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自由贸易港的事前评估机制

来源:数据治理苑

文章摘要
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先后批准设立上海、福建、天津、广东、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11个自贸试验区,海南全岛成为第12个自贸试验区。

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先后批准设立上海、福建、天津、广东、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11个自贸试验区,海南全岛成为第12个自贸试验区。那么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否如同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样,可以复制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应该说,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自由贸易港大都临海、处于港口等交通枢纽地区,便于货物、船舶等自由进出,同时享有更大的关税优惠,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开放程度和自由化程度也更高。建设自由贸易港是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比照国际最高水平的“境内关外”贸易投资自由化标准设立,建设模式需要具备特定区域条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地区都能达到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一系列软硬件条件和要求。
自由贸易港建设虽是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更意味着挑战与风险。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与其市场发育水平、管理经验、法治环境、自身的承受能力等密切相关。换言之,自由贸易港所带来的更加开放的市场及经济环境,如果该地区自身的制度体系建设不匹配、不成熟的话,这样的盲目追求开放对于本地区甚至本国经济的打击可能是破坏性的。因此,有必要建立自由贸易港区的事前评估机制。评估机制的直接作用,在于避免那些市场化水平不够、法治尚不够完善、监管还不够成熟的地区建立自由贸易港,形成风险的缓冲垫,以保护国内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这既是贸易保护的手段之一,也是基于整个国家经济安全的考量。评估内容和要素,应该能从根本上体现一个地区的综合能力,涵盖经济、市场、法律、政府治理、地理位置、环境评价等诸多方面。

这里,特别将环境评价列入评估机制的基础性评价指标,是因为近年来开展的国际贸易谈判都将环境建设列入了合作范围。鉴于我国对于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对环境保护能力进行评价,不仅符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谈判发展的总体趋势,保护了国家环境的利益和安全,而且也有助于杜绝为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的短期行为,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环境状况不均衡、责任标准不统一,使得环境法律规则在环境保护法治化进程中强化了指引作用——环境污染产业进一步向低成本国家及地区转移,国际法律环境面临着倒逼的改革趋势。东道国环境成本低于跨国公司母国的话,将带来环境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向东道国、即环境价格低的地区或国家转移,东道国环境状况会进一步被恶化。将环境评价作为重要考量指标,会大大减少因环境制度的差异所导致的国际贸易制度性扭曲,避免本国环境进一步恶化。
此外,不仅要在法律规则上明确事先评估的具体考量指标和标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构的遴选机制,由适格、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工作,是确保事先评估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保障。2017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重要工作规范,即《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由利益利害关系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可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已经成为目前立法规则制定的重要参考,能够有效提高立法的精准性,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这里,应确保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即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与有关主体没有利益和利害关系。同时,明确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内容,充分体现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第三方评估机构人员的组成,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能力的专家或专业性机构,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信誉良好,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和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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