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编辑小锦:
自中国证监会2001年正式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在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开始,至今已经过去整整十六年了。据统计,目前我国3000多家上市公司平均每家公司董事会包含3.3名独立董事,全国上市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已经超过一万人。伴随着独立董事队伍的不断扩大,“花瓶董事”、“哑巴董事”、“盲人董事”的批评和质疑声不绝于耳。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实现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初衷呢?
针对这个难题,小锦邀请了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着深厚资本市场从业背景的及时雨先生为大家作文解惑。接下来的几周,“锦论”将陆续推出及时雨先生就独立董事制度准备的系列文章。本文是该系列的第一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解疑思路。
客观而言,万人独立董事队伍已经成为我国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的上市公司治理力量,尤其对于弥补我国公司治理中最薄弱的一环——监事会监督力量的严重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及时雨观察,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仍然是最根本的两大问题:一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二是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问题。
1 紧紧抓住独立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这一牛鼻子,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从源头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保持独立性是其最基本的要求。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就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即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指导意见》第三条采用列举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七类人员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沪深两市交易所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制定了相关的提名、公示和声明等制度。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表现为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不独立。
形式上的独立表现为:
1.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与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没有利益关联;
2.独立董事的任命获得了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3.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高管任免、对外担保等许多重大事项有单独、优先发表意见的权利;
4.独立董事似乎没有独立的利益诉求,专心为上市公司的利益服务,可以独立行使决策权与投票权。
但是,这些形式上的独立性难以掩饰实质上的缺乏独立,主要表现为:绝大多数独立董事都由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来提名。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控股股东控制,控股股东推荐自己十分熟悉、非常了解、愿意配合的人来担任独立董事似乎就是十分明智的选择,而真正“独立”的人是难以被提名为独立董事的。
及时雨建议,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提名和任命环节最为关键。可以分步进行改革:
1.在当前的情况下,在对被提名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大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为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可以进一步降低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要求(如从原来的1%降至0.5%),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独立董事实行差额选举,打破目前所有独立董事均实行等额选举的现状。
2.下一步,可以考虑将独立董事提名权限定为中小股东的权利,大股东将提名权让渡给中小股东后可以享有表决权;尽快建立独立董事人选库,由上市公司协会负责管理和推荐独立董事。备选独立董事应当包括各行业专家和学者,注重吸收一线经营管理人员,其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应当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有必要限定独立董事津贴的上限,防止利益输送。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上市公司工作量,制定不同档次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协会统一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社会对独立董事高津贴颇有微词,实际情况是只有极个别公司的津贴偏高,而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显著偏低,导致真正有水平的业内专家不愿意出任独立董事。加之近几年来,国家严格限制体制内官员、学者、国企高管等出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队伍整体素质下降趋势明显,需要引起重视。
2 重点围绕独立董事追责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来督促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有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据及时雨观察,独立董事不勤勉尽责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为,指主观上不重视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来认真履行职责;二是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即独立董事缺乏专业能力,无法胜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成为花瓶董事。当前,董事“不懂事”的现象没有明显改善,甚至有进一步趋于严重的迹象。及时雨建议,重点从责任风险意识、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评体系等多方面入手,督促独立董事牢固树立起责任第一的意识,处罚和淘汰未能勤勉尽责的独立董事。
1、提高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执业风险意识
据及时雨观察,有相当部分的独立董事,虽然是业内专家,有的不乏院士和知名教授,但是由于普遍对上市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制度缺乏了解,对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执业风险缺乏基本认识,甚至错误地把出任独立董事当成一种荣誉而非责任,对执业风险缺乏认识和足够的心里准备。一旦被追究法律责任,则通通以“没有时间”、“不专业”、“不知道”等所谓的理由来为自己做无谓的辩解。在这方面,沪深两市的独立董事培训亟待提高频次和强度。
2、构建和落实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三个种类,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构成完整的责任体系。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建立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近两年来,尤其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后,证监会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经不再高抬贵手,在所有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件中,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一视同仁,被严格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3、建立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和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首先,要结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独立董事的个人信息和工作绩效,将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真正置于市场环境之中和社会监督之下。要切实提高独立董事业绩考评制度的有效性,改变目前独立董事年度考评流于形式的现状。监管部门要组织建立独立董事的诚信档案,及时更新相关记录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供上市公司挑选独立董事时参考。
社会上有不少关于改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比如,要对候选独立董事进行严格考试,以把好独立董事入门关;要严格限制独立董事兼任的上市公司家数,应该从现在规定的不超过5家降低为不超过3家甚至只允许1家;规定独立董事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以保证有足够精力履职等等。及时雨认为,这些细枝末节的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做到勤勉尽责。许多名人独立董事没有时间履职,完全是因为他根本就不适合出任独立董事,而绝不是因为兼任独立董事家数多了而无暇顾及,即便让他仅仅出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他又能出席几次会议呢?所以,根本之策是保持强大的法律压力,让那些不能当、不会当的独立董事自动知难而退才是上策。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两点建议
作者:及时雨来源:锦论

值班编辑小锦: 自中国证监会2001年正式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在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