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监事损害公司利益?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01、案例名称 陕西某置业公司诉张某某、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02、案例来源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255号 民事判决 (2020年11月10日);二审:陕西省高

01、案例名称
陕西某置业公司诉张某某、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02、案例来源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 (2020年11月10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25号民事判决(2021年4月26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621号民事裁定(2021年 12月2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276-002。
一、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同时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监事,不仅未予制止,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执行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监事的勤勉义务,与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图

三、基本案情
陕西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日。2007年孙某某与张某某共同收购利某持有的某公司53.3%股权,并就孙某某代持张某某的部分 股权及股权对价款支付方式等事项分别进行了约定。2007年11月23日,股东变更为孙某某、张某某,法定代表人孙某某。2009年4月16日,股东孙某某名下的某公司股权被变更至张某某之妻名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亦变更为张某某。2012年6月,孙某某发现2009年4月16日某公司登记信息变更后,随即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2012年8月13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是2009年4月8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某公司董事会决议》《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孙某某签名笔迹与孙某某本人笔迹不一致。2012年12月17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陕工商处字(201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4月16日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系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工商登记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撤销2009年4月16日变更登记的处罚决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5月31日恢复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恢复登记为孙某某(持股53.3%)、张某某(持股46.7%),法定代表人恢复登记为孙某某。
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在张某某实际控制某公司期间,某公司账面出现大额货币资金支出的情形。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向某公司返还756万元,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需对其中650万元承担返还责任,朱某某作为某公司的监事和财务人员,对张某某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对明知属于无任何支付依据的转出款项,仍应张某某的要求,分多次转出,朱某某的行为严重背离了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要求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张某某与朱某某共同实施了损害某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某公司请求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陕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一、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某公司65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650万元 为本金,自2010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朱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某公司、张某某、朱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陕民终 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某、朱某某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621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某某、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二审判决认定朱某某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误。
本案中,朱某某作为公司监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
朱某某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于2007年经张某某介绍进入某公司工作。2009年4月16日,张某某通过提交虚假资料将另一股东孙某某名下的公司股权变更至其妻子名下,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孙某某变更为自己,朱某某作为公司监事,应该注意到上述变更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2013年5月31日,经孙某某举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了2009年的变更登记,将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恢复至变更前的状态(孙某某持股53.3%、张某某持股46.7%、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在此期间(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张某某实际控制某公司,共实施了如下损害某公司利益的行为:(1)向其女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约定利息50万元,原审法院认定其中的6万元利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利息,超出的44万元利息应由张某某承担。朱某某作为监事和财务人员,经手了该笔资金的转出,应该注意到关于如此高额利 息的约定损害了公司利益,却未予制止。(2)以“劳务费”“工程款”“还款”等名义共计支出款项326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偿还金澳公司对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而张某某原系金澳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以上支出,张某某给出的解释与会计记账凭证记载的用途不吻合,且张某某不能提供付款的合理依据。朱某某作为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作为财务人员,经手了上述资金的转出,只要稍尽审查义务,就应当发现上述付款的不合理性。(3)某公司以还款的名义转给朱某某300万元,由朱某某分别转给他人。关于此笔款项,朱某某作为独立主体与张某某共同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存在领导指示 ,朱某某作为公司监事均应承担侵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朱某某作为某公司的监事和财务人员,对张某某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对明知属于无任何支付依据的转出款项,仍应张某某的要求,分多次转出,其行为严重背离了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要求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故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某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五、评析
本案中,陕西某置业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监事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张某某返还公司财产返还756万元,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朱某某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误。作为公司监事,具体行使公司的监督职能,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其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样,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与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80条对于监事应当尽到的勤勉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本案针对监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展开,对于如何具体认定监事责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监事违反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证据证明监事有过错;二是监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的行为;三是公司存在受到损失的事实,该损失是现实而不是臆想的;四是监事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尽管本案没有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论述,但对监事朱某某行为的论述,是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此外,需注意的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担任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事而言,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故监事勤勉义务要求更高。在(2022)最高法民申101号案中,相关会计机构已对亨达股份的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的情况下,监事江某在案涉相关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审议表决中投赞成票,某种程度系基于对专业会计机构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信赖,但由于监事无法证明其对亨达股份所实施的虚假陈述没有过错,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可二审法院关于酌定监事江某对投资者损失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
第二,监事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还是按份责任?目前,《公司法》规定了六种监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22条,监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3条,股东抽逃出资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63条,公司违规实施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88条,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11条,公司违规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6条,股东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六种情形中,监事仅需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因此,在其他情形下,监事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监事朱某某应对张某某返还的财产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评价朱某某的过错程度,有失公允。
参考文献:
1.范小强:“公司监事需勤勉,在其位不谋其政,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载“雨仁矿业律师”公众号,2024年3月14日。
2.邵兴全 编著:《公司法诉讼实务十八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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