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以案例的形式分析,如何判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否未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引入
被告B系原告A公司股东,2019年9月9日,上海某法院受理案外人C对A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决定书》,指派D律所担任A公司管理人。D律所向被告B发出通知书,告知其负有清算义务,应配合破产清算工作。由于B移交给管理人财物资料严重缺失,导致审计机构对A公司财务状况无法表示意见,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A公司遂将B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被告B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未配合清算义务;
2、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与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B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长,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现B未能向管理人移交上述材料,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其次 由于B为妥善保管账册导致账册缺失,财产状况不明使得本案管理人无法清算,因此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与无法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B对原告A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在其认缴出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债务人出纳、分项经理、档案管理负责人、大额交易经手人等。
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工作,履行法定义务。
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为逃避债权,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若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法院依法支持权利人起诉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求。
破产清算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法定义务怎么办?
作者:公司业务中心来源:知信法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