
判决原文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ce22f5e-16a7-44b5-bbab-a8b50010b21b&KeyWord=京知行初字第29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